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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整併 台金管會對金控法提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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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3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侯駿霖台灣台北報導)台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24日表示,由於規範各種利害關係成因、授信以外交易樣態繁多,因此發布釋疑金控法第45條釋疑(以下簡稱令釋),將有利於業者的日常業務運作需要。

林志吉指出,為防止金融機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非常規交易,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故訂定金控法第45條,針對金控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的其他交易限制,而這次令釋的出現,是因為規範分散在4個函令中,不管在考察或使用上,都不利於法遵遵循,因此將各項函令進行整併。

林志吉說,令釋主要是依重要性、常態性、交易價格標準化、較無不當交易及利益衝突疑慮的原則,規定金控或其子公司得採概括授權的交易,就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者,可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將無須逐案報董事會重度決議。

林志吉表示,修正重點首先是在金控法第45條第1項所列對象發行的指數投資證券(ETN)、證券子公司擔任ETN流動量提供者於集中交易市場從事避險交易,以及辦理定期定額業務以調節專戶買賣利害關係人發行的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皆納入得採概括授權的交易範圍內。

其次,非屬金融同業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若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時,提案可採「逐案總額度」方式辦理。

林志吉也提及,金控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的「金控負責人及大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定義有包括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此外,金控法第45條第2項第6款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範圍包括本人或配偶擔任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的總經理,或是相當於總經理的職責;而規定中所稱的「本人」,範圍為自然人。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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