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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不考量社會期待 醫師:法律本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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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5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殺案,嘉義地院依《刑法》第19條第1 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而判決兇手鄭男無罪,引發社會強烈反彈,並將矛頭指向精神鑑定醫師沈正哲。而沈正哲認為,社會期待不能影響專業判斷,問題在於法律而非醫師、法官。

台中榮總嘉義分院身心科醫師沈正哲,接受嘉義地院委託協助鑑定殺警案鄭姓兇嫌的精神狀態。他指出,數據顯示精神科個案的暴力、殺人犯罪等比例並沒有比一般人高,但媒體過度渲染的報導,會誤導民眾認為只要是精神病患殺人都可以減刑;但民眾的看法與醫師的專業鑑檢是不一樣的,事實上鄭嫌表現出很明顯的被害妄想、幻聽。

至於鑑定的過程,沈正哲說明,由社工師、心理師、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組成的專業團隊,會根據法院提供的證據、鄭嫌事後的陳述及表現佐證進行評估,因此並非他個人單一想法;但判決無罪後,鑑定醫師、法官成了眾矢之的,他非常無奈,「我的職責是判斷他的犯行,是不是受精神症狀疾病影響」,判刑結果不是他應該要考量的。

沈正哲也坦言,他與李員父母有見面過,也覺得對方年紀大了還要面對喪子之痛很可憐,但專業上的判斷不能被「誰可憐」而影響。他強調,有精神疾病的個案,犯罪之後可以獲得減刑或無罪的處分,這是法律的規定。「如果大家有意見,應該是要去嘗試改變這樣的司法,而不是去責備依照專業做出判斷的法官跟醫生。」

檢察官:沒吃藥不適用免責條款

對於無罪判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也表示,「完全不能同意!」他認為,應該修法,遇到精神分裂患者犯案時,應進行多次鑑定。他指出,《刑法》第19條雖有減刑規定,但承審法官卻忽略了精神疾病也不能免責的條款「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因為鄭嫌至少有沒吃藥的過失,甚至是故意不吃藥的可能,他相信二審應會改判有罪。

根據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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