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課程教材 大綱草案

連載:公民課程教材-《公民常識》(二十)

第三冊-公民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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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訊】71.論公民不服從

公民不服從就是以非暴力的、公開的、合法的方式達到違法的目的。公民有不服從惡法的權利。

梭羅是一個美國人,是一個有錢人,他當時在美國社會生活不繳稅。美國法律規定不繳稅是要坐牢的,他就是不繳稅,他抓起來坐牢,後來他把稅交了,獲得了釋放。不久他就寫了篇文章《公民不服從》。他說,我拒絕給一個奴隸制度的政府交稅。當時美國還存在黑奴制度,梭羅為抗議黑奴制度,拒絕交稅,你要抓我坐牢,我甘願做牢也不繳稅,稱作自請入獄一晚,他完全是為了做牢,故意不繳稅,他說我作為一個公民,對一個實行奴隸制度的政府,我有權利不服從。公民不服從也應該是從梭羅這篇文章得名的。

依洛克之見,因違法地擴張特權而冒犯了議會的正當職權的英國國王,才是英國革命的真正肇始者。他的失政行為使他已不成其為國王。所以,革命是人民恢復法治和行使自然權利的正義舉措。洛克坦言,政府的目的是為民謀福利,對嚴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政府進行變革是正當的。洛克的政治學說使英倫三島的“光榮革命”成為具有世界意義的進步的標誌,並使英國的憲政文明變為一種現代政府合法性的普適標準。

憲法可以違反或反對嗎?這在中外的歷史上,是一個引發過無數是是非非的問題,而在一些國家這甚至是一個血腥的問題。憲法的制定,原就是為了預備有人來“違反”並加以追究的,倘不,則憲法就也是一種擺設而已了。進步的憲法也好,落後的憲法也好,它們在歷史上和現實中被違反的現象總是不可避免的。如袁世凱稱帝就違反了自己參與炮製的《中華民國約法》(該法規定中國實行總統制);中曾根康弘、橋本、小泉等日本首相參拜靖國神社的舉動則違反了日本的和平憲法(該法規定日本政教分離),一些國家發生的大大小小的軍事政變,絕沒有一次是按憲法行事的——哪有憲法允許反對派發動政變的?即使在號稱最民主的美國,也有違憲的政令出臺。1947年,美國總統杜魯門就簽署了“聯邦忠誠命令”,該命令的目的是找出政府中,甚至高等學校教師、機關人員中的共產黨活動分子,他們將在就業中受到歧視,隨時面臨失業的危險。這同樣是一個違反了美國憲法中關於公民權的條款,所以在1970年被廢除了。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盛行的麥卡錫主義在頗講人權的美國造成了人人自危的局面。當猜疑的氣氛充斥的時候,用喪失職業的恐懼心理把教師們收拾得俯首就範,那就不可能有才智的自由發揮。道格斯法官如是說。“聯邦忠誠命令”的簽署與廢除,實際上是違反憲法與回歸憲法的較量,它維護了美國憲法的權威,同時也說明:政府究竟應被賦予多大的權力,政府本身並不是惟一的和最後的裁決者。

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現實的角度出發,憲法都是可以反對而不可以違抗的。不可違抗是基於憲法作為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來說的,可以反對則是針對阻礙或試圖阻礙社會進步,針對阻礙人的最大可能性發展的憲法而言的,這樣的憲法必須被修改或廢除。道理很簡單:憲法是人的憲法,不是神的憲法,當它試圖維護專制和禁錮人們的思想自由與權利時,便不再神聖了。率先發出“我反對(企圖倒退的憲法)”的聲音的,還是傑斐遜。針對憲法草案中沒有規定公民權利的情況,他提出了美國憲法中前十條著名的修正案,第一條修正案即規定:“聯邦議會不得制定法律規定宗教國立,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亦不得剝奪言論出版自由,人民和平集會以及為救濟疾苦而向政府請願的權利。”這些修正案實際上為阻止國會運用立法權隨意制定法律限制公民自由和權利提供了憲法依據,成為兩百多年來美國民眾實現自由和民主的可靠保證,並且成為美國社會中不可動搖的觀念。傑斐遜不愧是民主思想的先驅,他大膽質疑和反對專制憲法的舉動成為美國式民主的典型範例,他充分認識到了作為人的權利和責任,並讓世人明白,憲法必須是進步的,否則,“我反對!”而且,即使憲法是進步的,作為公民,“我”也有反對的權利:作為公民,我們皆具有責任,當我們的社會必須作出集體決策而我們又相信我們的信仰和意見應該得到考慮時,那麼,保持沈默便是錯誤的。只有保持獨立的個人見解並對憲法和社會保持清醒的關注,憲法才不致於成為擺設或工具,社會也才不致於停滯不前。

