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愛宗:法院製造最「有理」的無理判決?

—「潛規則」研究學者吳思吞食「夾生飯」的思考

昝愛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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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訊】北京的吳思先生,因提出「潛規則」而在華人世界留下深刻印象,也為研究歷史者提供了一條新的思路。所謂「潛規則」,應該是一種沒有規則的規則,看不見,甚至看不透,但實際上卻在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雖然吳思先生提出了「潛規則」,但他卻無法逃脫「潛規則」的傷害。正如有的人善於「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一樣,明知道他說的是鬼話,你卻不能揭露,反而受鬼話牽連。假使你揭露了,因為「潛規則」的作用,鬼話仍然佔據上風,「唐吉訶德們」只有落荒而逃的結局。

2004年新年的到來,應該使吳思先生覺得「心中的一塊大石頭」落了地。2003年12月29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吳思、北京青年報社侵犯陳永貴名譽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對「一審法院(國務院所在地的北京西城區法院)確認吳思的行為已構成對陳永貴名譽的侵害,並無不當」進行了確認,這也就是說吳思與北京青年報社侵犯陳永貴名譽權成立,法院駁回吳思的上訴,維持原判:一、被告吳思、北京青年報社在北京青年報刊登向原告宋玉林、陳明亮的致歉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二、被告吳思賠償原告宋玉林、陳明亮精神損害撫慰金二萬元。三、被告北京青年報社賠償原告宋玉林、陳明亮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元。此外,吳思等被告還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在判決書的最後,一中院審判長王農、代理審判員徐慶斌、代理審判員湯平寫道:「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吳思心中的一塊石頭落地,並非說明吳思覺得自己無理,同時筆者還認為法院並非完全有理。通篇判決書看過來,發現北京一、二審法院都有點「站著說話不腰疼」的味道,而且案子判得有點「夾生」。首先是知名人物有沒有名譽權,也就是說知名人物、尤其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名譽受不受法律保護?第二,歷史研究、科學研究屬於《憲法》明確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範圍,法院能否有權代表或代替最高立法機構解釋《憲法》,歷史研究、科學研究是否有固定的框架與限制,是否應該用司法手段追究行使自由認識權利的歷史研究、科學研究者的法律責任?第三,誰才是權威文獻的記載者,誰是權威文獻與非權威文獻的評判者?是執政黨的會議決議,還是法律上的具體條文?

吳思的案子之所以值得認真思考,主要是案子所產生的意義已經超越了案件本身,而且案子從頭到尾都與《憲法》有著密切的聯繫。可是,中國沒有憲法法院,導致一些法院受理涉及憲法權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只得當作普通的民事糾紛來審理和宣判,這多少折射出憲法至上、依憲法治國的有理與無力。《憲法》說公民可以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為甚麼吳思在合理而有公開歷史資料的條件下評價陳永貴就是侵權,就應該賠償兩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陳永貴確實是普通的一位山西農民,如果吳思先生對他「破口大罵」賠償他兩萬元是值得的,可陳永貴卻曾經是高高在上的副總理、政治局委員,難道是他的高高在上的職位不允許評價,還是他的歷史已經很清白不允許任何歷史研究者的自由研究與客觀認識?

