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燕益:沒有私心就不會有恐懼——梁小軍律師吊照聽證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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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2月15日訊】

主持人:

我是中國公民謝燕益,受梁小軍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擔任其行政處罰一案聽證代理人及申訴控告代理人,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參考:

北京市司法局以梁小軍律師利用國內外社交網絡媒體平台多次公開發表支持法輪功的言論,醜化抹黑憲法法律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言論」擬對其做出吊銷律師執照之處罰。從邏輯上來看,處罰梁小軍的條件和標準需要首先明確以下幾個關鍵詞:一是國家安全,二是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第三、法輪功定性問題。如果梁小軍的所謂言行確已危害了國家安全,醜化抹黑了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那麼按照律師法及相關規定,確有可能產生吊銷其律師執照的法律後果,到底結論如何?端看分辨如下:

第一、國家安全是誰的安全?

代理人以為,國家安全有廣義與狹義之說,這裡根據我國《國家安全法》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取狹義之說,即國家安全首先主要指政權安全,相信行政處罰機關對此應不會有太大異議,這也是一直以來被強調的。

國家安全即政權的安全到底取決於什麼?早在兩千多年以前,我國先秦時期兵家吳起就提出了「江山之固在德不在險」的論斷,意思就是指江山即政權穩固與否不靠山河之險,而是要靠德行、仁政,歸根到底取決於民心。所以自古以來我國曆朝歷代統治者大多知曉施仁政以民為本的重要性,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哪個統治者失了仁政德行,失了民心就失去了統治合法性就會政權翻覆改朝換代。

歷史發展到今天,國家的安全政權之合法性儘管仍然不離德行民心,道義和德性仍舊是政權合法性的內在要求,但也顯然隨時代有所改進和發展。

眾所周知,一個現代文明的政權其合法性在於人民主權、人權保障、法律規制。一個主權在民的政權、一個人權獲得充分保障並且受到法律規制的政權,才具有合法性。而現代政權的當權者只是一個代理人的角色行使其治權,無論立法、行政、司法者,只要恪盡職守,沒有私心就不會有恐懼,沒有私心自然也不會患得患失,坦坦蕩蕩素位而行。既不怕按照正當程序得失權力,也不會因得位不正而憂心忡忡。作為現代政權的當權者理應知曉,政權為人而確立,為人權而存在,人權乃是政權的核心目的。

國家安全(政權安全)從來不是抽象的,在一個國家的內部,國家安全只有一種可能被威脅與挑戰,就是當人民主權被侵蝕,人權受到戕害,權力不受法律規制之時。具體而言,當公民的基本權利諸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結社、遊行示威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以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權、知情權、監督權、罷免權、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等被剝奪受到踐踏之時,當憲法、法律被當權者所僭越之時,此時國家安全(政權安全)確有被危害的可能。歸根到底,人權的保障與實現狀況才是衡量一個政權安全與否好壞得失的最終標準。

假如有人為了私慾把國家安全與人民的民主權利、公民權利割裂開來,把國家安全與人權對立起來,並且意圖使人們習以為常,此時,國家即人民之主權的確處於危險當中,值得人們時刻警惕,需要竭力避免國家公器淪為私用的境地。

國家不但為人權的目的而存在,而且公民基本權利的存在還是國家始終安全穩妥運行得以實現的先決條件。由於種種原因一個不能充分保障甚至予奪公民權利比如言論自由、知情權、監督權、選舉罷免權、新聞自由、信息權利等等的狀況發生時,將可能導致一個國家的政權遭到劫持或為官僚階級所壟斷,國家內部缺乏真實的聲音,真相被謊言所掩蓋,造成相續不斷的人道災難,前蘇聯的切爾諾貝利核災難就是典型的事例,凡此種種不勝枚舉。

律師作為公民權利的延伸亦即公民話語權的延伸從誕生的第一天起就具有規制國家權力、質疑挑戰權威與強權的功能,法的精神在於權力制衡,現代法治文明更以此為基。除了煽動暴力並且這種煽動足以引發明顯而即刻的危險,無論公民還是律師言論不僅無害於國家安全,恰恰是實現國家目的、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二、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具體所旨

眾所周知,通常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都由其憲法確定。具體到我國,我國憲法除了一些抽象的理論敘事就涉及到了關於人民主權、人權保障和法律規制三個方面,如前所述,此不贅言。

除此以外,由於我國的所謂特殊國情,我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還可以從我國執政黨的一些歷史會議、重大決議窺見一斑。比如一個月以前召開的十九屆六中全會。該會議形成了《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

