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民局發布公共負擔有關問答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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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在2019年8月12日宣布了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對公眾負擔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和擴大並規定哪些現在或將來有可能成為公共負擔的外國人將不符合綠卡條件。移民局原計畫最終規定於2019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但由於一些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臨時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而未能如期實施。此後美國最高法院於2020年1月27日發出《終止令》(stay),終止聯邦地區法院在2019年10月11日頒布的《臨時禁令》,允許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在全美除伊利諾州之外生效。美國最高法院在2020年2月21日又發出《終止令》(stay),終止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在伊利諾州的禁令。至此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在全美得以實施。根據移民局消息,移民局從2020年2月24日起在包括伊利諾州在內的全美境內開始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並同時啟用一系列更新表格。移民局近期發布了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最終規定的有關問答,對該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和問題解答,我近期曾陸續撰文介紹了移民局有關問答的部分主要內容,下面我將向大家繼續進行介紹,供參考。

問:移民局是如何決定某人可能會成為公共負擔而不得入境?

答:最終規定所指的可能(likely)會成為公共負擔的意思是更有可能在將來會成為公共負擔(即在將來任何36個月期間更有可能會有超過12個月的期間領取最終規定列出的公共福利)。根據最終規定,由於公共負擔而不得入境的決定取決於對法律規定的各個因素進行全面的考慮而決定申請人是否在將來有可能成為公共負擔。在意味著審案官員在做出申請人是否可能會成為公共負擔的決定時必須權衡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下列是需要審核的各個因素:

  • 年齡;
  • 家庭狀況;
  • 財產、資源和財務狀況;
  • 教育水準及技能;
  • 未來的移民身分(prospective immigration status);
  • 要求的在美逗留時間;及
  • I-864財務擔保是否充足(如法律要求提供此擔保)。

問:什麼因素會對某人是可能會成為公共負擔的決定起重大作用?

答:下列因素通常對某人可能會成為公共負擔的決定起重大作用:

  • 外國人不是全時學生,有工作許可但卻不能提供目前工作的證明、最近工作的歷史,或將來工作的可能。
  • 外國人曾收在遞交有關移民申請前36個月的期間取或獲准申請總數超過12個月的一項或數項公共福利。
  • 外國人被確診患有某種疾病,而該疾病可能需要昂貴的治療或住院從而使該外國人無法養活自己,無法上學或工作,並且該外國人沒有保險,不可能取得私人醫療保險(private health insurance)並且沒有足夠的財源來支付治療所需的合理費用。
  • 外國人要求曾被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由於公共負擔的理由而判為不得入境(inadmissible)或可驅逐出境(deportable)。

問:什麼因素會對某人是可能不會成為公共負擔的決定起重大作用?

答:下列因素通常對某人可能不會成為公共負擔的決定起重大作用:

  • 外國人有家庭收入、財產、資源或贊助人(sponsor)支持,不包括非法所得收入或來自公共福利的收入,其家庭收入水準達到聯邦貧困線的250%或以上。
  • 外國人有工作許可,目前有合法工作並且其收入水準根據其家庭人數達到聯邦貧困線的250%或以上。
  • 外國人在美期間有適當的私人醫療保險並且沒有在《患者保護和平價醫療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ion)下以保金稅務抵扣(premium tax credits)的形式收取補貼繳納保險金。

以上是移民局近期發布了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最終規定的有關問答的全部內容,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登陸移民局網站https://www.uscis.gov/news/fact-sheets/public-charge-fact-sheet了解更多資訊。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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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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