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採訪】合同藏霸王條款 北京業主維權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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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8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顧曉華採訪報導)北京海淀區共有產權房金隅鳳棲家園出現業主維權現象,維權原因是開發商預售合同變成霸王條款。

金隅鳳棲家園可謂北京最大的共有產權住房(即政府與購房者共同承擔住房建設資金),該項目有2848套房源,其中70%申請人為北京市戶籍居民,另外30%為非北京市戶籍者,去年12月26日通過搖號確定了購房業主,並且業主們已經預交了10萬元的定金,以及首付款8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

8月24日,開發商發布公告聲稱簽約已完成,沒有按時簽約的業主視為放棄本次購房資格,8月31日前可前往展示中心辦理認購金退款手續。

據業主們的消息指,此次沒有按時簽約的家庭有九百餘戶,這九百餘戶家庭並非不想買,而是因為維權,錯過了開發商通知的8月22日最晚簽約期限。

業主林先生向大紀元記者透露,購房合同裡面有太多的陷阱,業主們曾經咨詢過專業律師,律師稱合同細節問題非常大,業主請多位律師和他們一起與開發商進行談判,要求修改成公平合理的合同條款,歷經8個月的維權無任何結果。

「他們(開發商)偷換概念,把自己的義務全部降低甚至說抹除掉,他就是一個旁觀者,(律師)都覺得令人髮指,我們中間找了兩三撥法律專業人士一起談判,(合同)全是坑,到時候我們的權益完全沒法保障。」

8月24日,大約近千名業主來到北京市海淀區政務服務中心,林先生表示,現場有孕婦,也有抱著孩子的婦女,大家情緒非常激動,最後現場也來了十餘名警察維持秩序。

「人非常多,把政府的辦公室擠滿了,但是沒有任何人真正意義上去管這個事情。大家的話就是情緒稍微有點激動,但是沒有衝突,更多的是對於這種打太極、說套話很反感,因為我們聽套話聽了八個月,沒有人管我們。」

北京海淀區共有產權房金隅鳳棲家園出現業主維權現象,維權原因是開發商預售合同變成霸王條款。圖為8月24日,業主們到海淀區政府大樓維權。(受訪者提供)
北京海淀區共有產權房金隅鳳棲家園出現業主維權現象,維權原因是開發商預售合同變成霸王條款。圖為8月24日,業主們到海淀區政府大樓維權。(受訪者提供)
北京海淀區共有產權房金隅鳳棲家園出現業主維權現象,維權原因是開發商預售合同變成霸王條款。圖為8月24日,業主們到海淀區政府大樓維權。(受訪者提供)

業主們從早上一直堅持到晚上,傍晚才有一位房管局局長來接見他們,雙方一直談判至半夜12時許,據業主透露,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

北京海淀區共有產權房金隅鳳棲家園出現業主維權現象,維權原因是開發商預售合同變成霸王條款。圖為8月24日,業主們到海淀區政府大樓維權。(受訪者提供)

大紀元記者致電開發商的項目部,一位接電工作人員否認霸王條款的說法,稱只是業主對合同有異議,他說:「合同已經上傳,也發布公告了,包括電子版都有,合法合規的,選擇不簽(簽約)的已經發函了,截止到8月31號過來辦理退房。」

這位工作人員還表示,不簽約的業主會退還全部的首付款,定金要扣除5000元作為下次補選時產生的費用。

他強調公司不會受任何損失,當時總共有兩萬兩千人參與網上搖號,有資格購買此房選擇之後是12350人,後續還有將近一萬人還在等待補充的房源,如果這次有七八百戶退房,後續一萬多人將再選這些房源。

他還表示,「合同已經發布公告,海淀區房管局也在公眾號上發布了最終版的合同版本,這件事明後天再看,接下來的流程還沒有安排。」

林先生則表示,「正常來說的話,這個合同應該是要按照共有產權房國家規定的一個模板合同來寫,但是他(開發商)基本上重新建了一個合同,把這個模板合同裡面雙方公平的一個體系完全打破了。凡是涉及到對他可能有約束的地方,他一概不提。」

關於定金返還這方面,林先生說:「按北京市的標準,他們(開發商)有任何的問題,取消我們資格的話,他們要雙倍返回我們支付的定金。我們也不求那兩倍,我們只需要我們花了這個錢,真的得到一個正常的房子就可以。」

據記者了解,業主們今年已經進行了兩次維權,遭遇各部門踢皮球,投訴無門。他們都是剛需買房,也是因受經濟條件所限,同時因為共有產權房價遠低於市場價格才會決定買房,期望在北京高昂的房價中能夠有一個安穩的棲身之所。

林先生說:「向各個相關部門反饋八個月來不計其數,只要有任何機會我們都在反饋,包括市長辦公室、信訪,都去反饋,沒人管。」

業主最後向記者提供了不合理的霸王條款合同的大致要點。

1. 開發商「萬年不交房」相當於無損失,最高僅支付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2%。

2. 因開發商出現的責任而少賠償或無賠償。

3. 設計變更不違約。

4. 高達每月4萬元的房租。交房後無論何種原因解除合同時,業主需要按照每月房屋總價款的1%作為房屋使用費,400萬元房款,若出現解約,需向甲方支付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房屋交還甲方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費,約4萬元/月。

5. 綠化率、小區內非市政道路、規劃車位、車庫等未達到約定條件。

6. 子公司破產、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後,無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

7. 交房日期變成「具體以開發商通知為準」。

8. 開發商給的合同版本規定如開發商所有的宣傳材料、沙盤等與實際不符的,以實際交付為準。

責任編輯:葉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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