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司法覆核被拒 法官稱律政司司長是唯一決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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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5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葉澤宇香港報導)「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指律政司指示案件由3位法官取代陪審團審理,未有解釋其決定理據。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昨日頒佈書面判詞,拒絕受理覆核申請。稱國安法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制度或三法官審理的新制度,律政司司長是唯一決定人,毋需知會被告。

唐英傑早前以無機會抗辯、律政司無提供證據支持、及決定本身不合理3個理據申請司法覆核。李運騰將3個理據全數駁回,認為本案不涉違反程序公義,覆核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因此駁回唐英傑的要求。不過由於「港區國安法」屬新實施的法律,以及本案議題涉及公眾利益,因此決定不作任何訟費頒令。

法官李運騰指,過往《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高院原訟庭審訊只能採用陪審團模式。但國安法落實後製造了一種新模式處理刑事審訊,3名法官合議庭處理。他強調,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制度,律政司司長是唯一決定人,國安條文無要求司長事先聽取或通知被告有關決定,司長有強制性權力。

李運騰表示,雖然申請人強調陪審團審訊是被告的基本權利,唯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地位特殊。國安法第46條字眼清晰,其立法原意明顯是,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審訊程序中,任何原訟庭陪審團權力可被廢除。

對於律政司無提供證據支持,李運騰指國安法第46條列明,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以及保障陪審團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便可指示不設陪審團進行審訊。李運騰強調「等」字,即第46條並無盡列所有原因。除上述3個原因外,司長亦可以其它原因選擇三法官審理案件。

李運騰亦同意律政司的觀點,律政司司長就46條作出的決定受《基本法》保障,若無證據指控決定是基於惡意或不當動機,法庭無基礎介入檢控決定。

李運騰並非首次處理唐英傑的法律爭議。他早前拒絕唐英傑的保釋申請,其後被終審法院裁定錯誤詮釋國安法保釋條文。

唐英傑(23歲)被指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3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審理。◇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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