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達的自由與憲法的保障

從昝愛宗網絡言論自由訴訟案說起(之一)

----------案件背景

余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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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9日訊】【註釋】 青年記者昝愛宗因為在網上參與關於「嚴打」問題的討論,併發表了題為「嚴打,新的恐怖主義」的短文,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分局罰款5千元人民幣。當事人不服此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杭州市下城區法院和市中級法院先後受理此案,昝愛宗在一、二審中均敗訴。

   此案雖已終結,但它在學術界、傳媒界、法學界以及普通網友和公眾中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為此,2002年8月24日,《工人日報》專門召開了一次研討會,邀請法學、新聞學、行政學等領域的學者討論此案。與會學者均認為:「此案為我國大眾傳播學領域的司法保障制度的進步以及在相關學術領域提供具有典型本土特徵的、極具歷史性價值的讀本。」[1]

   在我看來,一方面,這是一個小得不能再小的案件──從處罰程度的輕微、法庭卷宗的簡約、審理過程的單純這些角度來看,它確實算不得甚麼「大案」、「要案」;然而,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個大得不能再大的案件──因為其背後隱藏著一系列複雜而現實的命題:公民的表達自由以及與此相關的新聞自由如何獲得法律的保障?新聞界如何履行輿論監督的職能?政府所屬的各權力機關如何應對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傳媒的批評?在中國的新聞法尚未出台的現實處境下,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能否被公民援引為捍衛自身言論自由權利的司法資源?

   我相信,無論是在虛擬空間裡,還是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關心昝愛宗的命運也就是關心我們自己的命運,我們保衛昝愛宗的權利也就是保衛我們自己的權利。當昝愛宗因為行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發表自由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時候,我們每個人都能切身地感受到:一把利劍已然高懸在我們頭頂上;當昝愛宗的兩次行政訴訟都遭到失敗的時候,我們每個人都會失望地發現:原來憲法與我們日常生活的距離竟然是那樣的遙遠,憲法並沒有切實地為我們基本的公民權利提供保障。

   因此,昝愛宗所面對的尷尬,絕不僅僅是「他」一個人的尷尬,而是「我們」每個人已經、正在或即將面對的尷尬。即使出於最「自私」的理由,我們也有必要對這一案件進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討論。

  一、案件背景

   昝愛宗是檢察日報社《方圓》雜誌駐浙江辦事處的首席代表、特約記者,曾經在北京新聞界工作多年,發表了多篇頗有影響力的新聞報導,還編著過多部研究中國文化與傳媒問題的著作。其中,最有名的一本是《第四種權力──從輿論監督到新聞法治》,該書曾在各界引起廣泛爭論,後來被禁止繼續加印和發行。近年來,昝愛宗以「電子情」為筆名,在各大網站發表了為數眾多的雜文隨筆作品,對許多社會熱點問題提出了獨到的思考和尖銳的批評。

   2001年10月1日晚8點,昝愛宗參加了《檢察日報》「正義網」之「法律寫作社區」上以「嚴打」為主題的網上討論。該討論活動由《方圓》雜誌主編趙志剛(網名「冷眼觀潮」)策劃、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劉仁文主持,是一個開放式的公共論壇。針對劉仁文所發表的分析文章,昝愛宗提交了一篇題為「嚴打,新的恐怖主義」的帖子。這個帖子是一篇主題和結構都相對完整的短文,全文共711字。昝愛宗還將這篇文章貼到了「億龍網」之「西祠胡同」和「浙江傳媒論壇」等網站上。

   在這篇文章裡,昝愛宗就「嚴打」實施者的矛盾心理、「嚴打」的局限性及過多倚重「嚴打」所帶來的弊端等問題作了初步分析。他認為,「嚴打」這一政策並非十全十美,它時常出現偏差:既然有「嚴打」,那麼會不會有「松打」呢?再者,「嚴打」所採用的法律與平時非「嚴打」時期採用的法律應該是相同的,那麼「嚴打」時期提出的「從嚴從重」難道是說法律也有「嚴」與「不嚴」、「重」與「不重」之分嗎?顯然,這與「依法治國」的理念不符。昝愛宗在這篇文章中寫道:「有警察公然對媒體記者聲稱,刑訊逼供,沒有幾個不招供的」、「對某些犯罪嫌疑人來說,趕上嚴打,有可能罪加一等;如果這個犯罪嫌疑人幸運,趕上寬鬆的政策就可能免於刑事處份。」[2] 總體而言,這篇短文除了題目比較有「火藥味」(這是網絡寫作的一大特點,網絡寫作者深知必須以醒目的題目來提高「點擊率」)之外,其內容基本上是有理有據、講道理擺事實的。其言論尺度與時下報刊上公開發表的一些批評性文章相比,並無明顯的「過線」之處。

   2001年10月17日,3名自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公安分局警察」的有關人員到昝愛宗的辦公室,對昝愛宗在網上發表此文的事實作了筆錄。10月18日,杭州市下城區公安分局科技科警察要求昝愛宗交納5千元「暫扣款」。19日,昝愛宗將這筆款項送交下城區公安分局。11月30日,下城區公安分局認定昝愛宗在網上發表的「嚴打,新的恐怖主義」一文違反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5條第5款之規定,屬於「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複製、傳播、捏造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信息」,因此發出「下公(治)行決字(2001)第850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昝愛宗處以行政警告及5千元處罰,並開具罰款收據。

   昝愛宗對下城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01年12月2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向杭州市公安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昝愛宗堅持認為:對「嚴打」的個人看法應該屬於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的範疇,是神聖的公民權利,即使文章有一定的錯誤、片面或表達上的不妥當,也不應該被認定為「捏造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1983年、1996年、2001年中國在短時期內實行的「嚴打」政策存在著一定的利弊,社會上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因「嚴打」而暴露出來尖銳問題。法律界人士、新聞從業人員有權對「嚴打」所存在的問題作科學的探討、評論乃至專題研究,這些做法並不違反《憲法》,如《憲法》第35條之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之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47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2002年1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杭公復(2001)149號」復議決定書,維持下城區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昝愛宗無奈之下於2002年2月6日向杭州市下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下城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下城區法院接受了這一行政訴訟,但一審判決是支持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昝愛宗對一審判決不服,遂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02年7月31日杭州市中院下達「(2002)杭行終字第74號」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210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至此,昝愛宗捍衛網絡言論自由的行政訴訟案終於劃上一個發人深省的句號。雖然昝愛宗本人表示還將通過種種方式繼續申訴(比如致信全國人大及人大代表等),但從司法程序來講,本案已經終結。

   從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到法院的兩次判決結果,一方面我們看到了中國公民言論自由度的有限拓展、公安部門執法的逐步文明化以及司法機關審理程序的透明度──畢竟昝愛宗沒有因為發表批評意見而身陷牢獄,畢竟這一案件被法院受理並經過了兩次審理,畢竟在敗訴之後當事人依然有在網絡上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我們卻又遺憾地發現,在行政與司法機構之間具有某種天然的「默契」。更值得深思的是,當單個的公民因行使言論自由權利而面對巨大壓力時,居然沒有任何道義和法律的資源可以引用──這一案例再次凸現了今日中國讓人憂慮的現實:一個公民真要真正行使自己的表達自由,將面臨何等嚴峻的結果。

(中國當代研究2003年第四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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