即使憲法的權威地位在美國幾不可動搖,圍繞著憲法的鬥爭和爭論也從來沒有停止過。當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以七票對二票的多數通過判決宣佈憲法保護婦女在妊娠早期施行墮胎手術的權利時,它激起了公眾經久的憤慨、激情以及暴力行為。從那時起,反墮胎組織以及政治上的保守派堅定不移地遊說試圖扳回此判決。他們炮製了一系列新憲法修正案,但是沒有成功;他們提出議案要求國會宣佈胚胎的生命始於受孕之時,也沒有成功;他們說服雷根總統提名反墮胎法官就職於聯邦法院;他們集資作為反墮胎政治競選以鞭撻支援墮胎權的候選人;他們還衝擊和炸毀診所……儘管這樣,美國憲法的地位仍得到了加強——或者說,美國憲法的地位因為爭論和鬥爭更加穩固了。

正是各種力量之間相互強大的制約作用,被憲法賦予很大權力的職能部門才不會貿然行使權力,並最大程度地維護正義和公理——這一切,又和憲法的被“反對”分不開。可以說,反對憲法不只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

托馬斯•傑弗遜寫道:“雖然我們都很清楚地知道,我們這個議會,只是人民為了立法的一般目的而選舉成立,我們沒有權力限制以後議會的法令,因為它們具有和我們同樣的權力,所以,如果我們此時聲明這個法令永遠不得推翻,這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我們還是有自由聲明,同時必須聲明,我們在這裏所主張的權利,都是人類的天賦權利,如果以後通過任何法令,要把我們現在這個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實施範圍縮小,這樣的法令,將是對天賦權利的侵犯。”

約翰•羅爾斯對公民不服從的定義是,公開的、非暴力的、違法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目的是要追求法律或者政策發生一種變化,公民不服從的特徵是非暴力的,公開的,違法的。首先是一種違法行為,拒不服從法律。一個公民居然不服從法律,還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常人會覺得這種現象太奇怪了。羅爾斯也進行了解釋,雖然違法,卻符合正義,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違法,但從公民權利來看卻符合正義價值。就是說這種違法行為有某種道理在裏邊,那麼它是一種什麼道理呢。

公民是個法律的概念,在法律之下,他必然具備某種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這才叫公民。他在社會上和其他的人之間有一種法律的關係,具備法律的身份。那麼公民不服從這種違法行為的合法性基礎在哪里?約翰•羅爾斯認為公民的權利是優先在法律之前的,在一個法制民主的社會,公民首先是個公民,公民必須遵守法律,如果法律合乎正義,公民應該遵守。但是法律不是必然的、永遠合乎正義,當某一部法律,某一個法律條款在一定時期內偏移了正義的價值了。公民也就有理由不服從它。這就是公民不服從的合法性的根源。

目前只有德國把公民不服從寫入憲法條款,就是公民有權利不服從惡法,以憲法形式保護公民不服從這種權利。在納粹時代,納粹政府控制了德國的立法機構,制定了許多反人類的法律,這個法律經過合法的立法程式,生效了,這時候遵守不遵守呢?遵守是犯罪行為,不遵守是違法行為,怎麼辦?

首先,公民不服從首先是公開的。與一般違法者不同,刑事違法者其違法行為侵害的是具體公民的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侵害的是公共機關的權利或社會秩序。多以隱蔽的快速的方式,甚至憑藉暴力進行,事後盡可能銷聲匿迹,希望永遠不為人所知。從主觀上違法者基本上是基於自己的一己之私利而違法,目的是自私的,與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不相容的。

雖然也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公民不服從者不是個人化的偶然行為。他們常常是多個人,甚至是有組織的、有計劃的連續行為,並不傷害任何具體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目標是國家的立法權,甚至是比立法權更高的權威全民公議,是法律的修改、中止和廢除。他們的行為完全公開,絕對非暴力的,以堅持不懈的方式進行。雖然他們也許面臨比刑事違法者更大的安全風險,甚至不得不付出生命的代價。他們從來不會,也不願意隱匿自己的行為。他們的不服從並不關乎自己的利益,每個人的安全才是自己最可靠的安全。公民不服從者所造成的緊張可能是全局的、持續性的。

