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律師應這樣解釋為何不能彈劾川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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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2月12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原泉編譯)有一個非常有力的論據,闡述《憲法》不允許彈劾前總統。遺憾的是,唐納德‧川普(特朗普)總統的律師沒有提出來。

不可否認,關於《憲法》是否允許「卸任後彈劾」(late impeachment),存在相互矛盾的證據。檢察官的工作是提出有利的證據﹐除了幾處失誤外,他們的工作做得相當不錯。

另一方面,川普辯護團隊的工作是提交反對彈劾的證據。他們有三次機會這樣做:在書面回答中,在審判備忘錄中,在參議院的講話中﹐總的來說,他們不及格。

雖然我對卸任後彈劾猶豫不決,但看到一個法律團隊犯這樣的錯誤﹐我感到沮喪和痛苦。

這篇文章將逐步列出反對卸任後彈劾違反憲法的最重要證據。

第一步:記住《憲法》是一份法律文件——「國家的最高法律」。我們解讀法律文件的方法有:(1)閱讀文件本身的文字;(2)使用閱讀這些文字的既定指南(律師稱這些指南為「構建規則」);(3)研究文件背後的歷史。

第二步:雖然律師有很多解釋規則,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如果文件中有一個清單,那麼清單上的條目一般都包括在內,但不在清單上的條目則被排除在外。

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每天都在應用這個規則﹐假設我的妻子讓我去逛超市,並給我一張購物清單﹐內容如下:西蘭花、菠菜、菜花、芝麻菜。

除非有什麼不尋常的事情發生,否則我從清單上知道,她沒有讓我買德國巧克力蛋糕。如果我還是買了(因為我可能會買),那是我自己的想法,而不是她的指示。

這條規則——不在清單上的項目被排除在外——在開國時代(Founding Era)至少和今天一樣重要。1787-1790年憲法辯論的參與者將這一規則作為理解文件的一種方式。這條規則在關於《人權法案》的辯論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它是如此顯著,以至於開國元勛們通過了一項完整的憲法修正案(第九修正案),以防止它適用於特定案件。

第三步:這條規則對解釋我們的憲法如此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憲法》包含了很多清單。最著名的是該文件對國會權力的主要列舉(第一條第八節)。每一位法官和憲法律師都明白,如果一項權力不在憲法清單上,那麼它就不存在。

第四步:憲法的彈劾條款包括兩份清單,而不是一份:(1)列舉官員被彈劾的理由,以及(2)誰可以被彈劾。

《憲法》列出了四條彈劾理由:「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嚴重)輕罪。」在英國和一些早期的州憲法中,立法機構可以出於各種原因進行彈劾——甚至僅僅是政治分歧。但是每個人都同意《憲法》列出的理由是排它性的﹐這意味著任何彈劾都是違憲的,除非是叛國、賄賂、重罪或嚴重輕罪(其它嚴重罪行)。

第五步:《憲法》規定的可以被彈劾的人﹐只包括三類:「總統、副總統和美國所有文官」。

在英國,議會可以彈劾從未擔任過政治職務的普通公民。每個人都明白,在美國並非如此。為什麼?因為從未擔任過公職的普通公民不在《憲法》的清單上。

但是等一下:前官員也不在清單上。前任總統和現任總統是不同的﹐這就是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沒有主持這場審判的真正原因:《憲法》規定﹐大法官只有在總統受審時才主持審判,而不是前總統。

川普的檢察官是否認為,《憲法》中的可彈劾人清單同時排除並包括未被提及的人?它排除了沒有擔任過公職的普通公民,但卻包括了擔任過公職的普通公民?這似乎是一個明顯的矛盾。

結論是:根據我們在《憲法》中對清單的統一解釋,前官員是不可以被彈劾的。

第六步:有一些輔助論點支持這一結論﹐這些論點是:

● 與彈劾案檢察官的說法相反,《憲法》並沒有讓我們對前官員沒有處理方法。相反,《憲法》明確提到要依法起訴。

● 憲法有一個反對某些立法不公平的總方針。它出現在幾個重要的章節中,如禁止《剝奪公權法案》。這一政策表明,我們應該狹義地理解彈劾。

● 領導彈劾案的民主黨眾議員傑米‧拉斯金(Jamie Raskin)說:「1780年代的每一個州憲法要麼明確說可以彈劾前官員,要麼與這一想法完全一致。相反,沒有一個州憲法禁止對前官員進行審判。」

● 但拉斯金錯了。從公平的角度來看,紐約州和馬薩諸塞州的憲法將彈劾限制在現任官員身上。而制憲者在很大程度上從紐約和馬薩諸塞州的文件中提取了美國憲法的彈劾語言。他們並沒有遵循弗吉尼亞等州的憲法,因為這些州允許彈劾已卸任官員。

● 你可以追溯美國建國時期的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美國人逐漸把彈劾的范圍縮小到比英國更小的程度。

總而言之:儘管參議院已經同意接管川普彈劾案的管轄權,但這一決定並非不可撤銷。當參議員投票決定有罪或無罪時,我們希望他們能權衡反對彈劾卸任官員的理由。

原文Here’s How Trump’s Lawyers Should Have Explained Why an Ex-President Cannot Be Impeached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著名的原教旨主義學者,退休前是法學教授。他是設在丹佛的獨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學高級研究員。他是《原始憲法:實際所說及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的作者。

本文只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高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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