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時報案終審 原告律師分析社長可能動機

伯格曼:社長周錦興在中國有生意 極可能為私利攻擊法輪功邀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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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盧斯文蒙特利爾報導報導)加拿大法輪功學員起訴《華僑時報》誹謗及煽動仇恨案,繼2003年11月份兩週的法庭終審後,於2月23日至25日再度開庭,雙方律師進行法庭辯論,使這一延續了兩年多的案件進入最後終審結案階段。
  
2月24日,原告律師麥克爾.伯格曼(Michael Bergman)律師繼續向法庭陳述。伯格曼律師分析了華僑時報社長周錦興一再違反法庭特別保護令,發表攻擊法輪功文章的可能動機。
  
華僑時報2001年11月3日發表了一篇攻擊法輪功的廣告文章。11月10日和24日又接連發表攻擊法輪功的廣告文章。12月7日魁省高等法院罕見的下達法庭保護令,禁止華僑時報繼續發表此類文章。
  
在此前的法庭證詞中,周錦興稱自己在第一篇文章發表之前並不知情,而是事後看到這篇文章,他也認為該文荒誕不經。後來周錦興為甚麼繼續發表攻擊法輪功的文章呢?
  
伯格曼律師分析說,第一種可能動機是周錦興相信法輪功的教導是荒誕不經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荒誕不經的危險分子,必須予以鎮壓。儘管他的朋友告訴他煉法輪功對健康有好處。
  
伯格曼律師說,第二種可能的動機是,周錦興社長是個像Keystone警察那樣的喜劇人物,做事顛三倒四,毫無章法。如果這樣,他就是無意中犯了法。
  
第三種可能的動機,也是伯格曼律師傾向接受的解釋是,周社長在中國大陸還有生意。伯格曼律師說:「一方面他是華僑時報的社長;另一方面他還是移民顧問,為很多中國人移民加拿大提供諮詢。一個合理的推測是,在中國不支持當政者的政策是無法做生意的。這個政府已經把他的影響力延伸到海外的華人社區。有甚麼比發動一場本地的反法輪功的運動更能邀寵和贏得機會呢?」 
  
伯格曼對周錦興發出一連串的詰問:「既然他認為第一個廣告是荒誕不經的,為何又要在11月10日和24日一再批准攻擊法輪功的廣告發表?他是想多賺那幾塊錢嗎?我不這麼認為,他是為了自己的私利而取悅中國政府。否則他為何對法庭下達的保護令無動於衷?為何他無視他的朋友的看法──至少法輪功和其他氣功一樣對健康有好處?為何他無視他所熟悉的一個事實──在中國一場群體迫害正在發生。他沒有心肝嗎?」 

*違法行為
  
伯格曼律師分析被告的違法行為時指出:「被告《華僑時報》社長周錦興承認該報沒有刊登廣告的準則;其刊登的詆譭法輪功的所謂廣告,違反廣告法,因為它不是生意,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僅僅是詆譭法輪功。 」
  
伯格曼在陳述中說:「從法律的角度看,華僑時報刊載的材料是錯誤的。在華僑時報刊載的文章中,有些地方扭曲了事實真相,有的地方有意漏掉了關鍵信息,這樣以來,就完全改變了文章表達的原意;還有些地方沒有交待相關背景,以這種方式誤導了讀者;還有的地方直接挑起讀者對法輪功的仇恨;還有的地方,有意描述某種行為激起讀者的不滿,甚至採用一些民主的方式,如徵集簽名,來傷害法輪功修煉者。 」

*觸犯法律 具「群體滅絕罪」性質
  
在論述被告觸犯的法律時,伯格曼強調,被告一意孤行地詆譭法輪功,不是一般的誹謗,不是簡單地「失實」,而是有意、公開、持續地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意圖在當地取締法輪功,具有加拿大刑法中「群體滅絕罪」的性質。
  
伯格曼還向法庭提交了加拿大國家電視廣播管理委員會對城市電視台轉載中國中央電視台栽贓法輪功殺人案的處理決定,講述了新聞記者在盧旺達宗族仇殺中所起的作用。伯格曼認為被告的行為與最近由國際法庭審判的「盧旺達媒體」一案中的媒體具有相同的性質,該案三名新聞從業者在盧旺達發生群體滅絕罪行期間因為煽動仇恨兩人被判終身監禁、一人被判監禁35年。
  
伯格曼最後說:「本案不僅僅是字面上怎麼說的問題,而關係到人性的行為;社會將走向哪裏?我們是要一個相互容忍的社會,還是不擇手段尋求主宰、控制與毀滅的社會?更重要的是,「真善忍」意味著甚麼?」
  
當伯格曼說到「真善忍」時,聲音哽咽,這時全場掌聲雷動。
  
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回答在法庭陳述時的感受時,控方律師伯格曼說:「我在法庭上感覺非常自信」,他表示對本案的前景感到樂觀,他認為此案的形勢對原告是有利的。
  
本報記者還採訪了被告律師格雷。他表示案子尚未結束,不願發表評論。(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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