其次,公民不服從是非暴力的,不是革命。從本質上講,馬丁•路德•金在美國領導了黑人民權運動,甘地在印度領導的民權運動,並不是想推翻政府,而只是想讓政府採納自己的合理的意見。革命是徹底的變革,是你死我活,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暴力運動,是暴力對抗暴力。而不合作跟這樣的革命相距甚遠,公民不服從也許並不排斥變革,但至少在變革的方式上與革命分道揚鑣。不論是甘地還是馬丁•路德•金,他們都是在不服從的同時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馬丁•路德•金在領導入座運動時,曾經向黑人發出“把監獄填滿”的號召。甘地一生曾經12次坐牢。也就是說,公民不服從就是以非暴力的、公開的、合法的方式達到違法的目的。

72.和平的政治

¥在西方,現代政治越來越呈現出一種交換關係。最早系統提出政治交換理論的是著名經濟學家布坎南。根據這種理論,政治是一種複雜的交換結構,是個人通過集體的努力來達到經濟交換達不到的目的。交換的前提是個人的政治需求與偏好的分化。如果在政治中,所有個人的要求和偏好都是完全重合一致的,那麼有組織的政治活動、經濟活動就是多餘的;政治、經濟的交換都是因為人與人在各個方面是不相同的。有不同的需求才需要交換與合作。在政治市場中,公職候選人以給國家和選民提供優質服務的承諾來爭取換得選民手中的選票。政治家得到的是權力與職位,老百姓得到的是政治家的優質服務。

布坎南認為,政治作為交換,有以下四個特點:第一,以個人為本位。這意味著在作為交換的政治中,個人是最根本、最起碼的交換主體。交換發生在個人或是集合了個人的群體之間。相應地,有關政治交換規則和制度的設計也是以個人為根本出發點,並且得到多數個人的同意。一人一票是現代選舉制度的基石。在像美國的參議院的投票中,二票代表一個州。但是在選參議員的時候,卻仍然是選民個人一人一票。第二,以自願同意為基礎。作為交換的政治,其本質就像布坎南說的那樣,是對同意的計算。沒有基於自願同意的合理的(政治)交換關係的存在,國家對個人的強制就違背了自由社會所賴以建立的價值規範,就像強買強賣的行徑一樣,是完全不正當的。政治中的強性往往掩蓋了政治中的交換。相應的制度安排正是為了確保國家對自由的保障作用。因此,作為交換的政治,是和平的政治,不是強力的政治。第三,以成本效益核算為準則。在經濟交換中,消費者總是以成本效益核算來指導自己的消費行為,買東西最好貨比三家。如果只有一家或統一定價,消費者只能得到質次價高的產品與服務。選民對成本有發言權,因為這些成本最終要由選民來負擔。對選民來說,當然是管理公共事務的成本越低越?謾W佘蟮某殺臼悄諑一蟣┱畛<Z閉Y殺臼侵廝昂透堋W魑竦難∶袢粢氳玫稭渭業撓胖史瘢托胗腥ɡZ珚僬堣R竦牟煌痹諤峁┱擼ü倉拔竦暮虻耍┲薪斜匾難≡瘛U欽饊趼嘸笳嬲難【儔匭朧遣疃畹摹H綣Z偺謆[謖謂換恢小盎醣熱搖保窀凍齙某殺究隙ㄊ親罡叩模袷親畈畹摹R檔統殺荊匭胗諧浞止降木赫5謁模醞鍍蔽饕換皇侄巍M鍍痹諳執ZS沃斜夭豢繕伲艽蟪潭壬弦倉髁蘇蔚娜肥且恢紙換唬謊∑北閌欽謂換恢械幕醣搖>拖裨諫壇∩習稅話奘竅Z?#38996;叩娜ɡZ釓瞬`謐魑換壞惱沃校∶褚燦姓庋娜ɡZ↘?#8758;穸雜醚∑被煥吹畝鰨腥ㄒ蟀耍ò彰猓-E.O唬ㄑ【儔匭朧嵌ㄆ詰模-E.O蓿ㄎ裼腥ㄒ笳?#8226;家收回、修正錯誤的決策和行為】。作為交換的政治為選民保留了出差錯的特權。這樣,萬一選民判斷發生偏差,或是受了蒙蔽,仍然可以通過定期的選舉、監督和罷免來得到補償。可見,政治與商業的原理是相通的。一次選擇,永遠有效不是作為交換的政治的屬性。不能用暴力對待反對你的政治家或選民。政治交換比經濟交換更為複雜。在政治交換中,為了防止腐敗、欺詐性交易或濫用權力,憲法性契約和制度安排(憲政、法治)是規範的、公平的、合理的政治活動的重要保證。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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