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冥:一國兩制,公然踐踏人權的等級制度

北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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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訊】「一國兩制」作為一種法律制度(也屬於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具體表現形式為香港基本法,一樣是一種維護著某種權利,同時也限制著某種權利的制度。然而這項制度並非是一個平等的制度,它對一國之內的不同人群維護著不同的權利,所限制的權利也不同。它不僅僅是維護著香港的居民享有其原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所保障的基本公民權利,同時它也是一種限制著中國大陸居民去享有香港居民的權利的制度。因此,「一國兩制」是一種等級制度——它把一國之內的民眾分為了兩個等級。等級制度的特點是它保護著一個國家中具有不同基本權利的群體的存在,也就是說,不同的群體,享有不同的基本權利,某一部份人享有的權利另外一部份人不享有,或者說是一部份享有更為廣泛的權利並受到法律更為全面的保護,而另外一部份人只享有該國法律所提供的部份權利,在某種情況下甚至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另外一部份人逾越了這種權利界限,就會觸犯法律,受到懲罰,這種權利上的差別,受到法律的保護,是被國家機器強制執行的。

等級制度作為一種制度,產生於古老的奴隸社會和古代氏族社會之中,自它產生以來逐漸發展為專制勢力維護統治和壓迫人民的有力手段。它的表現形式也是多樣的。

等級制度是令人深惡痛絕的一種落後愚昧的社會制度。它肆無忌憚地對人民進行隔離、封閉和奴役,它把一國之內的人民分成三六九等,各等級之間界限森嚴。等級制度有很多種類,如奴隸制,廣義來說可算作是等級制的一種,像中國古代奴隸制、古希臘的奴隸制和美國內戰前的奴隸制等,奴隸們不享有自由民的基本權利,國家的法律是區別對待奴隸和自由民的,這也可說是一國兩制的一種;印度的種姓制度,則是一種典型的等級制度,它把不同種姓的人進行了十分細緻地劃分,對各等級的權利也有十分具體的規定;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士族和庶族,也是比較典型的等級制度,這兩個等級間的權利有著明顯的差別;中國元代則把國民分為四等,當時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屬於較高等級的群體,而南人——漢族的一部,被劃屬到最低等級之中。奴隸制和南北朝的等級制等,可說是「一國兩制」,而印度的種姓制度和元朝的等級制,可以說是「一國四制」。統觀封建社會,基本上把國民分為平民和貴族兩個大的等級。無論是哪一種等級制度,其共同點就是不同等級的人,享有的權利不同,最低等級的群體,享有的權利就相應最少,高等級的群體則享有最多的特權。比如印度的首陀羅和被劃分到四大種姓之外的旃陀羅(又稱不可接觸者),幾乎沒有任何人權可言,位於最高等級的婆羅門,幾乎包攬享用了國家中的所有權利。中國元代的南人,也基本喪失了所有權利,他們的境遇與動物相差無幾。一國之內的民眾,依照身份、種族或地域的不同享有不平等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就形成等級制度,這種制度對於不同社會群體擁有極大差別的權利都是採用法律明文規定並被強制執行的方式確立下來的(對一些特殊群體的保護性法律除外,如對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的特殊的保護法律和政策等不屬於此類)。

當今凡是立憲制國家,幾乎都已經明確禁止等級制度的存在,因為它與在世界範圍內取得普遍共識的人權觀念相衝突,它違背了人本身所固有的尊嚴,違背了人生而平等的神聖理念,它是一群人利用強權剝奪其他群體應有權利的手段,是一種給人類帶來過無數災難的制度。而作為一種文化的等級觀念,它並沒有隨著等級制度的廢止而消失。比如印度的種姓制度,雖然印度的有關法律明確禁止了這種制度,可是在民間,特別是在偏遠的農村,這種觀念仍然根深蒂固。不過這種等級觀念的存在,並不足以使等級制度再度復活,這在世界上大多數現代國家中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絕大多數國家的政府,無論它多麼專制和暴虐,獨裁者的內心多麼想恢復臭名昭著的等級制度,卻都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來用法律的方式確立一種等級制度,即使是當今專制極權的典範金正日的北朝鮮和薩達姆時代的伊拉克,也沒有這樣的法律條文把國民強行分成三六九等並嚴格規定各等級的權利界限。

