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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幫窮人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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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賦予國家提供無資力民眾打官司及法律協助的責任,由政府提供總金額一百億元的資金,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透過基金會聘請律師替民眾進行法律扶助,以落實憲法保障民眾訴訟權和平等權的意旨。

 院會同時做出附帶決議,主張依法成立的基金,第一年除由主管機關司法院編列五億元預算的創立基金,還應再編列五億元維持費,並在二十年內收足全部的基金,維持法律扶助持續、穩定地運作﹔至於施行日期、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司法院明定。

 本法共分六章、總計六十四條條文﹔重點為擴大現行司法機關的法律扶助範圍,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仲裁案件的代理或辯護,以及調解、和解、法律諮詢和法律文件的撰擬等法律事務統統納入,並規定律師、法院和檢察署有義務實施法律扶助。

 其次,本法還規定,只要是合法在台居住的人民,都可適用,換句話說,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與無國籍人士,都可透過本法確保權益,至於律師執行法律扶助的費用,由基金會給付報酬,增加律師參與動機和意願。

 在法律扶助對象方面,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清貧民眾、智障無法在審判中陳述者、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都得申請法律扶助。

 在律師的義務方面,第二十七條規定,律師未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擔任法律扶助,且應善盡職責,否則視同違背律師倫理,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懲戒。(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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