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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勝訴後 小偷必須交出價值7.3萬的金條

一些拋光金條。(Michael Sutton / flickr 公共網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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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0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劉淇晴新西蘭編譯報導)10月8日(週五),據Stuff新聞網報導,由於警方在法院上訴成功,一名小偷如今必須把價值 73,000 紐幣的金條上交。

此前,這名小偷被當場抓獲時,警方在其包中發現了這些金條。但在之前的審判中,由於證據不足,小偷得以將大部分金條保留。

去年2月,慣犯小偷雷蒙德·勞(Raymond Law)因闖入洗衣店被抓,並被判入獄 23 個月。他承認自己入室盜竊,並從多處場所盜竊了 11,000 紐元。

當場被抓時,雖然警方還發現了金條,但審判中由於證據不足,法官下令其必須出售金條,向官方支付承認盜竊的 11,000 紐元,然後其餘的錢可以自己保留。

那些金條的價值為 73,224.75 元。

當時其案件在奧克蘭高等法院審判。法官表示,雖然被告關於黃金的來源證詞「沒有說服力」,但警方也無法指正其具體來源,法院不能因被告之前的罪行做推斷,若作為間接證據,金條也還不夠充分。

但警方對該裁決提出上訴。

10月8日(週五),上訴法院公布了判決結果,稱所有黃金都應歸官方所有。

上訴法院在判決中表示,被告對黃金的來源,以及盜竊時為何在他包裡的解釋可信度很低。

他最初說,他在加拿大祖母給了他黃金,兩週後又說他的祖母在 1993 年去加拿大旅行時把黃金給了他父親。

就搶劫時他為何把金子放在包裡,被告說,是因為他剛剛和他的伴侶吵架了,因此不想把金子留在家中。

雖然新西蘭並沒有人報告丟失了金條,但警方通過上面的序列號,追溯到西澳大利亞珀斯的一個金幣廠,且這些金條是在所謂的「去加拿大旅行」 17 年後鑄造的。

上訴法院表示,被告沒有提供任何書面證據支持他聲稱的黃金來源,也沒有再辯護。「雖然單獨的證據鏈本身可能不足以批准申請,但把所有證據鏈一起考慮時,我們對金條是被盜財產的可能性較大表示認同。」

根據相關立法,警方只需證明資產來自重大犯罪活動的可能性即可,無需證明資產與刑事定罪直接相關。

警方於是向高等法院提交文件,申請將黃金沒收交給官方。

據報導,由於被告未提出反對,目前黃金已經移交。

責任編輯:藍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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