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0年04月22日】(大紀元記者季薇多倫多報導)加拿大新斯科舍省重大槍案嫌犯加布里埃爾.沃特曼(Gabriel Wortman),在案發時雖然沒有犯罪記錄,但法院記錄顯示,他18年前曾在達特茅斯(Dartmouth)攻擊了一名男子。
據CBC報導,新斯省法院記錄顯示,2001年10月29日,時年33歲的沃特曼被控在達特茅斯攻擊一名男性受害者。2002年10月7日沃特曼認罪。
沃特曼被判有條件釋放。這意味著,9個月的緩刑期之後,他會獲法院完全釋放,另支付50元受害者罰款附加費。
那9個月,沃特曼被命令遵守諸多條件,包括不接觸受害者,不能持有「任何槍枝,弓弩,禁用武器,限制使用的武器,禁用設備,任何彈藥或爆炸物等此類東西」。
緩刑令還命令沃特曼遵照指示「參加有關管理憤怒情緒的評估、諮詢和項目」。
新斯省刑事和家庭事務律師戴維.盧茨(David Lutz)說,如果沃特曼確實完成了緩刑並遵守了所有條件,就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但美國邊境保護局會留有記錄,以防不測。
盧茨解釋,通常,如果警方不擔心罪犯會再犯案,會予以有條件釋放。
涉兩宗民事案
沃特曼還打過兩宗民事案官司。
2004年,他與新斯省Mineville社區一棟物業的租戶發生糾紛,找新斯省住宅租賃委員會裁決。法院文件顯示,沃特曼告租客禁止他清理和維修該物業,而租客稱物業仍屬自己。
一名住宅租賃官裁定,終止租賃,並下令租客「空出物業」。
2015年,因新斯省小鎮Portapique一處物業,沃特曼的叔叔把他告上了新斯省高等法院。那棟物業是沃特曼以過橋融資幫助叔叔買的。
法官下令,物業出售的所有收益應為沃特曼叔叔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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