不管六中全會會前會後有多少共識與分歧,外界又有多少揣測解讀,但最終這個對外公開宣告的決議有兩個基本事實不容迴避:第一就是繼續否定了文革,第二就是繼續肯定了改革開放。而否定文革肯定改革開放也就意味著承繼了八二年頒布實施的八二憲法這一法統,這也是當今執政黨的體制共識及執政基石(眾所周知,八一年通過第二個所謂歷史決議遂有八二年憲法出台)。不管怎麼說,在未推翻八二憲法以前,不管過去有多少冤假錯案,從八二年延續至今的憲法文本上看,確立了主權在民即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的基本權利、依法治國、保障人權等重大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就是必須承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批評建議控告申訴權、辯護權以及律師作為公民權利的延伸之相關權利。

律師的本質是什麼?萬千法律歸結起來,律師就是說話的權利,就是公民言論自由的延伸。一個健康的社會不能只有一種聲音,質疑與批判是社會文明不可或缺的要素。

根據憲法所確立的這一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可知,任何予奪公民正當言論自由、律師言說權利的法律及規章都是非法無效的。

儘管對於這部具有相當普世價值內容的八二憲法得以誕生曾讓這個族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儘管它能夠真正得以落實還有相當大的距離。這部憲法頒布迄今儘管過去存在、今天存在、今後仍可能存在種種僭越、破壞、悖逆,合法意志與違法意志的較量始終存在,但是律師作為一個社會當中具有較強理性意識及保守立場的角色無疑是最有助於憲法落實的社會力量之一。律師的存在、律師權利的保障客觀上起到防止暴政與革命的循環往復,社會走向動盪失序的某種作用。代理人相信包括被處罰人及二位代理人在今天聽證會現場,我們仍然希望有關方面能夠傾聽民意尊重憲法法律權威,回到法治的軌道上來。代理人對憲法和現體制今天所持的立場或許會遭受種種非議,但是代理人深知,古今中外人類歷史上,任何國家族群都是一步一步走向現代文明的,深知其中必經的艱辛曲折,一個社會的改變從來不是轟轟烈烈一蹴而就而是不捐細流銖積寸累,每一個追求自由尊嚴的人願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一點一滴的累積一尺一寸的堅守……每一分努力都不白費。

第三、法輪功定性問題

我國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對法輪功以刑法三百條來定罪處罰是錯用法條,違背了罪行法定原則,違背了憲法所確立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以及人民主權、保障人權、依法治國等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它從一開始就不是國家的意志、法律的意志、執政黨的意志。依憲、依法維護法輪功群體的信仰權利就是維護我們每一個公民的權利與尊嚴,就是維護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就是尊重人的自由、尊嚴與文明作為一個整體的無可分割性這一事實,就是真正維護國家安全和長治久安。被處罰人為蒙冤者進行無罪辯護,為司法不公鳴不平是被處罰人的天職和道義良心。

何以害怕人們說話?害怕律師及公民在網上披露真相信息呢?今天對被處罰人的擬吊照處罰使人不免想起十五年前,周永康主掌政法大權期間,因高智晟律師為法輪功辯護仗義執言揭露周永康等對法輪功犯下的滔天罪行,當時不就有人悖逆憲法法律充當了周永康們的幫凶整肅高律師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周永康不是已被繩之於法了嗎?而今在政法隊伍不仍在持續不斷肅清其遺毒嗎?但是肅清周永康不僅要在組織上更應直面其罪惡,不是避重就輕而是真正站在正義的立場上,就是毫不含糊的站在用人類良知面對邪惡犯罪這一立場上,不能僅僅局限在周永康的貪腐及拉幫結夥上,而是直擊要害針對他殘害百姓荼毒生靈、針對他大肆監控人民、防民之口甚於防川、針對他殘酷迫害鎮壓法輪功及異議人士濫施酷刑的種種反人類、反國家、反人民、反文明的十惡不赦的罪惡上進行清理。對待周永康的立場是不分黨派、族群、階級、不分體制內外超越政治的,就是去惡從善返歸正道,只有這樣做才是真正的民心工程、興亡大計。前車之覆後車之鑑,古今中外,從商鞅、韓非、李斯、戈培爾、貝利亞到周永康、王立軍、傅政華……凡以種種手段為人民編織羅網者誰可倖免於羅網?今夕何夕?沒有私心就不會有恐懼!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任憑你是誰,想剝奪中國人說話的自由、自由上網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比不讓人吃飯讓人吃屎都難,根本辦不到!

代理人:謝燕益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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