有道是「公道自在人心」,吳思先生到底怎麼侵犯已故副總理陳永貴的名譽權,是否使陳永貴後人的精神受到損害?可以從吳思所著的《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書找到答案。自2002年4月23日起,《北京青年報》在第31版「每日連載」欄目連載由吳思所著的《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書,如下情節引發陳永貴家人的不滿:「『我們到了以後,劉少奇眼都不抬。』陳永貴在六年後的一次大會上說:『但那時根本沒有考慮中央有兩個司令部。我們到了主席那裏,對我就十分親熱』」;毛澤東問起陳永貴的年齡,陳永貴答道:「五十啦。」毛澤東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個大寨來很好。』陳永貴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話的意思,含糊地哼哼著點頭。後來他知道了甚麼叫知天命,又為自己胡亂點頭而後悔。」、「此時陳永貴像所謂的亂世英雄一樣冒出頭來,以一個長工的身份當了大寨村偽維持會的代表,後來還被迫參加了一個叫『興亞會』的日偽特務外圍組織」、「陳永貴說,他問明了誰掏錢買酒買肉供他週旋之後,便痛痛快快地答應下來,幹起了維持會。」、「當年陳永貴的『維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萬丈深淵上走鋼絲。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樓,打點著來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隊』,一方面糊弄著狗日的別殺人,一方面又儘量小心地給八路軍幹點事幫幫忙。1943年,陳永貴終於出了岔子,他在送糧問題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來痛打一頓,關進了『留置場』。日本人的留置場就是監獄或拘留所,其在昔陽的名聲極為可怖。進了留置場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練槍刺,是個極其凶險的地方。這一年陳永貴28歲,已經結婚兩年,並得了一個兒子陳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壞了,求村裡的富戶掏錢,又托關係又送禮,折騰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將陳永貴保了出來。陳永貴揀了一條命,也明白了亂世出頭容易掉腦袋的道理,出來後便辭了職,死活也不幹了。日本投降之後,昔陽成了共產黨的天下,全縣掀起了土改運動和反奸復仇清算血債的群眾運動。當年與日本人有染的人個個受審,人人過關,不少給日本人幹過事的人被人們用石頭砸死。陳永貴自然也躲不過這場審查。這次他又受到共產黨方面的拘留,在村裡挨了鬥,據說還是『五花大綁』,挨了幾拳。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長叫趙懷恩,陳永貴擔心自己過不了這一關,曾向趙懷恩託孤說:『我明珠小,托付給你,你給我招呼他長大!』當時趙懷恩替陳永貴說了好話,說日本人來了,總要有人出面。別人不敢,他膽大,就當了偽代表。這話說得合情合理,陳永貴保住了一條命。」、「興亞會的問題,後來曾多次提起。陳永貴入黨、進中央,每個階段都鬧出過一點麻煩,不過問題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這屬於『一般歷史問題』」。「當時的張老太如日中天,相當自信,恐怕也沒有把陳永貴這位初出茅廬的後生放在眼裡。他做夢也想不到20多年之後,他將在陳永貴副總理兼昔陽縣委書記的統治下,戴著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資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著小轎車揚塵遠去,沉默了許久,轉過身來歎了一聲,對站在身後的昔陽縣農村科科長王富元道:『哎,你看這。一個農民幹點事,上邊的領導咋重視呀。我回去也要鬧一番事業哩!』」

上述內容被報紙連載後,陳明亮(陳永貴、宋玉林夫婦之子)、宋玉林看到後認為吳思所述的大量情節與事實不符,上述情節系任意編造、杜撰,對陳永貴的人格進行貶損,以造成了對陳永貴名譽權的侵害為由,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北京青年報、吳思在《北京青年報》上賠禮道歉,並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失10萬元。

