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聯邦法院頒初步禁令 禁「公共負擔」新規疫情期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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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7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林丹紐約報導)紐約州總檢察長詹樂霞(Letitia James)今年5月聯合紐約市、康州和佛蒙特州,在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提出動議,要求法院在瘟疫大流行期間對於今年2月24日起實施的「公共負擔最終規則」(Inadmissibility on Public Charge Grounds final rule)頒布初步禁令。

7月29日,聯邦紐約南區法院批准了這一動議,並命令聯邦國土安全部(DHS)「在疫情爆發期間,不得強制執行、適用、實施或有效對待該規定。」

該新規原本於去年10月15日生效,但由於多個州的檢察長聯合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阻撓該新規實施,並獲得法院批准預防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亦作出裁決:地區聯邦法院法官發布的禁令繼續生效,因而獲得延期;不過在今年1月27日,聯邦最高法院以5票贊成對4票反對,裁定「公共負擔」新規准予實施。

但在今年4月,紐約州總檢察長詹樂霞領導一個聯盟,要求最高法院採取緊急措施,在中共病毒(COVID-19)全國大流行結束之前,暫時停止公共負擔新規的實施。雖然最高法院沒有作出裁決,但允許這一請求轉回向地方法院提出。

在「公共負擔」新規實施了5個月後,7月29日,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官喬治.丹尼爾斯(George Daniels)作出兩項裁決,中止了聯邦國土安全部針對尋求美國永久居留權之非公民的「公共負擔」規定,以及美國國務院對簽證申請人適用「公共負擔」的規定。

「公共負擔」的定義是:接受或可能獲得一項或多項特定公共福利的非公民,他們在任何36個月內總計接受福利超過12個月(一個月內收到兩項福利就算為兩個月);但該定義僅適用於在2020年2月24日或之後領取的公共福利。◇

責任編輯: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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