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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買家稅被判合法 加國卑詩華裔業主輸官司

外國買家稅最初是由卑詩省自由黨政府在2016年引入,適用於低陸地區的房產。(Graeme Roy/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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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7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一名華裔業主因為須繳納外國買家稅,把卑詩省政府告上了法院,並最後把官司打到了該省的上訴法院,結果是以失敗告終。

這是一宗集體訴訟,其主要原告代表是李靜(Jing Li,音譯)。李靜是一名中國公民,2013年移居加拿大,她2016年11月在蘭利(Langley)購買了房產,並不得不支付外國買家稅。

李靜將卑詩省政府告上法院,指稱該省的外國買家稅是非法及歧視性的。

2019年10月,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鮑登(Gregory Bowden)駁回了該訴訟,認為徵此稅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大溫哥華地區的住房負擔能力。他說,該稅收是在省政府的管轄範圍內,不構成歧視。李靜提出上訴。

今年6月29日,卑詩省上訴法院的3名法官一致同意並做出裁決,他們認為李靜所提出的論點不成立,並予以駁回。

該外國買家稅最初是由卑詩省自由黨政府在2016年引入,適用於低陸地區的房產。新民主黨在2017年贏得選舉後,將該稅稅率從15%提高到20%,並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弗雷澤河谷(Fraser Valley)、維多利亞、納奈莫(Nanaimo)和奧肯那根中部(Central Okanagan)。兩黨都表示,該稅旨在使過熱的房市降溫,保持住房的可負擔性。

李靜在2016年買房時持有加拿大工作許可證,但沒有永久居民身分。她聲稱外國買家稅違反了《權利和自由憲章》,構成基於種族及膚色的歧視,並與卑詩省歷史上的歧視模式有關。

所有上訴論點均被駁回

李靜辯稱:該稅不能由省徵收,因為公民入籍屬於聯邦政府的管轄範圍;該稅與聯邦《公民法》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相衝突;該稅侵犯了她基於公民身分或國籍來源的權利。

上訴法院的法官認為:該稅的目的與住房負擔能力相連,它只是「偶然」與聯邦政府對移民的管轄權有關;該稅與《公民法》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沒有衝突;雖然種族受到《權利和自由憲章》的保護,但這種保護不涉及與公民身分相關的問題。

法官在裁決理由中寫道,2016年,大溫哥華地區的單家庭住宅價格在一年內上漲了40%,公寓價格上漲了30%。「收入的增長與這些增長不匹配」。

「該法律(外國買家稅)的法律效用,是使外國公民在某地區購買住宅物業的成本更高,這些地區的最新數據顯示,這部分買家購買了相當大部分的住房,引起了人們對『房地產過度商品化』的嚴重擔憂。」

上訴法院得出的結論是:該稅不違法,也沒有侵犯原告根據《憲章》享有的、基於公民身分或國籍來源的平等權利。

卑詩省開始徵收外國買家稅時,發現該省6.6%的住宅物業交易涉及外國買家,在大溫哥華地區,該比例為9.7%。

省民支持徵稅 但更多人懷疑其效果

一項最近的民調發現,絕大多數卑詩省居民支持外國買家稅,但是,認為該稅有效果的人數在減少。

由民調機構Research Co.在6月份做的一項在線調查發現,70%的受訪者贊同在選定的主要城市實施外國買家稅;75%的受訪者支持將外國買家稅擴展到大溫地區以外,以及將稅率從15%提高到20%。

不過,該調查發現,越來越多的卑詩省居民認為,省政府通過稅收來改善住房負擔能力的努力無效果。

該民調結果顯示,42%的受訪者認為,稅收對改善住房負擔能力有效,這比Research Co.在2020年6月進行的一個類似調查結果下降了15個百分點。

相比之下,43%的人認為,政府的住房徵稅舉措無效,這比一年前的調查結果增長了12個百分點。另外,有16%的受訪者無意見,這比去年同期增長了4個百分點。

據《環球郵報》報導,26歲的張先生(Austin Zhang)15年前和家人一起移民到溫哥華。這家人後來成為了地產開發商,他們的公司Westland Developments有很多中國客戶。

張先生說,在溫哥華,很多在房地產市場投資的是中國人,碰巧遇到了外國買家稅。「我不會說(外國買家稅)是種族主義者,但它是比其它事情更受關注的事情之一。」

他說,外國買家稅、投機稅和空置稅等,肯定會對房價產生影響。他相信這種影響是短期的,當價格下降時,外國買家將再次活躍起來。

「當它們首次推出時,我們確實看到價格及投資買家下降,尤其是外國投資買家,甚至現在仍是如此。」他說,這些稅收有意義,但也許它們只是在短期內有效果。

實際上,許多國家在對外國買家徵稅,比如香港對外國買家徵收15%的印花稅;新加坡對外國買家徵收20%的附加費,對擁有不止一套房屋的本國公民也徵收額外的印花稅。

責任編輯:岳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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