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司法獨立幾時真?

──關於政治改革的建言(之6)──

東海一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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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訊】提起司法獨立,就不由得想起逾淮成枳這個成語。所謂司法獨立,就是司法機關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組織、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個概念由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最早提出、並系統論述後,已成為各資產階級國家司法制度的基本準則。中國自清末修律,就開始引入近、現代司法制度和司法獨立概念了。除文革期間司法被定位為國家的的專政工具外,即使是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時期,憲法上也都有司法獨立的條款。

黨的15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的口號,號稱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去年,江澤民在與布希會談後、會見中外記者時指出:「作為國家主席,我也無權干涉司法獨立。」仿彿中國真成了法治國家、真有司法獨立似的。

其實,中國的司法獨立從來是具有中國特色、停留在憲法上和口頭上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別說至尊無上的黨總書記、國家主席有權干涉司法,便是一個小小的鄉黨委書記,在他轄境之內,也是權比法大、無「法」無天的。

西方各民主國家儘管組織政權的具體方式存在差異,但在接受和實行三權分立學說和司法獨立原則方面,卻是不約而同的。二戰以來,許多國家還通過建立或加強司法審查制度,促使司法權與立法、行政權進一步分離,並強化了司法對立法、行政權的制約,同時通過建立法官終身制、專職制、退休制、高薪制等進一步保障司法獨立。

而在咱們中國,司法機關一向缺乏獨立性。司法官員受人大任免,司法機關向人大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而人大堅持黨的領導,所以司法機關毫無疑問更要接受黨的領導了。所以,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干涉這一司法獨立原則,實質上乃是偽原則。因為,法律規定了司法權的獨立行使,而在具體的制度方面卻破壞司法獨立。如法官、檢察官由人大任命,業務經費由政府預算、人大討論決定。各級司法機關在人、財、物方面依附於地方,最高兩院則依附於中央政府,談何獨立?

其次,司法活動缺乏獨立性。黨的政法委書記統管國家公、檢、法執法機關。黨直接干預司法。黨委對案件的審閱、書記對案件的批示、政法委對案件的協調、黨組對案件的討論,無不嚴重侵蝕著司法獨立。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受到當地或者上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以及能夠在人、財、物上制約它們的職能部門等直接或間接的干涉和影響,已成為普遍現象。

第三,司法人員缺乏獨立性。法官、檢察官獨立司法所必須具備的身分保障制度遲遲不能建立。法院內部按照行政官員負責制決定辦案事務,法官判案往往要聽從於並未直接審理案件的庭長、院長等官員。

司法機關、司法活動、司法人員都沒有獨立性,卻高談什麼司法獨立,豈非笑話!

中國司法改革,勢在必行。加入WTO,政策法律就要與WTO規則相一致。我國在加入WTO議定書中承諾:「將通過修改現行法規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WTO協定的義務。」而WTO的規則和機制,是以各成員方的司法獨立為前提的。沒有司法獨立,WTO的規則與運行即無法實施,也沒有起碼的保障,各成員方就不可能具備履行國際義務的起碼條件。

具體方面,司法機關的地區設置、司法人事管理體制和司法財政管理體制,都需要進行改革,同時,要建立健全司法職務保障機制。然而,實現真正的司法獨立,涉及到我國根本的政治制度問題。司法改革只有與其它政治體制改革相互呼應、配套展開,才有成功的希望。不然,具體操作層面的改革,決難善終。在一把手說了算的體制內,重彈一些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啦、完善人大監督機制啦,皆治標之術耳。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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