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國國父與憲法(6):詹姆斯‧威爾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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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6月02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眾所周知,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是對美國憲法的制定作出最大貢獻的人。一些史學家將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列為名單中的第二名。

對於後者,我不敢苟同。儘管威爾遜在全國制憲會議上影響很大,然而不少觀點認為這個影響被高估了。不可否認的是,他在憲法批准大辯論(1787—1790年)中的貢獻是不可磨滅的。

個人生平

詹姆斯‧威爾遜於1742年9月14日出生在蘇格蘭的法夫(Fife)郡。他父母生下七個孩子,他排行第四。他的父母都是農民出身,經濟條件拮据,然而威爾遜從小天資聰慧,在求學路上表現出色,全家不惜耗費財力為他提供應有的深造機會。

威爾遜以領取獎學金的方式就讀於著名的聖安德魯斯學院(College of St. Andrews),就是現在的聖安德魯斯大學(University of St. Andrews)。在他父親去世後,由於家裡再也無法提供經濟支持,他還沒有拿到學位就提前退學了。有些人聲稱,威爾遜還在愛丁堡(Edinburgh)和/或格拉斯哥(Glasgow)上過大學,然而這些說法未經證實。

2005年,我在英國待了四個月,在牛津大學從事訪問研究。我遇到了聖安德魯斯大學的一位圖書管理員,她告訴我,聖安德魯斯大學圖書館仍然保存威爾遜當年的學術記錄。她建議我去蘇格蘭查閱這些記錄。我很遺憾沒能接受這個邀請;值得慶幸的是,近四年後,我的女兒黛博拉(Deborah)在聖安德魯斯讀書,為我彌補了這個遺憾。

在圖書館查閱記錄史料時,我們看到了威爾遜當年的圖書借閱記錄。我很高興地看到,他與我一樣對羅馬歷史充滿熱情。

2009年5月5日,聖安德魯斯大學圖書館顯示的1758—1759年期間詹姆斯‧威爾遜圖書借閱記錄的節選。該記錄顯示,威爾遜借閱了不少關於羅馬歷史的書籍。(由Rob Natelson提供)

與天下所有母親一樣,威爾遜的母親望子成龍,認為蘇格蘭的視野對孩子的才能和雄心來說過於局限。思前想後之下,家人資助他背井離鄉,移民到了美國。

威爾遜很快在費城學院(即現在的賓夕法尼亞大學)找到了一份拉丁語教師的工作。他工作表現非常出色,因此被學院授予榮譽碩士學位。

他接下來決定學習法律。在那些日子裡,大多數胸懷抱負的律師通過在資深律師的辦公室做「書記員」來準備執照考試。事實上,這種現象一直持續到20世紀,此後學術界獲得了對法律教育的壟斷性控制。幸運的是,威爾遜在當時全國最優秀的律師約翰‧狄金森(John Dickinson)的辦公室裡做書記員。在狄金森的指導下,威爾遜對法律有了廣泛而深刻的理解。

1767年和1768年期間,狄金森發表了著名的《賓夕法尼亞農民的來信》(Letters from a Farmer in Pennsylvania),其中闡述了殖民地對英國的指控。威爾遜效仿他的導師,寫了一本自己的小冊子:《關於英國議會立法權的性質和範圍的思考》(Considerations on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這本小冊子最終於1774年出版,深受廣大讀者好評。

在獲得律師執照後,威爾遜在賓夕法尼亞州的卡萊爾(Carlisle)從事了大約八年的法律工作,然後回到了費城。在卡萊爾時,他與第一任妻子瑞秋‧伯德(Rachel Bird)於1771年結婚。他們育有六個孩子。瑞秋於1786年去世。

在整個1770年代,威爾遜開始涉足過於雄心勃勃的土地和商業投機,最終導致了經濟上的潰敗。許多人認為他很富有;實際上,他的經濟狀況被嚴重高估了。

此後他斷斷續續地在第二屆大陸會議和邦聯會議上任職。1781年,邦聯會議特許建立了一家國有銀行,儘管《邦聯條例》並沒有賦予國會這樣做的權力。這家銀行向威爾遜提供了大量的貸款。

也許可以預見的是,威爾遜為國會設立銀行的行為進行了辯護。他認為,「美國擁有……一般權力……(這些權力)不是來自任何特定的州,也不是來自所有特定的州;而是來自整個聯邦國家。」

威爾遜關於中央政府隱含權力來源的主張有時被稱為「固有主權權力理論」(the doctrine of inherent sovereign authority)。正如我們後來看到的那樣,在《邦聯條款》成為歷史之後,威爾遜本人亦放棄了這個思想,然而這種思想至今仍然頗具影響力。

全國制憲會議

坦率地講,威爾遜與賓夕法尼亞州立法機構的關係忽冷忽熱,然而當立法機構選擇參加全國制憲會議的代表時,威爾遜成為眾望所歸的人選。威爾遜當選了。在政治光譜上,與麥迪遜一樣,威爾遜亦屬於一個溫和的民族主義者(關於政治光譜,詳見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

在制憲大會上,威爾遜旗幟鮮明地支持以下觀點:
(1)直接選舉參議員;
(2)使總統選舉與各州分離;
(3)建立一個對國會法案擁有絕對否決權的「修訂委員會」;
(4)賦予國會對各州法律的絕對否決權;
(5)將各州降至「從屬」地位;以及
(6)在一個合適的時間點上,將總統的任期定為終身制。

