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集結」判8.18和8.31集會 學者指判監等於不鼓勵「和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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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4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葉澤宇香港報導)2019年反送中運動的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李柱銘、李卓人等9名民主派人,以及8.31案黎智英、李卓人、楊森等3人上周被判囚。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早在商台節目表示,參考香港過往及海外案例,基本不會有和平示威者被判囚,否則「等於不鼓勵人去做『和理非』」。他又指,8.18及8.31案連控方都是以「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起訴,法庭卻以「非法集結」的標準判決,相信日後會因此出現法律爭議。

張達明指,香港《公安條例》定義了3個程度的違法集會,包括違法程度最低的「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出現挑釁行為的「非法集結」,以及出現實質暴力行為的「暴動」。

張達明表示,8.18及8.31集會都是典型的「和理非」,參考歐洲人權法院或本港終審法院的過往做法,都指出如果是和平的集會示威遊行,受到《人權法》的保護,基本不會判處示威者即時監禁,否則「就等於唔鼓勵人去做『和理非』」。

他又指出,本港亦未曾出現過以「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定罪原則來判決「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但今次8.18和8.31案就打破了這個慣例。張達明估計日後若有人上訴,這兩個案件的判刑原則將是最重要的法律爭拗。

他又認為,法庭有區分案件性質的職責,這種「一刀切」處理和平集會的做法,會令香港的司法制度發展變得接近大陸的司法制度,最後就「無論如何都會重罰」。他強調,當一個法規越多的社會不是走向法治時,執政者越容易以任意一條罪名作出控告。◇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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