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葉國柱的刑事上訴狀

高智晟律師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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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訊】上訴人:葉國柱,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滿族,無業,無固定居所。

原審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

上訴人因不服北京市××法院刑事判決書,特具狀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違法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滋意歪曲事實,枉法判決,以迎合逼遷勢力殘酷打擊任何敢於依法抗爭公民的邪惡需要。

法院,在制度文明社會,它本應屬全社會的信賴所依、力量所依。追求並捍衛這種全社會無條件的信賴價值是法院對文明社會及對法院自身的最低道德要求。今天中國的「人民」法院,其在光天化日下荼毒文明、屠戮人性、人權、道德,抹殺真實、踐踏人類良知、社會正義方面無不作盡做絕。它身體力行地、一次次對暴行、非道德及罪惡的完全露骨的呵護及扶助,顛覆了文明人類對法院存在的普遍價值認同,使強者的殘暴、非道德、貪婪、滋意妄為及非法披上了合法外衣。對上訴人的有罪判決,原審法院再次以身體力行來證明,它是權商勢力的走卒。這一點最明顯地表現在,強烈要求抓上訴人的諸多國家機關及政府部門蓋章說,上訴人房子被強制拆毀後要求安置補償是無理的,上訪動機是虛假的,而尋釁滋事才是上訴人真實的追求。控方完全接受了這些蓋章部門的指示,堅定不移地說上訴人要求安置補償是無理的,上訪動機是虛假的,而尋釁滋事才是上訴人真實的追求,但卻無法用證據來支持這些主張,而法院是怎麼認定這種無證據支持的主張呢?請看原審判決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葉國柱因其所提不合理拆遷安置補償要求未被採納,而於2003年5月至
2004年2月間,先後多次在本市東城區、中共北京市委門前、宣武區天橋街道辦事處院內、朝陽區外國駐華使館區、東城區王府井南口東北側便道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門前等地採取穿『狀衣』、打橫幅、舉標語、喊口號等方式滋事,引起群眾圍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被告人葉國柱後被公安機關查獲」。對以上被判決書描述的事實之證明,原審法院不厭其煩地羅列了40份「證據」。就像控方在起訴書中自己給自己結論的那樣是「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這還確實給人以證據鋪天蓋地的影響,通過對這40份「證據」的鋪陳,原審法院最終得出以下結論,即:「本院認為,被告人葉國柱因其無理要求未被滿足,而多次到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刑法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公訴機關提供的書證及證人證言,能夠證實葉國柱借上訪名義滋事,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事實,被告人葉國柱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鑒於上,原審法院肅然曰:「本院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對被告人葉國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判決如下……」。

這40份證據的出證人為以下四大類:1、黨委部門;2、政府部門;3、國家幹部及政府傭員;4、強盜般拆毀上訴人的房子至今一分錢未予補償的逼遷者。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的辯護人指出的黨委部門在法律上無任何地位、其在中國從來就不是法律主體,雖然這是天大的笑話,但它卻是現實,其無作證的法律資格的主張不予採納,證明原審法院完全置眾所周知的真實不顧,黨委部門在中國法律是什麼都不是已是天下盡知的事實,但法院不願承認真實,導致判決錯誤。隨意舉出幾組原審所謂有罪證據看看(按判決書中原順序):

1、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李××出具的辦案經過,證實查獲葉國柱的經過。

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具的「關於葉國柱等人在市委門前滯留的情況」證實,2003年5月24日中午12時,葉國柱一家人攜帶被褥到市委門前滯留近3個小時(無家可歸者到底應停留在哪裡才無風險)。

3、××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工作記錄證實,2003年5月24日及7月8日,民警到市委門前接回葉國柱等人。

4、證人毛××、葉××的證言證實,2003年5月24日上午去市政府門前靜坐是葉國柱提出來的。

5、證人葉××的證言證實,2003年7月8日到市委門前上訪是葉國柱提出的,當時有打橫幅、穿「狀衣」的行為。

6、證人賈××、史××的證言證實,2003年7月8日上午,在市委門前值勤時,發現葉國柱等人在市委門前便道處打橫幅,有路過群眾圍觀……」。

再按原判決羅列的順序,舉出順序連著的五份一組的證據看這些所謂的證據證明了什麼:

10、證人葉××的證言證實,2003年7月7日,葉國柱和葉××身穿「狀衣」到使館區,被武警送到派出所。

11、××派出所及××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記錄證實,2003年7月3日和7月7日,葉××與葉國強、葉明君在使館區內遊行上訪,被值勤武警送到派出所。

12、證人曹××的證言證實,在王府井大街南口見過2個推三輪車的男子把標語掛在三輪車上讓大家看,大概意思是對申奧佔地不滿。

13、證人趙×的證言證實,2003年9月29日上午,在王府井十字路口東北角看到有2輛小三輪帖滿了標語,在場圍觀的有五六十人。

14、證人曹×、劉×的證言證實,2003年9月29日,在東方廣場南側看見2個中年男子向圍觀群眾說政府拆遷不給錢,旁邊停著2輛三輪車,上面貼滿同樣內容的字報。

各以五份順序連著的兩組證據舉例,人們從這些證據中看到的是什麼,除中國的公、檢、法外,還有誰能從這些證據中看出上訴人上訪是無理的,假名上訪就是為了尋釁滋事,且確實實施了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行為呢!就是這些完全證明上訴人無罪的證據,卻被原審法院無限放大,滋意歪曲,最明顯如:原審中,黨政及法律部門、國家幹部等證人均證明上訴人採取穿「狀衣」、打橫幅、舉標語、喊口號等方式上訪。這些蓋章及簽名的證據是白紙黑字擺在人們面前,但在原審法院的「經審理查明」結論中卻赫然變成了「採取穿『狀衣』、打橫幅、舉標語、喊口號等方式滋事」。十分露骨地、把所有證據中一致共用的,以上述方式「上訪」兩個字改成了以上述方式「滋事」。向原審這樣的「法院」,其深諳顛倒黑白之道,兩字之差別,稍不留神,你還真無法發現這種與其角色價值背道而馳的不光彩之舉。這樣的法院作出的判決,豈有公正度、公信度可言。

二、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定。

1、原審判決採信在法律上連什麼都不是的黨委部門的證據違反證據的法律性原則。

2、原審判決毫無遮掩地將所有證據證明的「上訪」事實改為「滋事」事實,屬公然的枉法裁判。

3、原審判決採信了給上訴人全家製造沉重的、長久無法擺脫的人生災難的罪魁禍首——逼遷勢力者出具的十六份「證據」,直接違反了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原則。

4、原審判決將所有證據證明了的「上訪」行為事實歪曲為「滋事」行為事實,而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狀明敘表明,縱有滋事行為,也不必然構成犯罪。滋事行為與由於行為人滋事致「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之行為及結果並存,方可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尋釁滋事犯罪。原審失敗的判決構成了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直接違反。

5、原審對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作證資格的審查方面是赤裸裸違反基本法律原則。

6、原審枉法裁判構成了對憲法原則的直接違反。

綜上,請二審法院以判決作出自己的選擇。

此 致

北京市××中級法院

上訴人:

2004年12月21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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