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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保護者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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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8月31日訊】這週筆者再為讀者介紹一下有關難民及保護者簽證,這種簽證就是為了保護那些被逼離開原居國或原居地的需要人道保護而設立的。澳洲政府為了保護那些人士而設置了一些保護/難民的條款,從人道主義計劃中可以看出這些條款。這項計劃有兩項主要功能:

(1)這項計劃履行了國際義務: 根據難民條例,給予在澳州申請保護及尋求庇護的人士提供保護。

(2)這項計劃也履行了對國際難民公約的承諾,對海外的難民申請人作重新安置,給他們最為適當的居所。

人道主義計劃:
境內申請保護:

在滿足聯合國難民條例的前提下,澳大利亞會保護尋求難民庇護的人士。自從實施澳洲海外人道主義重新安置計劃以來,大部分從其它國家來到澳洲的難民都已經安定下來了。每年有數以千計在澳州的人申請這種保護簽證。這些申請人中,包括合法到達澳洲並且在澳州社區居住的人,還有一批申請人是不合法地來到澳洲。如果他們能夠順利通過保護簽證的申請條款及滿足健康和無犯罪紀錄的要求,那麼這些申請人就會得到保護簽證,並且他們的簽證是屬於永久居留簽證(不合法到達澳洲的人只能領取五年臨居簽證Subclass 790)。聽上去這類很容易申請,但是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明,並諮詢了解保護簽證條款的專業人士,他們將會告知您相關的信息。

歷史由來:

1989年中期,在澳州有不到 500名人士申請難民保護簽證。在接下來的兩年中,申請人數在急劇增加,當時發生在中國的天安門事件是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在1991年前後,有77%的難民申請都是從中國來的。到了1995年,每個保護者簽證都視為一個獨立的案件,在每個案件的申請中,都不會計算每個案件的申請人數。這就是說在當時的申請中,一個案件中可能包含很多申請者或者只有一名申請者。於1980到1990年間的保護者簽證的變革是因為尋求人道庇護的人數增加。

在國際難民公約下,難民的定義為:

(1)申請人不在他們的國籍所在國,或不在他們的通常居住地。

(2)不能夠或不願意返回原居國或原居地,或者在原居國或原居地不能再受到保護,由於懼怕因為人種、信仰、國籍、或是某一特殊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政治觀點的原因而遭到迫害。

(3)不是犯了戰爭罪,或者不是犯了很嚴重的非政治罪。

如何審理保護簽證?

申請保護簽證的人士要將他們申請保護簽證的理由用文書的形 式展現出來。移民部會根據國際難民條例對難民的定義和澳洲本土法及考慮申請人士原居國或原居地的情況來審理,所有的申請人會被要求出庭訪問來證明他們的聲明;有需要的情況,申請人會被要求提供更多的文件來支持他們的申請。如果語言上有困難,移民部會安排合資格的傳譯員來協助申請人。如果他們能夠順利通過保護簽證的申請條款及滿足健康和無犯罪紀錄的要求,那麼這些申請人就會得到保護簽證,並且他們的簽證是屬於永久居留簽證。

如果在澳洲申請保護簽證被拒,申請人可以通過一個獨立的審裁處進行上訴,他們可以上訴到行政上訴審裁處(AAT)。如果行政上訴審裁處拒絕了保護簽證申請人的請求,並且申請人也沒有其它合法理由待在澳洲,那麼申請人就要在28天的時限內離開澳洲。如果他在澳洲居留超過這個28天時限,那麼就有可能要被遣送出境。

近年筆者幫助很多申請人取得保護簽證獲得永居身分,假如您希望了解更多信息,可以約會筆者面談。

另外,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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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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