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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獵山羌辯稱食用遭訴 因「只剩頭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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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9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花蓮報導)花蓮一名太魯閣族原住民李姓男子因獵捕2隻當時仍列為保育動物的「山羌(麂)」,遭警方查獲後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送辦,並經檢方起訴。不過,法院審理時認為,因其中1隻山羌只剩「一顆頭」,足證明他是依原住民傳統供自己食用,因此一、二審都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李男是太魯閣族原住民,雖明知「山羌(麂)」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予以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竟於2018年7月21日晚間,與其他4位族人持土造長槍1支,到台東泰源山區射殺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2隻、非保育類野生動物飛鼠1隻。

李男於庭訊時辯稱,他是出於自行食用的目的才獵捕山羌,且他並不知道山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其辯護人也主張,山羌在李男獵捕之後,已經被公告為非保育類野生動物,所為已不受刑事處罰;且他是太魯閣族原住民,獵捕山羌食用是原住民傳統文化之一,屬於非營利行為之自用,因此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

而法官認為,李男是太魯閣族原住民,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除罪規定,且不限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且太魯閣原住民也確實有非祭儀期間狩獵的傳統。考量警方查扣的山羌數量僅有2隻,且其中1隻只剩頭部,足可印證李男所稱供自己及同夥友人分食的說法,並不足以認定其獵捕行為有營利目的,因此判決無罪。◇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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