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美國如何認定WTO發展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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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吳英報導)美國重新修正反補貼調查中有關WTO非發達國家的定義,限縮中國等WTO會員適用優惠待遇。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公告中特別強調,該修正名單僅適用反補貼調查,「不會影響其它法規對個別WTO會員地位的歸類」。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2月10日在《聯邦公報》公告《根據反補貼法指定的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Designations of Developing and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Under the Countervailing Duty Law),修正有關該等國家的認定,並於當天立即生效。

該公告重點如下。

WTO反補貼協定(ASCM)優惠規定

ASCM給予發展中國家(開發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低度開發國家)的優惠規定主要有二:

微量(De Minimis Thresholds)優惠

ASCM第11.9規定,各國主管機關在進行反補貼調查案時,若發現進口貨物的受補貼金額(從價)低於1%時(即未超過該產品按單位計算價值的1%),應將其視為微量補貼,並終止調查。另ASCM第27.10(a)條及第27.11條規定,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享有優惠待遇,其產品適用的微量補貼為2%。

可忽視進口量(Negligible Import Volumes)優惠

ASCM第11.9亦規定,若被調查貨物的實際或可能之進口量可以被忽略時,主管機關應立即終止調查。

參據WTO反傾銷協定第5.8條規定,「可忽視進口量」係指自單一被調查國家進口之數量低於調查國該類產品進口總量的3%,但是如果數個被調查國家的進口量合計大於7%時,則不在此限(即不能被視為可忽視進口量)。

ASCM第27.10(b)條規定,上述3%及7%有關可忽視進口量的定義,受調查的發展中國家及最不發達國家可適用的優惠各分別為4%及9%。

美國法源

在WTO成立後,美國國會直接引用WTO有關微量條款及可忽視進口量的規定,並根據1930年《關稅法》(Tariff Act of 1930)修定版的第771(36)條規定,授權USTR指定可享用此等優惠的WTO會員。

1998年6月2日,USTR發布了一項臨時最終規則《1998年規則》(1998 rule),公布符合WTO反補貼協定上述優惠條款的WTO會員清單。

USTR本次修正理由

USTR在公告中說,該《1998年規則》已經「過時」,必須予以刪除,並公布新的名單。USTR特別強調,該修正名單僅適用反補貼調查,「不會影響其它法規對個別WTO會員地位的歸類」。

USTR重新指定所採取的方法

依該公告,USTR係根據世界銀行調查的各國人均國民總收入(GNI)數據以及從貿易數據監控(Trade Data Monitor)取得各國的貿易數據,作為界定WTO會員經濟發達程度的主要依據。後者的資料來自各國的官方統計數據、海關、中央銀行及其它政府機構。

指定最不發達國家清單

USTR在公告中說明依目前規定,實無必要區分發展中國家及最不發展國家,因為依現行ASCM規定,這兩類國家適用的優惠條款已無差別。

不過,USTR仍依美國1930年《關稅法》修定版規定,指定WTO會員最不發達國家清單。其指定係參據ASCM附件七規定,經聯合國指定為最不發達國家,以及國民生產毛額低於每年1,000美元的WTO會員(包括科特迪瓦、加納、洪都拉斯、肯尼亞、尼加拉瓜、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和津巴布韋)。

適用微量條款的定義

USTR主要係針對適用2%微量條款的定義,作為哪些國家為「非發達國家」。其係依三項標準決定適用微量條款的WTO會員:

(1)每年人均國民所得:採用世界銀行標準,WTO會員每年人均總收入低於12,375美元者,將被視為可以適用2%微量條款的發展中國家。

(2)貿易額在全球貿易的份額:過去USTR根據《1998年規則》,認定個別國家貿易量占全球貿易的份額在2%以上時,才會被視為是已開發國家。現在USTR將這個比例調降為0.5%。根據這項修改,雖然巴西、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及越南的人均所得低於12,375美元,但仍將被USTR列入不適用2%微量條款的國家。

(3)其它因素:例如已是或正在申請加入經合組織(OECD)者、歐洲聯盟(EU)國家、二十國集團(G20)成員等:EU成員的保加利亞、羅馬尼亞;OECD成員的哥倫比亞和阿根廷、哥斯達黎加;G20成員中的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亞和南非等,都無法適用微量條款優惠。

此外,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共和國、摩爾多瓦、黑山、北馬其頓和烏克蘭等國則因未在WTO自我宣稱是發展中會員,亦被USTR排除適用優惠條款。

因前三項標準而被排除的還有阿根廷、中國、香港、新加坡、韓國等。

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處理

美國過去在反補貼調查中對於非市場經濟WTO會員,相關的補貼差率計算不需要符合ASCM的規定。

USTR在本次公告中特別指出,《1998年規則》此前並未處理如何認定被認為是非市場經濟WTO會員的發展程度,現在由於涉及非市場經濟WTO會員的反補貼調查,可能也要根據ASCM規定,因此,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認定亦適用本公告。

1月22日,美國總統川普(特朗普)在瑞士達沃斯表示,將採取「重大行動」推動世界貿易組織(WTO)改革,並稱美國長期以來與WTO會員在某些議題上爭論不休的原因之一是,北京及印度在WTO被認定是發展中國家,享有WTO所給予的巨大的優惠待遇。

「如果中國(中共)是發展中國家,那麼美國應該也是」,川普說,「多年來,WTO對美國十分不公平。」

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萊特希澤(Robert E.Lighthizer)、日本經濟產業大臣梶山弘志(KAJIYAMA Hiroshi),以及歐盟貿易專員費爾·霍根(Phil Hogan)1月14日在華府發布聯合聲明,提出WTO《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ASCM,補貼協定)應進行六項修訂,並呼籲制定規則以終止強迫技術轉讓,以及鼓勵中國、韓國和新加坡等國家繼續做出更多承諾(意指不能再享有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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