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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水域」為何物 中共在台灣海峽攪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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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6月18日訊】美中兩國在台灣問題上的緊張關係進一步加深。6月13日,中國(中共)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被問及彭博新聞社(Bloomberg News)有關台灣海峽航行自由問題的一篇報導。

6月12日,彭博社援引一位知情人士的消息報導,近幾個月來,中國(中共)軍方官員在與美國軍方官員會晤時一再斷言,台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

台灣海峽是中國大陸和台灣之間的一片狹長海域。美國及其盟友軍艦經常航行通過這條最窄處僅為70海里的航道,行使並以此強調國際海洋法中所賦予的相關航行自由權。

回應彭博社這篇報導時,汪文斌首先重申了北京在台灣問題上的一貫措辭,稱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自1949年國民黨政府撤離到台灣,中國結束內戰以來,北京的共產黨政府一直聲稱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與此同時,台北方面認為,實現民主自治的台灣島已是一個主權國家,無需宣布獨立。

汪文斌接著聲稱,國際海洋法上沒有「國際水域」的說法。

他說:「有關國家聲稱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意在為其操弄涉台問題、威脅中國主權安全製造藉口。」

但汪文斌的這一說法是錯誤的。國際法支持外國船隻通過台灣海峽的權利。多年來,中國自己在該問題上發出前後矛盾、含混不清的信號。不過北京在近幾年中正對台灣採取愈加咄咄逼人的姿態,其中包括頻繁派戰機貼近台灣飛行。

此前,中國(中共)官方也將台灣海峽稱作國際水域。

2017年1月,中國(中共)的第一艘航空母艦遼寧艦在南中國海軍事演習後駛入台灣海峽。據台灣中央社報導,台灣當時作出緊急反應,出動軍機和護衛艦監視遼寧艦的行動。

對此舉動,時任中國(中共)外交部副部長的劉振民當時對記者說:「台灣海峽是大陸與台灣共享的國際水道,所以遼寧艦訓練過程中往返台灣海峽是正常的,對兩岸關係不會有任何影響。」

2019年4月,法國海軍的「葡月號」(Vendemiaire)護衛艦駛過台灣海峽。中國(中共)國防部新聞發言人任國強最初指責法國「非法進入中國領海」。據時任華盛頓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中國力量」(China Power)項目主任的葛來儀(Bonnie Glaser)表示,中國(中共)國防部後來將這一措辭從正式文字記錄中刪除。

「北京此前也對美國派遣軍艦通過台灣海峽這一關鍵國際航道表達憤怒,但從未將此類通航描述為非法通航,」 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當時報導說。

如今,國際安全專家擔憂,北京突然拒絕「國際水域」一詞,並聲稱「中國(中共)對台灣海峽享有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這可能是北京開始改變其台海政策的信號。

「北京看來是在明確表達近幾年中僅僅只是暗示的一種態度:它不認為(外國船隻)有正常通過(台灣)海峽的權利,」CSIS亞洲海事透明倡議(Asia Maritime Transparency Initiative, AMTI)的負責人格雷格·波林(Greg Poling)在推特上說。

台灣和美國均在6月14日駁斥北京的最新說法,堅持表示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

「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屬於中華民國台灣領海範圍以外的水域均適用國際法的『公海自由』原則,」台灣外交部發言人歐江安在星期二的例行記者會上說。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內德·普賴斯(Ned Price)在星期二發給路透社的電子郵件中說,「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這意味著台灣海峽是受國際法保障的航行和飛越自由等公海自由的區域。」

汪文斌在他6月13日的例行記者會上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稱台灣海峽水域從海岸線起由近至遠依次劃分為中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確實對這類區域的劃分作出具體規定,但該法的意義不僅僅在於此。這部國際海洋法也為美國和台灣在台灣海峽法律地位上的立場提供依據。

據聯合國網站介紹,《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在牙買加蒙特哥灣開放簽署,於1994年生效。《公約》規定,距離沿海國家的基線(海岸地水線)12海里以內的海域為該國領海。《公約》也認定各沿海國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的海域為該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

不過,按照《公約》第十七條,即便是在一國領海內,「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對於專屬經濟區,《公約》第五十六條賦予各沿海國在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內一些經濟利益和科研目的相關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該條款也同時寫明,「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應以符合本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事。」

此外,《公約》第五十八條具體規定了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的「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該條款表示,「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在本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條所指的航行和飛越的自由……」等其他多項自由。

當中提到的第八十七條所指的自由正是「公海自由」。該條款列明了世界各國在公海中可享受的六項自由,其中第一項和第二項便是「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

台灣海峽最寬處約220海里,因此海峽的大部分水域位於中國和台灣的專屬經濟區內。雖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並沒有使用「國際水域」一詞,但它長期以來一直是國際上對任何國家領海以外水域的慣常簡稱。如前所述,中國(中共)之前自己也使用該詞。

多名國際法律和海事安全專家們表示,中國(中共)這次的表態完全不合理。

「這(表態)看來是為了限制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活動,當然,這麼做也是不合法的,」 波林在他另一則推文中表示。「國際法沒有給予中國(中共)限制外國在(台灣海峽)這裡過境或軍事活動的權利。」

馬歇爾安全研究中心國際法軍事教授喬納森·奧多姆(Jonathan Odom)也在推文中說:「中國(中共)在台灣海峽屬於其專屬經濟區的那部分海域中享有有限的經濟主權和管轄權。這不是一種完全的安全管轄權。中國(中共)不得限制外國在該水域或其上空的軍事活動和過境。」

中國(中共)於1996年正式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國國會尚未批准該公約,但美國政府一貫將該公約視作需遵守的國際法和慣例。

(轉自美國之音)

責任編輯: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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