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信銀行洩露客戶信息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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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5月10日訊】5月9日,大陸中信銀行因在未經客戶本人授權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而被立案調查。

5月7日,大陸脫口秀演員池子在微博發文稱,中信銀行虹口支行在未獲其本人授權、沒有司法機關調查令的情況下,將其個人帳戶流水信息提供給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笑果文化)。

池子說:「你也沒有我的身分證,你也沒有我的銀行卡,你也沒有司法機關的調查令,笑果文化竟然能從中信銀行拿到我近兩年的流水,還打印出來,你為什麼不干脆把餘額全取出來拿走呢?」

池子表示:「打電話給中信銀行,中信銀行說這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

池子一方要求,中信銀行、笑果文化賠償損失,並公開道歉。

中信銀行5月7日凌晨確認,是其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對此,我們向王先生鄭重道歉!我行已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並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但未回應池子的賠償訴求。

5月7日,上海銀保監局表示,已正式介入調查。

騰訊網的消息顯示,有網民對此表示,中信銀行屢教不改,為了留住大客戶竟然不惜違法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令人心寒、甚至恐懼。

對於池子個人賬戶被洩露一事,大陸多位法律專家認為,中信銀行還應該賠償當事人,相關責任人也有可能需負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朱巍表示,從民事角度,按照《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池子獲得民事賠償的可能性很高」。就中信銀行而言,其已經違法《商業銀行法》第29條規定,商業銀行有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曉菊認為,《儲蓄管理條例》第32條也規定了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負有對儲戶的儲蓄情況保密的責任。如違反,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多奇認為,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對於辦理此次這項業務的業務員,朱巍認為,業務員也存在違法行為,他侵害了公民個人信息。如果事後調查顯示,該工作人員有多次類似行為,即累計超過50次以為「大客戶」服務為由泄露客戶信息,就涉嫌違反《刑法》253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許多奇認為,中信銀行「已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並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屬於內部處罰決定。

中信銀行太原支行同樣的問題已經發生過不止一次,2014年,因「個人及企業徵信查詢未嚴格遵照國家相關規定」被處罰5萬元人民幣,2018年再次因為「未經同意查詢個人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而被處罰合計高達59萬元人民幣的相關罰款。針對2018年的處罰,更將直接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

責任編輯: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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