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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生命權利 澳議員推動新立法

8月9日上午,聯邦議員克里斯滕森(George Christensen)在眾議院就「2021年人权(活产兒童保护)法案二讀時發言。(澳洲聯邦議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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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8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睿澳洲悉尼報導)為保護在墮胎中幸存下來的兒童生命權利,澳洲聯邦議員克里斯滕森(George Christensen)正在推動一項新立法。

8月9日上午,澳洲聯邦議員克里斯滕森在眾議院就「2021年人權(活產兒童保護)法案」(Human Rights (Children Born Alive Protection) Bill 2021)二讀時表示,墮胎是一種罪惡,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簽約國,澳洲有責任為因墮胎失敗而幸存下來的嬰兒提供醫療保護 。

目前,除新州外,澳洲的大多數州不要求醫生為墮胎手術失敗後活產下來的嬰兒提供任何重要的後續醫療援助,任其死亡。如昆州衛生廳的墮胎臨床指南寫道:如果「在墮胎過程中」出現活產……不提供維持生命的治療……只需記錄死亡的時間和日期。

6月21日,克里斯滕森在眾議院對這項法案進行了一讀。該法案要求醫療從業人員拯救因墮胎失敗而幸存的嬰兒生命。

克里斯滕森在自己的網站舉例說,2016年在維州,310名在妊辰20週後墮胎的嬰兒中有33名活著出生;在昆州,2005年至2015年期間,有204名嬰兒在墮胎後活著出生,但都沒有得到必要的醫療拯救或治療。

根據克里斯滕森提議的法案,如果醫療從業人員「不採取行動拯救活產嬰兒,他們將面臨重大的經濟處罰,並可能被取消醫療從業者的註冊資格」。

該法案規定,不提供生命拯救治療是一種犯罪行為,可對醫療從業人員處以高達40萬澳元的處罰,對醫療機構的處罰更高。

8月9日,克里斯滕森在眾議院陳述說,1990年,澳洲通過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a Child),這意味著澳洲有責任確保在澳洲出生的所有嬰兒享有這些權利。

公約第六條規定,澳洲承諾承認每個兒童都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公約第24條規定,澳洲承諾承認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服務,並享有治療疾病和恢復健康的服務與設施。此外,第24條規定,澳洲應採取適當的措施,降低嬰兒和兒童的死亡率。

「簡而言之,澳洲已經承諾每個兒童都有生命權,每個兒童都能獲得醫療保健服務,以減少嬰兒的死亡,然而,在這個國家,每年可能有數百名嬰兒在墮胎手術中活著出生,但卻沒有得到醫療服務,任由其死亡。」

「衡量任何社會的真正標準可以看它如何對待其最脆弱的成員」。

他表示,任由活產兒童死亡不符合澳洲承諾的國際義務,即確保每個兒童都有生命權,每個兒童都能獲得醫療保健,並減少嬰兒的死亡。

「我認為墮胎是一種罪惡」,「無論你是支持生命還是所謂的支持選擇,除了最冷血的反社會者,還有誰能說活著出生的孩子不是孩子?」

「該法案規定,醫療從業人員有義務為因墮胎失敗而活產的嬰兒提供與其它情況下出生的嬰兒完全相同的醫療護理和治療,違反該法案將受到處罰;而且法案要求醫療從業人員在七天內向聯邦衛生部報告因墮胎失敗而出生的活產嬰兒數據。」

民調顯示社會支持《2021年人權(活產兒童保護)法案》

克里斯滕森在當天的發言中強調此項法案得到了很多澳人的支持。

他說,根據上個月民意調查公司Yougov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大多數澳州人支持進行醫療干預,以挽救因墮胎失敗而活產下來的嬰兒。

調查結果發出了一個非常明確的信息,澳洲支持為這些嬰兒提供醫療服務護理的人是不支持者的三倍。調查還顯示,持有支持觀點的民眾有來自各個年齡段的聯盟黨和工黨的選民,支持者中既有男性也有女性。

「我的法案將落實民眾的意願,要求醫生為墮胎失敗後出生的兒童提供醫療服務和治療。」

責任編輯:宗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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