中國政府卻有這樣的氣魄和膽量,把一種等級制度——「一國兩制」,用法律的方式確立下來,並且到處宣揚,還要自視為當局的英明創舉,其實從上文能夠看出,一國兩制或是一國多制,在奴隸社會和封建專制社會中早已普遍存在,並且是其主要特徵之一,也是國家特權階層用來限制和剝奪大眾權利的最主要的手段。

「一國兩制」這種等級制度,所建立起來的是一種新的隔離。被隔離開的兩部份人群,擁有明顯的不平等的權利。它一方面維持中國的極權政治制度,繼續剝奪著大陸民眾的天賦人權,同時它又能夠擁有對港澳等地的統治權,滿足統治者心理上的榮耀感,並以這種理論不斷地威脅利誘台灣政府。

「一國兩制」等級制度披著一件迷人的外衣,就是統一國家的幌子。這種封建式的民族主義的大一統思想,在大陸民眾中是一種十分有市場的思想,包括許多大陸的持自由主義觀點者,一旦提到台灣問題,都認為必須統一併且有不惜一戰的願望。然而很少有人認真地去思考如何統一及其統一起來後的具體問題。像秦始皇那樣採用武力完全破壞掉一個經濟發展和諧、文化思想活躍的充滿活力的列國自治局面,建立一種殭死的、鐵桶般牢固的統一國家,對社會的進步只能起到阻滯的作用,對人民只能是進行專制和迫害。這樣的統一有甚麼好處可言呢?

所以,為了統一併非是無條件正確的事情。也沒有必要為了統一而專門設置一種新的等級制度,使一種專制制度得以「名正言順」地存在。一個政府不在制度進步上下工夫進行改革,不在維護人民的權利方面作出努力,只是把更多的領地納入到專制的權力框架下,只能是對人類進步的扼制和愚弄,這種大一統的面積越大,人類所遭受的損失也越多,會使更多的人陷入到專制體制中來,這完全與世界人權進步的局面相左。在香港幾乎是強行立法二十三條就說明了這一點。

香港是屬於西方法律體系的地區,香港民眾享有廣泛的自由和民主權力。比如言論、結社和集會的自由,香港人能夠為反對二十三條而舉行大規模的遊行示威,而在大陸,這是根本不可能的。另外,香港人擁有的私產神聖不可侵犯,而大陸人不擁有真正意義上的私產,因此個人財產隨時會因為各種理由被強行徵用,如最近風行的並引起多起以自焚相抗爭的強行拆遷和征地等事件。大陸人也不享有明確的無罪推定原則所規定的權利,隨時有被任意拘捕的可能,超期羈押現象和刑訊逼供現象司空見慣,大陸人隨時會因為思想獲罪、因信仰獲罪,甚至突然失蹤或被暗地裡跟蹤、監視居住和拘捕。同是中國人,卻有著如此大的差別,大陸人相對於同屬一國的港澳人在人權方面無疑是低等級人。

如果用香港的歷史來說明這種等級隔離的合理性,論證的最後應該還是回到制度的進步與落後上來,並且將會進一步證明大陸的制度並沒有使用「一國兩制」來保護的必要,而是應該與港澳等西方逐漸貼近和適應。如果說「一國兩制」保護的是香港制度的獨立性,這在邏輯上就是十分荒唐的。因為香港屬於中國,只要中國政府不去採用強制手段改變香港,還有誰會去威脅到香港制度的獨立性呢?實際上「一國兩制」保護的是大陸的專制政體,使得香港等地的自由民主制度不至於影響到大陸專制權力階層的穩定。

或許,當局已經醒悟並感到了一個國家內部的這種等級差別所帶來的政治尷尬,因此就想給香港增加個「二十三條」來與大陸縮小這種等級差距。然而,一個進步的、民主的政府,會採用給大陸人民增加自由和民主權利的方式來減少這樣的差距,只有專制反動的政府,才會採用給香港等地增加束縛減少自由和民主權利的方式來縮小這種等級差距。

