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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行政擴權 台立委籲重擬「數位中介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認為有侵害言論自由疑慮,7月22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撤回。(民眾黨立院黨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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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7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民眾黨立法院黨團22日指出,該草案賦予政府各部會對業務相關資訊的管轄權限,讓有執政黨立場的行政權介入,與歐盟「不受政府機構或私人指揮」的法規大相逕庭,且有侵害言論自由疑慮,要求撤回重擬。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賦予政府各部會對業務相關資訊的管轄權限,意圖將行政權深入網路世界,與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規定須由公正透明、不受政府機構或私人指揮的「數位服務協調者」執行的精神大相徑庭。且草案明列5種有助公私共管的組織中,就有3個直接或間接受到政府管控。

邱臣遠直言,草案內容對納管行為定義不明,全數交由主管機關認定,以第18條為例,只要行政機關認為有人向公眾傳達不實訊息,就可以不經法院審理自行加註警語,已抵觸「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也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而加註警語前建議諮詢的「受第三方認可之民間事實查核組織」更是定義不明。

立委蔡壁如則指出,根據該草案規定,要成立以財團法人形式、創立基金為25億元的專責機構,但財團法人並非公務機關,為何要負責協助政府機關執行公務?毫無獨立性可言。她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可能限制言論自由的處分時應遵守法律程序,不應委由民間平台業者未審先判;她期待立法能對網路發展有正面的意義,但絕非獨裁專斷。

民眾黨團強調,歐盟制定相關法案是為了打擊非法產品及服務、恐怖主義內容等非法仇恨言論,反觀該草案,並未明確說明立法目的,即賦予行政機關限縮言論自由的權力,不僅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更使網路民主倒退,呼籲NCC收回草案,重新擬定符合DSA精神的數位治理法案。

對此,NCC接受《大紀元時報》採訪時說明,草案創設加註警示制度,純屬「中立性」,無價值預判偏見,僅為敦促使用者審慎思考;而加註警示的前提是,各法規主管機關對該類不實訊息違法內容,已在相關法規中定有構成要件及禁制規定,時機為已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在法院裁定前。草案目前仍在預告階段,NCC將秉持開放態度接受各界意見。◇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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