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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法官:配偶如通姦可對第三者直接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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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自強台北十二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舉行第一二三四次會議,作成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今後配偶如涉犯刑法通姦罪,受害配偶可以對介入家庭的第三者(相姦人)直接提起自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的限制。

范光群是在大法官會議結束後的記者會中,做出說明。他表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是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簿公堂,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主要希望維護人倫關係的合理限制,沒有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範圍。

同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等規定,並不是不可以對配偶提出告訴,也就是說,並未侵害到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因此沒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權等意旨。

范光群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雖限制了人民對配偶自訴權,但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並不是不能依法提起自訴,因此,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號及院字第一八四四號解釋相關部分(使人民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不得提起自訴),並不是維持家庭和諧及人倫關係所必要,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應予變更。

至於,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判例前段及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范光群認為,已對人民自訴權增加了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應不再援用。今天的會議由司法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等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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