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張耀傑:吳思案引起廣泛關注

張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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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2日訊】2003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吳思、北京青年報社侵犯陳永貴名譽權一案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此舉在新聞、法律、教育、文學、學術、出版等相關方面引起強烈震撼和廣泛關注。2004年2月10日下午,來自各高校、媒體、律師事務所和研究機構的數十位專家學者,在北京三聯書店二樓聚談吳思案。討論會的主持者是著名學者雷頤,先後發言的專家學者有何兵、笑蜀、周澤、蒲志強、張耀傑、焦國標、莫少平、賀衛方、陳永苗、余世存、盧躍剛、吳思、段宇宏等人。與會人士一致認為,應該把吳思案當作中國法律史和中國新聞史上的一個標誌性案例寫進教科書並且搬上大學課堂,並且把從事「莫須有」的枉法判決的法官作為反面教材記錄在案,供後人批判反省和汲取教訓。

關於這次討論會的詳細情況,境內外多家媒體都有現場錄音並將推出相關報導,吳思本人也將寫出這一案例的詳盡經過。鑒於這種情況,本文只就筆者的片斷記錄談一談自己的個人印象,不當之處文責自負。

莫須有的枉法判決

法律學者周澤認為,主審法官是在捏造學術規範,很值得警惕。對於傳記作者來說,只有真像沒有權威。一個國家可以有機密卻不可以有隱私,國家公務員必須接受納稅人的公開監督。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該特別強調讓陳永貴的家人提供確實受到名譽侵權的事實,而不是要求吳思提供沒有進行名譽侵權的證據。現在是吳思提供了許多證據卻不被採納,陳永貴的家人卻沒有提供受到名譽傷害的任何證據。

傳記作者張耀傑認為,剛才周澤說負責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官是在捏造學術規範,我同意他的說法,他說對於傳記作者來說只有真像沒有權威,我的觀點是真像就是權威。我自己也是一個傳記作者,吳思受到的傷害同時也是我自己可能會受到的傷害。吳思的遭遇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所有傳記作者、歷史學者和媒體記者的遭遇。在我看來,這份「終審判決」的「判決書」本身就是不能夠自圓其說的自相矛盾和自打嘴巴。顧名思義,「作者根據本人及當事人的回憶」所寫出的「回憶性文章」,大都是「作者」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以及其他「當事人」提供的佐證撰寫的第一手的文獻材料,其權威性不證自明,根本不需要找「本人及當事人」之外的非本人和非當事人去進行所謂的「考證」,也沒有任何權威機構和黨派組織可以替代「本人及當事人」來進行「回憶」。吳思在寫作過程中「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本身就是在「對事件、人物予以評考、核實考證」。判決書中所說的「無證據證實吳思對所引用的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進行了考證」,分明就是「慾加其罪,何患無辭」!我們只要直接閱讀一下吳思所寫的傳記文學作品《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就不難發現莫少平律師和高峽律師在《代理詞》中所陳述的如下事實:吳思引用回憶性文章時,均向有關作者、人員及單位進行了大量地採訪、考證,而且各個文章間也可相互印證,均非單一「拿來」。這些文章的作者有與陳永貴本人有深入交往的新華社高級記者、駐大寨報導組組長(馮東書);還有昔陽縣本縣的、曾花費大量時間、採訪大量知情人去瞭解陳永貴早期生活的第一位陳永貴的傳記作者(秦懷錄);還有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專門負責黨史研究的(孫啟泰);還有曾歷任21軍軍長、69軍軍長、北京軍區副司令、山西省軍區司令員、山西省委第一書記兼革委會主任的離休幹部、少將、陳永貴歷史問題的直接知情人(謝振華);還有曾親自到組織部查閱過陳永貴檔案的陳永貴的昔陽老鄉、新華社駐山西分社記者(范懷銀);甚至還有陳永貴本人的長子陳明珠,且其文章被載入了《山西文史資料》……這些人所寫的文章就是書證,這些作者就是人證。由此可知吳思的創作作風是非常認真嚴謹的,可以說是言必有據。

北京大學焦國標認為這次判決是法官枉法,他譴責說:連白癡都知道的事實為甚麼他們還要宣判?!