然而,他的所有這些觀點遭到了大多數與會代表的反對。

在這次制憲會議上,威爾遜明確反對以下觀點:
(1)禁止追溯法令;
(2)授權國會「界定和懲罰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以及
(3)具體列舉聯邦政府的權力。

毫不意外的是,大多數與會代表也推翻了他的這些意見。

威爾遜傾盡全力呼籲按人口分選區而不是按州分配參議員。他在這個問題上很難接受自己的失敗,甚至隱晦地威脅說如果不按人口分區分配參議員,聯邦將面臨分裂之虞。

我的印象是,威爾遜的同事們儘管欽佩他的淵博學識,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對他的執著和固執不以為然。可以肯定的是,大會記錄反駁了他是會議影響力僅次於麥迪遜的會議代表的這個說法。

不過,他的一些政治主張還是贏得了一致的支持,如眾議院的民選制度,以及行政系統總統負責制。

與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一樣,威爾遜亦是「憲法起草細節委員會」的五名委員之一,該委員會是負責編寫憲法初稿的精英小組。在委員會中,他更被賦予了撰寫委員會報告最終版本的使命。

憲法批准之戰

縱觀一生,威爾遜的更大政治成就是在爭取批准憲法的運動中取得的。這些成就包括地方和國家兩個層面。在賓夕法尼亞州,他在全州憲法批准大會上擔任支持憲法力量的領導人。在這點上,他的角色可以與倫道夫在弗吉尼亞州的意義相提並論。然而,比較而言,倫道夫在憲法批准大會上的勝利無足輕重,而威爾遜的勝利則具有決定意義。

他的全國性影響則主要歸功於他於1787年10月6日發表的「在州議會的公開演講」(Speech in the State-House Yard),在演講中一一回應了針對憲法的各種批評。這篇演講辭被12個州的34家報紙轉載,成為憲法捍衛者的模範劇本,直到後來被《聯邦黨人》(The Federalist)中的文章所取代。

威爾遜深知,為了贏得憲法批准辯論,他必須向公眾保證,憲法不會建立一個全能的國家貴族。這意味著他必須逆流而上,洗涮此前自己倡導「固有主權權力理論」、支持建立強大中央政府的刻板形象。

為此,威爾遜強調,新的聯邦機構將被限制在憲法所列舉的有限權力範圍之內;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新政府不能威脅新聞自由。因此,威爾遜含蓄地放棄了他的固有主權權力理論。此外,他還強調了他在聯邦會議期間所修正的一些政治主張。例如,在聯邦會議期間,他曾主張建立一個直接選舉的參議院;然而在支持憲法批准的過程中,他轉而支持了憲法中關於由州立法機構選舉參議員的規定(已經被第17修正案修改)。

以這種方式促成憲法的誕生,威爾遜並不是不夠誠實。事實上,公眾需要知道的不是威爾遜個人想要什麼,而是他們需要投票批准的憲法最終版本所具有的實際含義。

儘管威爾遜作出了保證,然而許多人仍然對這位聰明能幹的蘇格蘭人心存疑慮,這些反對者專門給威爾遜取了一個外號:詹姆斯‧德‧喀里多尼亞(James de Caledonia),而喀里多尼亞在古拉丁語裡就是指蘇格蘭。這些持懷疑態度的人希望威爾遜絕對清楚地表明,即將成立的聯邦政府將沒有固有的主權權力。後來,這個觀點清晰地體現在憲法第十修正案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晚年生活

1789年,威爾遜被喬治‧華盛頓總統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而他在1790—1791年間在費城學院發表了一系列法律講座,在公眾層面產生了廣泛影響。這些講座在很大程度上為作為英美法律體系的美國法律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論基礎。

1793年,威爾遜與他的第二任妻子漢娜‧格雷(Hannah Gray)結婚,兩人育有一個孩子。不幸的是,他的家庭後來陷入了越來越嚴重的財務困境:即使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他也曾兩次因經濟債務入獄。

1798年8月21日,威爾遜在北卡羅來納州的埃登頓(Edenton)家死於中風;令人唏噓的是,當時他正在四處躲避追債上門的債權人。

後期影響

儘管憲法第十修正案針對聯邦政府的權力具有明確的措辭,然而聯邦權力的擁護者仍然習慣性地使用威爾遜早期提出的「固有主權權力」理論,而選擇性地忽視威爾遜本人早已放棄了這個理論。1936年,羅斯福新政時期的最高法院依靠這個理論來支持總統在外交事務上的廣泛權力。2004年,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大法官認為這個理論是國會對印第安部落行使權力的可能來源。而左派法學教授則經常使用這個理論來為聯邦侵入憲法保留給各州權力的行為進行辯護。

儘管威爾遜早已遠離了固有主權權力理論,然而他當初種下的種子卻在此後滋生了一次又一次發芽的野草。

結束語

被世人稱為「詹姆斯‧德‧喀里多尼亞」的詹姆斯‧威爾遜似乎具有一種特有的學術個性:他在思想世界裡表現得異常出色,然而在其它領域的工作中卻不那麼突出,例如他對金錢的管理堪稱災難。

威爾遜在全國制憲會議上取得了巨大成功,然而相對而言,他也許缺少麥迪遜的靈活性,也不具備倫道夫或狄金森的政治可行性意識。威爾遜在憲法批准的辯論中亦贏得了巨大的勝利,其中的關鍵因素就是他明智地放棄了他以前所提倡的觀點。

本系列的前五篇文章,請點擊:《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美國國父與憲法(3):詹姆斯‧麥迪遜》、《美國國父與憲法(4):約翰‧狄金森》和《美國國父與憲法(5):埃德蒙‧倫道夫》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6: James Wilson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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