雖然被告吳思在法庭上辯稱,作為《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書的作者,在該書寫作過程中參考了大量的出處有書面證據、有正式出版物記載的歷史資料,進行了多方的採訪。書中所有情節均有相應的歷史依據,並非本人編造、杜撰的,且該書對陳永貴的歷史定位及評價均符合史實,未對陳永貴進行貶損、侮辱,沒有侵害陳永貴的名譽權,不同意陳明亮、宋玉林的訴訟請求。可是,法院仍然認為陳永貴的名譽受法律保護,吳思所引用的關於「陳永貴參加興亞會」一節的具體文章,「均系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非權威性文獻記載」,被告吳思亦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此事實的存在,故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吳思提交法庭的權威證據如下:1、《毛主席與農業學大寨》一文,作者系1964年時任山西省省委書記的陶魯笳,該文載於《山西文史資料》1995年第5輯;2、《毛主席宴請陳永貴》一文,載於《山西文史資料》1995年第5輯。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五十而知天命」一節的真實性;3、《1971年5月25日陳永貴在批陳大會上的插話》抄件,抄自昔陽縣檔案館第41號。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去見劉少奇」一節的真實性;4、《我的父親陳永貴》一文,作者陳明珠,該文載於《山西文史資料》1995年第5輯。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曾出任偽代表」一節的真實性;5、《大寨內參引起的軒然大波》一文,作者系新華社高級記者范懷銀,該文載於北京《百年潮》1999年第3輯,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參加興亞會」一節的真實性;6、《文盲宰相陳永貴》一文,作者新華社高級記者馮東書。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參加興亞會」一節的真實性;7、《謝振華征程錄》一文,謝振華系1969年時任山西省委第一書記兼省革委會主任。證訴爭文章所提及的「參加興亞會」一節的真實性;8、《飢餓引發的變革——一個資深記者的親身經歷和思考》一文,作者系新華社高級記者、原《瞭望》週刊總編輯陳大斌,該文由中央黨史出版社出版。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張老太死因」一節的真實性;9、《大寨紅旗的升起與墜落》一文,作者系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二室助理研究員孫啟泰、熊志勇,該文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張老太死因」一節的真實性;10、《陳永貴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國的試驗》書稿審查意見,作者系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二室副主任陳文斌;11、《陳永貴過關記》一文,作者系新華社高級記者范銀懷,該文載於北京《炎黃春秋》1999年第5期。證明訴爭文章所提及的「曾參加興亞會」一節的真實性。面對這些證據,一二審法院堅持認為上述證據「非權威文獻記載」,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在案件進入二審審理期間,吳思還提交中共中央轉發中央組織部《關於陳永貴同志歷史問題的審查結論》的文件(1980年12月26日發)。文件指出:「陳永貴同志在入黨前歷史上有三個問題:關於當偽代表問題、關於參加『興亞會』的問題、關於被日偽警察逮捕問題。均在入黨前及向中央的報告中作了具體陳述,屬一般歷史問題。」對此,本以為法院會表示意見,但最後的判決書也是一筆帶過,沒有任何「本院說法」。

2003年12月29日結案宣判當天,北京一中院開始站在有理的公正角度說話了:「本院認為,評價歷史人物應當真實、客觀。吳思撰寫的《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而回憶性文章系作者根據本人及當事人的回憶,對歷史事件的追記,未經考證,非權威文獻記載。因此,引用回憶性文章再創作,應對事件、人物予以評考、核實。」

其實,看了通篇判決書,我認為就這麼七個字是問題的核心:「非權威文獻記載」。既然吳思提交的是非權威文獻記載,那麼誰來認定吳思提交的就不是權威文獻記載,法院所述「非權威文獻記載」就一定是「非權威文獻記載」。這有點「先做革命者,然後才能做學者」的意思,其實就是「潛規則」下的「夾生飯」,因為按照法院的認定,誰也拿不出權威的文獻記載。筆者認為,如果世界上任何一項科學研究,哪怕是自然科學的研究,都必須要站在革命者的立場上才能可以做研究,否則就是反革命的研究。這就是夾生飯邏輯,這就不是唯物主義。歷史作為認識客體,研究者作為認識主體,認識主體對認識客體的自由認識是惟一有可能接近真切反映也就是最大化真理的保證。如果有人或以法律的名義硬把認識對象的某種「結論」、「定論」等作為認識主體認識的前提,把別的認識主體的研究成果都說成「非權威文獻記載」,其結果勢必破壞認識主體的自由認識。

史家面前無定論,如果史學家、歷史研究者都是遵從「權威文獻記載中的『決議』、『結論』」,那麼歷史研究將會一錢不值,將會偏離歷史研究的真實判斷,進而會更加遠離真理。

附件:吳思1957年生於北京。1982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中文系。曾任《農民日報》、《橋》等報章雜誌的記者及編輯,現任《炎黃春秋》雜誌執行主編。引起官司的一書為《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原來的名字叫《陳永貴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國的試驗》,1993年由花城出版社出版。代表作為《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雲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中的生存遊戲》(海南出版社2003年)。

陳永貴(1914-1986.3)

山西昔陽人。1948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49年共和國成立初期,先後擔任大寨村生產委員,黨支部書記,農業社主任。1959年任大寨公社黨委副書記。1961年任中共昔陽縣委候補委員。1967年起,先後任山西省革委會副主任,中共昔陽縣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書記,晉中地委書記。1975年-1980年任國務院副總理。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接受了他關於解除其國務院副總理職務的請求。1983年到北京東郊農場任顧問。是第三至五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第九屆中央委員,十、十一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先後被評為縣、地區和全國勞動模範。1995年7月獲首屆「中國雷鋒」榮譽稱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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