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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三讀 新增3罪不得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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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5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司法資源等,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傷害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增列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對於禁止上訴三審案件,司法院原提案把《刑法》過失致死罪、聚眾鬥毆罪也一併納入,但在委員會審查時,法務部憂心此舉過度限制人民訴訟權,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後,司法院修正條文。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的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三讀條文明定,這些罪分別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的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竊盜罪、贓物罪、詐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的洗錢罪與第15條之一的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另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6條文,規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第一審原行合議審判的案件,仍依施行前的法定程序終結之;原得上訴於第三審的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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