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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問題 可強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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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文儀╱台北報導〕經過多時研議,台灣交通部首度針對汽車召回所訂定的專法「汽車安全性調查及召回改正監督管理辦法」,昨天定案,預計11月上旬正式發布實施,往後民眾申訴車輛安全有疑義時,交通部將可委託專業機構強制調查,必要時責令車商召回汽車改正,消費者權益將更獲保障。

台灣交通部路政司長李龍文表示,過去有些車商發現汽車有問題,有時候會不動聲色地主動通知車主回廠檢修,並免費修理更換零件,多不會大張旗鼓地宣布汽車召回,就是擔心影響聲譽﹔往後有專法規範後,相信車商配合度也會很高,不會等到政府強制下令才動作。

交通部昨天召開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汽車安全性調查及召回改正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預計下週提報交通部部務會報通過後,11月上旬即可正式發布實施。

李龍文指出,未來汽車召回包括兩種型態,一種是車商主動發現,公告通知車主要求車輛回廠處理﹔另一種則是民眾申訴車輛安全有疑義、達到一定數量時,交通部將依法委託車輛測試研究中心,以專業機構的角度展開安全性調查,並要求車廠說明,如果確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將責令車商將已出售的汽車召回改正。

「汽車安全性調查及召回改正監督管理辦法」以消保法及公路法做為處罰依據,如果車商拒絕、規避或阻撓有關汽車安全瑕疵資料的蒐集或調查,將依消保法第五十七條處以新台幣三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如果車商未依規定提出汽車安全瑕疵召回改正計畫或通知召回改正者,將依消保法第五十八條處以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如果車商未在限期內完成召回改正,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處以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停止其製造、進口或銷售。

雖然目前消保法已可約束車商召回改正,不過沒有專門類別的詳細規範,交通部決定比照美國、日本等國家訂定專法,明文中規定汽車召回改正的細節,讓車商不能再息事寧人,或拒不承認相關瑕疵或錯誤。

這項辦法中明訂,台灣交通部將授權委託車輛專業技術機構,蒐集汽車安全瑕疵案件資料,進行判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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