辯護律師莫少平介紹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把一審時的事實全部給偷換了。從法律技術上說,吳思在書中直接引用了前人的作品,前面這些人與本案有直接連帶關係。從法律程序上說這些人是應該追加為被告人的,法院對此卻不置一辭。西城區法院在一審時去過中組部,要求查閱檔案,中組部說不夠資格,連查閱檔案都要分出等級,這樣怎麼能夠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焦國標剛才提到構成名譽權的幾個要件,吳思這本書既沒有侮辱也沒在誹謗,更不存在揭露隱私的問題。越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越少,陳永貴的這些事情根本不叫陰私。現在吳思已經給我們授權,我們將窮盡法律手段繼續申訴,把官司打到底。

專業審判應該有專家證人

張耀傑認為,一個負責任的著作者,在處理文獻資料時所扮演的本身就是裁判和法官的角色。能夠在法庭上審判著作權人的法官,必須具備最低限度的學術修養和寫作體驗。如果限於目前的實際條件找不到一位稱職的法官,至少應該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一個能夠行使評議職能的陪審和諮詢團隊;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由幾個連判決書卻不能夠自圓其說的人來從事「莫須有」的法律判決。

法學專家賀衛方教授認為,在司法的場景下應當尊重不同行業和不同職業公認的一些規則。完全客觀的事實是不存在的,也是無止境的。這樣的判決幾乎封殺了新聞界、學術界的生存空間。賴昌星案在加拿大審理時,加拿大的法院專門請了一個中國法官出庭,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辯護律師,而是一個提供諮詢的專家證人和法庭顧問。讓專家證人到法庭給法官上課,這種案例在中國大陸也發生過。福建前幾年有一個電信公司訴陳氏兄弟的案子,陳氏兄弟從北京請來了電信專家,電信公司也從上海請來了專家證人,這樣就在法庭上開起了學術研討會。可惜的是這麼好的案例卻沒有得到積極的推廣,我們國家在證據制度上存在著很大的問題。我是與法院溝通比較多的學者。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證人必須出庭,所有的事實必須在法庭上證明。如果不出庭就只能是對空氣質證。審判「四人幫」時還有證人出庭,審判陳希同和成克傑時就不讓證人出庭了,李萍作為成克傑案的首席證人都沒有出庭,這樣的公開審判其實是假公開審判,這種假公開審判的方式對於保障人權是很可怕的事情。肖揚做最高法院院長時做了很好的一件事情,就是公開審判。孫志剛案和劉湧案審判時,我很希望能夠向全國公開報導,實際上獲准進入法庭進行報導的只有兩家媒體,經過審查的人才能夠進入法庭旁聽,而且還要向這些人宣佈紀律,不准他們向外界傳播信息。這種現象在以法治國方面是大規模倒退。

司法機關充當文化殺手

賀衛方教授還認為:我感到中國法院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它成了封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一個很重要的工具。西方國家是把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當作立國之本的,司法機構想盡辦法來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媒體是一個載體,應該區分寫作者和發表者之間的責任,本報評論和本報記者採訪的報導應該由報社負責,外來的稿件應該由作者文責自負。《北京青年報》在本案中的連帶責任是不能成立的。與媒體的自我審查相關的法律條款也是相當模糊的,中宣部現在的23個不准報導,法律上是查不到的,這實際上是沿襲了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的思路,把新聞媒體當成了統治術的一個工具。香港新華分社能夠扮演總督的角色就是這個原因。公眾人物和非公眾人物是美國的概念,英國、法國、德國這些國家都接受了,中國沒有接受。中國法制建設的根本問題是沒有主流的規則,我們只能從法理和道理上去攻破它。沒有法就不輸理,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

莫少平律師介紹說,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曾經公開表示,陳永貴是黨和國家領導人,怎麼會成為漢奸呢?吳思的不幸是涉及到了政治敏感問題。我們如果在吳思一案中沒有突破的話,後果將不堪設想。中國是全世界唯一的一個國家,公司法人可以有名譽權。名譽權與自然人本來是連在一起的,全世界獨一無二通過法律來保護法人和一個組織的名譽權的就是中國。企業法人可以有商譽,不能有名譽,法人不可能因為名譽上受到侵犯而感到痛苦。打新聞官司時,打官司的人都在本地,被告上法庭的新聞記者都在異地,記者的案子10個中有10個都是要敗訴的。

歷史學者笑蜀認為,吳思案透露出一種信息,有一些人想翻陳永貴的案子,這是對鄧小平和胡耀邦時代的改革開放成果的一種否定和顛覆。當年中共中央對於陳永貴和他的家族的處理,是思想解放的一個標誌性事件。

