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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攝像頭記錄超速70公里 多倫多司機打贏官司

多倫多市府在市內安裝的超速攝像頭能自動開出超速罰單。(楚方明/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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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2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楚方明多倫多報導)多倫多一名司機被路邊超速攝像頭拍到超速70公里,卻打贏了官司。

2021年8月15日凌晨3點剛過,庫馬爾(Blayne Kumar)開車去女友家,他在Avenue Rd上行駛,被自動測速攝像頭(ASE)拍到,車速121公里/小時 ,超過限速71 公里/小時。35 歲的庫馬爾收到一張罰單。他被罰款1,400元。庫馬爾挑戰這張罰單,最終獲勝。

去年12 月,安省法院駁回了對庫馬爾的超速指控,治安法官羅傑羅·德里格斯(Roger Rodrigues) 表示,控方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庫馬爾的車速為121公里/小時。

讓庫馬爾贏官司的一個細節是,檢方無法證明超速攝像頭在拍攝庫馬爾超速時,是否處於穩定工作狀態,無法說明攝像頭的準確性和日常維護信息。

法律專家表示,庫馬爾一案,可能會為以後的超速攝像頭罰單的法律挑戰鋪平道路。

辯論

庫馬爾在法庭上稱,自己從16歲起就開車,而且經常在Avenue Rd上開車,知道路邊有超速攝像頭,他堅稱,他總是把車速穩定為47或48公里/小時,而且他知道,車速121公里/小時是什麽感覺。

法庭上,警察大衛·鮑爾斯(David Powers)提交的證據,是超速攝像頭拍攝的照片,清楚顯示了庫馬爾的車牌號和車速121公里/小時。

但是,當鮑爾斯在接受辯方律師盤問並詢問超速攝像頭的安裝和維護信息時,他無法提供充分和必要的背景信息。

鮑爾斯無法指明是哪家公司負責證明有問題的超速攝像頭的準確性,或者該設備最後一次進行準確性測試的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每台設備都必須在司機涉嫌犯罪前12個月內進行校準。

法庭文件顯示,庫馬爾的母親歐瑪·蘭姆魯普(Ooma Ramroop)被列為被告,因為她是車主。

在盤問中,鮑爾斯還錯誤地聲稱,在拍攝到的涉及蘭姆魯普車輛的照片中,只有一輛車在場,而事實上,可以看見的,有兩輛車。

法官最後裁定,鮑爾斯的問答「實質上削弱了」其證據的強度,而庫馬爾的證詞「包含足夠多、合理的細節」,並確定檢方沒有提供合理的證據,以證明車輛在超速行駛。

多倫多市府目前正在審查該決定,它在給CTV的電子郵件聲明中說,此案是個案,個案的無罪並不意味著多倫多的超速攝像頭不準確或不可靠。

2月2日,多倫多市長莊德利表示,安裝超速攝像頭的首要任務是道路安全,這些攝像頭已成功降低一些司機的車速。

市統計數據顯示,在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多倫多的超速攝像頭開出了超過59萬張罰單。市府收取了 3,400萬元的罰款。

責任編輯: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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