港男童獲判無罪 法官指無法證明行裝屬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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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2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晨曦香港綜合報導)2019年11月由網民發起的「七區行街」集會,抗議警暴的活動中,14歲男生被警員截查,因爲在其行裝內被搜出鎚仔及雷射筆等工具。被控有攻擊性武器罪及有意圖損壞財產罪。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指,無法證明行裝內物品的歸屬,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據案情批露,在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沙田新城市廣場附近,有很多民衆聚集。當時有警員在沙田大會堂外的「百步梯」附近,發現了5名黑衣人聚集,看到 3 名男生正在「換裝」,遂上前截查,5人立即四散逃跑。警員追截並制服被告,控方指在其背囊内搜出藏有雷射筆、鎚仔及噴漆等物品。

於是控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12月10日於沙田法院裁決。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指,由於事發時在場人士曾一同放下背包,涉案的背包裏沒搜出被告的證件,無法證明是屬於被告,故接納涉案的物品是屬於別人,被告只是錯誤取去同行者的背包。又指被告自辯時態度直率,沒有動搖,證供沒有不合理的地方。

被告在早前選擇自辯時供稱,當日匆忙間拿起別人的背囊,其顏色與款式均與他本人的背囊相似。而被告自己的背囊則被另一同行者取走,該人最終逃脫。

對於被告稱自己在匆忙之下拿了別人的背包,裁判官指警員於庭上亦提及在場人士的背包顏色及款式均相似,亦承認當時各人曾放下背包。裁判官最終接納涉案的雷射筆、錘子及噴漆是屬於別人,被告只是誤取。由於警方當日沒有成功拘捕所有的在場人士,不能反駁被告的說法,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網絡一片讚好聲,「這個官真係又靚仔又公正又有良心」。@

責任編輯: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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