張耀傑認為,在吳思提供的《應訴辯護》中,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這其中包括最具權威性並且經陳永貴本人簽字承認的1980年12月26日[中發85號]文件。在這份由中共中央轉發的中組部《關於陳永貴同志歷史審查結論》中鐵證如山地寫道:「陳永貴同志在入黨前歷史上有三個問題:關於當偽代表問題、關於參加『興亞會』的問題、關於被日偽警察逮捕問題。均在入黨前及向中央的報告中作了具體陳述,屬一般歷史問題。」吳思在介紹這一事件時所依據的恰恰是中央文件中得出的結論:「興亞會的問題,後來曾多次提起。陳永貴入黨、進中央,每個階段都鬧出過一點麻煩,不過問題不大(一審判決中誤寫為「問題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這屬於『一般歷史問題』。」換言之,「對陳永貴形象有所貶損,……造成了陳永貴的社會評價降低」的,並不是《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的作者吳思,而是陳永貴自己連同陳永貴申請加入並宣誓效忠的黨組織。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吳思的行為已構成對陳永貴名譽的侵害」的同時,實際上也徹底否定和顛覆了中共中央及其組織部的權威性,這一事實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自由作家余世存表示:我考慮的是媒體和法律怎麼推動這件事情,我認為各種人群處於對立的狀態是不正常的。有一位朋友看完《手機》後對我說:你們文學界為甚麼非得這麼落後呢?這種落後現象是很普遍的,現在司法人員這麼不中立,媒體這麼不中立,我們怎麼帶動他們一起往前走呢?吳思案的判決是對於我們每個人的權力的一種侵犯。吳思的寫作態度這麼謹慎,這麼小心,這麼溫柔,為甚麼還要受到壓制呢?這麼多年了我們為甚麼還打不掉這些偶像和權威呢?

法律背後的「潛規則」

著名記者盧躍剛說,我是打名譽權官司最多的一名記者。在我的訴訟經歷中,還沒有碰到過這麼荒唐的法律判決。西城區法院一審時,吳思把他寫的辯護詞拿給我看,我說這個官司你肯定贏,我可以和你打個賭,要是贏了你請我吃飯,要是輸了我請你吃飯。沒有想到偏偏就打輸了。

著名律師蒲志強說:陳永貴的兒子陳明亮給北京青年報打電話要求停止連載,話說得很蠻橫,值班編輯本來是個好脾氣的人,也被他氣壞了,說是《北京青年報》誰都不怕,就怕北京市委宣傳部,結果第二天北京市委宣傳部就把主編找去了,這本書就這樣被停止連載了。

《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的作者吳思以當事人的身份表示說,我當年曾經是農業學大寨的標兵,表現得非常左,陳永貴的失敗就是我的失敗。陳永貴是一個敢闖的人,他參加興亞會也有敢作敢為的勁。參加興亞會並不就是漢奸,無非是像現在的村委會那樣催糧派款。陳永貴沒有血債,所以被定義為一般歷史問題的。他搞出一個大寨也很不容易。如果陳永貴的家屬認真看完我這本書,就會明白我這本書比大家的評價還是要高一些。關於原告方提供的證言,趙懷恩託孤一事,趙懷恩本人已經去世了,他的夫人說陳永貴沒有向我丈夫託孤。我們說他夫人不是當事人,證詞不能成立。再說,她這也是幾十年後的回憶,不可能比正式發表的回憶錄更具權威性。我在書中採用的是「據說」,只有一個孤證時我全部採用「據說」,這是一種非常謹慎的態度。

曾經採訪過吳思案判決的某報記者段宇宏介紹說,第一次開庭時我和《南方週末》的記者一塊去採訪,法庭不讓我們進去,說今天只是談話,不是開庭。我們一直等到下午五點鐘也沒有能夠進去。肯定有一種東西在干預這件事情。陳明亮通過電話利誘威脅我,還說要審查我寫的稿子,我就把電話掛斷了。大約幾分鐘後他給我發來一條短信進行人身威脅,時間是2003年7月20日(星期日)晚上9點19分,短信的內容是:「你要跟我開這種玩笑,玩陰謀,你就試試看,年輕人,你想清楚!我可不想讓你後悔!」幾天後我的稿子剛要發稿,中宣部新聞局就打電話來要求撤稿。

吳思說:在這個案子中發揮作用的應該是個人而不是組織,陳明亮只是澳大利亞成功集團的一名董事,這麼準確這麼迅速的干預,決不是外企的董事能夠做得到的,我們仍然沒有證明這個力量是誰。

蒲志強律師介紹說,我聽說陳永貴的家屬已經申請強制執行了。按照「潛規則」,中國法庭作出的判決是可以不執行的。吳思的2萬塊錢可以不交。《北京青年報》的2千塊錢可以交納。建議《北京青年報》在頭版發表一個道歉聲明,以表示尊重法律,同時加上一個編者按說明真象,把判決書也公開登在報紙上,把法官置於公眾監督之下。我的原則是,我可以不說實話,但我不可以說假話,政治要講信用,我自己也要有良知。我們對法律本身是尊重的,對於錯誤的判決是不能接受的。今年應該對這樣一個案例進行毫不留情的批判,《北京青年報》和兄弟報刊爭取的其實是自己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莫少平律師說,《北京青年報》可以開闢專門的版面來談這件事,這樣有助於提高報紙的品位。國家領導人的傳記就是國家的歷史,這個歷史是應該讓大家知道的,國家是不應該有隱私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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