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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居家令生效 可離家理由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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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1月15日】(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安省居家令(stay-at-home)1月14日(週四)已經生效。省政府同時公布了該項命令的實施細則。

根據緊急情況管理和民政法令STAY-AT-HOME制定的相關安省法規,在1月13日傍晚獲得安省省督簽字通過。個人可以離開居所的具體理由如下。

工作、 學校和託兒服務

1.工作或義工服務的性質要求個人離開自己的居所,包括個人的雇主確定其工作性質需要其出現在工作場所。

2.去學校或大專院校上學。

3.參加、獲得或提供託兒服務。

4.接受或提供培訓或教育服務。

獲取商品和服務

5.獲取食物、飲料和個人護理用品。

6.獲取個人健康或安全所必需的商品或服務,包括醫療保健服務和藥物。

7.獲取貨物、服務或進行必要的活動,以確保家庭、企業、運輸工具或其它場所的安全運行、維護和衛生。

8.向允許路邊提貨業務(根據第一階段命令)的商家,通過替代銷售方式(例如路邊提貨)購物或提貨。

9.出席允許預約營業(根據第一階段命令)的公司或場所的預約。

10.從金融機構獲取服務或兌現支票。

11.獲取政府服務、社會服務和支持、心理健康支持服務或成癮支持服務。

協助他人

12.為需要支持或幫助的個人送貨,提供護理或其它支持或幫助,或接受此類支持或幫助,包括:為在綜合護理設施中的個人提供護理;陪同需要協助的個人離開居住地,但必需有本命令允許出門的理由。

13.把孩子帶給其父母或監護人,或帶孩子去其父母或監護人的住所。

14.帶個人家庭成員去其被允許去的任何地方。

健康、 安全和法律目的

15.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應對或避免對個人健康或安全構成的迫在眉睫的風險,包括:

*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家庭暴力;

*離開或協助某人離開不安全的生活環境;

*尋求緊急援助。

16.鍛鍊身體,包括:

*使用輔助移動設備在戶外散步或移動;

*使用第一階段命令允許開放的戶外娛樂設施。

17.按法律或與司法有關的要求去相關的地方。

18.行使1982年《憲法》第35條所確認的原住民條約權利。

多個住所及搬家

19.在下列情況下,可前往個人的另一住所:

*當事人打算在該住所內停留少於24小時,並且是為了本命令允許的目的之一;

*當事人打算在該住所中居住至少14天。

20.在父母、監護人或照料者的住所之間旅行,當事人必需是在接受他們的照料。

21.安排購買或出售住宅,或開始或結束住宅租賃。

22.搬家。

旅行

23.前往機場、汽車站或火車站,目的是要前往省外的目的地。

聚會

24. 參加第一階段命令允許的婚禮、葬禮、宗教服務、儀式,或為此類聚會進行必要的安排。

25.獨居者可以與另外一個家庭的成員聚會。

動物

26.獲取動物健康或安全所必需的商品或服務,包括獸醫服務。

27.獲取動物食品或補給品。

28.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應對或避免對動物健康或安全構成的迫在眉睫的風險,包括保護動物免受虐待。

29.帶動物去散步或進行其它鍛鍊動物的活動。

其它規則

*除了根據第一階段命令附表1第1(6)條款,允許臨時進入已關閉的企業或場所外,任何人都不能去根據第一階段命令要求關閉的企業或場所。

*該命令不適用於無家可歸的人。

*如果本命令允許某人離開其住所前往某個地方,它同時也授權他們從該地方返回其住所。

*留在個人居所內的要求,不阻止個人進入其居所的室外部分,例如後院;或進入其居所的室內或室外公共區域,包括大堂。

*進一步確認:按第一階段命令要求關閉的某家公司或場所,本命令無任何規定可允許其營業。

*進一步確認:按第一階段命令不允許個人與他人的聚會,本命令無任何規定可允許其人與他人聚會。

*進一步確認:個人只能參加第一階段命令所允許的戶外有組織公共活動或社交聚會。◇

責任編輯:嚴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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