「一國兩制」制度實質就是公然踐踏國際人權公約的行為,在一國之內把人強行劃分成享有不同權利的等級,使其中的大部份只能繼續保留原來的人權稀缺狀態供專制體制進行政治奴役。

中國政府把人劃分成等級的做法來源於其體制的本質,並非是出於回收港澳等地的不得已。比如對中國農村的封閉和隔離,就是一種等級制度,這也是經過立法被強制執行的制度。這一制度使廣大農民失去了遷徙、發展的機會和可能。中國政府用來反對國際人權普遍要求的藉口就是發展權,然而它自己就剝奪了幾乎所有農民的發展權。中國的政治本質是專政,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工人階級實際上也是一個被政治奴役的階級,假設我們承認工人實際上是領導階級,那麼工人階級為甚麼被法定為領導階級呢?某一個階級怎麼能夠永遠成為領導其他階級的權力階級呢?如果中國的農民也想成為領導階級,是否中國還得經過一場內戰來解決問題?這與現代民主理論和精神完全背道而馳,這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等級制度,這個等級制度的結果是使一黨永遠佔據著統治地位,成為中國最「高貴」的一個等級人群。

在經濟領域,同樣存在著制度性的強制等級劃分。如經濟特區的建立,這些特區並非是有著發展的內在資源和機遇,而是依靠對中國更加廣大地區的經濟發展權利的剝奪而發展起來的,具體到人身上,就是以不平等的政策制度褫奪了大陸大多數人的發展機會,來造就了少數經濟特區的繁榮。最初到經濟特區的投資也是依靠特別的批准手續和必備的特別資格才能進行的,限制大陸其他地區人員自由出入經濟特區是這種等級制度的明顯標誌。特區人能夠自由進出中國所有的城市和鄉村,而非特區人則要受到限制,這種制度特點就如同古代的奴隸制。權利在這裡又一次產生了差別,人也分出了等級,這種等級是以剝奪一部份人的自由和經濟發展權利來滿足另外一部份人的超速發展形成的,是一種經濟權利上的不平等。而「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的主張,更是明目張膽地製造貧富等級差別。一個政府有甚麼權力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這種主張是在剝奪大部份人富起來的機會,它利用的是權力結構的作用而不是經濟規律自身的作用使一部份人富了起來。結果富起來的當然是整個權力官僚體系,並形成了中國新的貴族階層——官僚(權力)資本階層。

中國的民工階層,是一個最低下的等級群體。他們所進行的是最危險,最骯髒、最繁重的工作,然而卻沒有必要的勞保福利保障,沒有人格的尊嚴。他們沒有工會組織、甚至沒有選舉的權力。常年在外地打工,居無定所。常常受到各種當地勢力的欺壓。其極端表現形勢是被某些媒體稱為「跳樓秀」的民工要求獲得贏得勞動報酬的舉動。把一個已經孤立無援、一無所有到只能夠使用自己的生命來索取自己合理、合法的應得的勞動報酬的行為稱為做秀,就足以看出這個群體的社會地位和身份有多麼下賤和可悲了。然而這並非是他們自願如此下賤,而是他們的被迫無奈,那種永遠被限制被固定在非常有限的土地上的身份、祖祖輩輩貧窮落後的苦難和幾乎沒有任何發展和改變命運的絕望,使他們不得不走向這種非人的深淵。他們是中國城鄉隔離等級制度的副產品。

這些明顯是由法律和制度造成的不同群體間的權利等級差別,便形成了現代中國的等級社會,這一現象因等級制度而產生,因等級制度而形成,並為等級制度所維護著。等級制度是一種有利於專制統治的制度,它能夠使相應的人群死死地被限制在某種特定的身份上,這種等級制度的特點就是剝奪低等級群體的權利以便於統治手段便利施行,從而鞏固統治階層的權力地位。而鞏固專制統治權力地位,是中國當局最重要的政治目的。「一國兩制」等級制度就是出於這種目的才被炮製出來的。因此,在中國有必要,也必須廢除「一國兩制」這一特殊的、公然踐踏人權的等級制度,使中國大陸的民眾也能夠平等地享有和港澳等地一樣的現代民主社會制度下的公民權利。

草於2003年10月17日修改於11月7日。

源自《議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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