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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翻覆案 僅司機員判刑4年6月

臺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3年前在宜蘭翻覆,造成重大死傷,宜蘭地方法院18日宣判。罹難者之一臺東卑南國中老師李詩涵的家屬,於宣判前重返新馬車站意外現場獻花追思。(中央社,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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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0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台鐵普悠瑪6432次列車2018年10月行經宜蘭縣蘇澳新馬站過彎時翻覆,釀18死、215傷;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司機尤振仲、時任台鐵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綜合調度所長吳榮欽等3人。宜蘭地院認定尤男違反列車操作程序,判刑4年6個月;台鐵兩官員因業務與意外無關,皆獲無罪。

判決指出,尤振仲當時誤判ATP(列車超速防護系統)故障使動力受影響,因此在宜蘭大溪站前約1.8公里處違反台鐵規定擅自將該系統關閉,但隨後列車仍發生動力自動切斷的情形,可確認列車動力問題並非ATP系統所致,但他也未依規定在下一站重啟ATP,使列車失去控制車速的自動防護功能;再加上他以超過速限2倍的速度過彎,才會釀禍。

宜蘭地院認為,尤振仲身為台鐵司機員,應負高度注意程度,避免旅客生命、身體及財產遭遇不可預測的危險,且他明知ATP系統是重要輔助設備,關閉後不僅未提高注意力,更以時速141公里的速度行駛,最終造成嚴重損害;但他犯後卻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4年6個月。

業務無過失 台鐵2官員均獲無罪

至於負責採購案的柳燦煌,檢方認為,他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標準測試程序中,在沒有連線的情況下即投入營運,涉有驗收不確實的過失;但法官認定,他在主持「傾斜式電聯車136輛採購案」技術資料總檢討會議時已依規定召集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審查,因製造商提供的文件有疏漏才未列入檢查、測試項目,判決無罪。

而在列車試運轉階段負責調配車輛行車調度的吳榮欽,檢方認為他未提出檢討改善、系統管理不當,讓該系統形同虛設。但法官認定,他並未參與「整備測試」,因此難認有過失,同樣判決無罪。

家屬不接受 質疑台鐵未改善

對此,一家8口不幸罹難的董家大女兒、普悠瑪自救會長董小羚表示,整件事的起因就是台鐵本身的共犯結構,司機員若不幸因公殉職就是英雄,沒事就全部推給司機員,台鐵依舊沒改善;也有罹難者家屬認為,事故是由許多原因組成,如保養不確實、人員訓練不足、零件維修更換等,都有連帶責任,若只有司機員一人負責,實在不能接受。

此外,宜蘭地檢署2019年予以歷任台鐵局長鹿潔身、周永暉、范植谷等16位高層不起訴處分,僅起訴尤男、柳男、吳男,高檢署當時認為偵查不完備,再議後將不起訴部分發回續查;但有部分涉案人已逾6個月告訴期限,屬於告訴不合法,所以未再發回續查。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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