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防既得利益集團 阻礙土地制度改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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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訊】亞洲時報記者焱樺報導/中國國土資源部部長孫文盛2003年底透露,中央決定對國土資源實行省級以下垂直管理體制。業內人士認為,這次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事實上是1987年以來土地權力和土地利益的最大一次調整。外間則認為,這是中央對地方政府手握土地大權而滋生土地尋租和圈地腐敗這一頑垢所下的一劑猛藥。

但有專家警告,最終藥效如何就看政府推進改革的關鍵,必須慎防“既得利益體團阻礙改革的道路”。

多年來,圍繞土地這一核心,已經形成了一個以“某些政府官員”以及“地產大鱷”、“官商”組成的複雜利益集團體系,土地尋租行為和圈地運動的大量滋生,而土地暴利和政績驅動則是腐敗滋生的最根本的動力。《人民日報》 2004年2月23日就曾報道,全中國176座高爾夫球場,僅1座經正式審批。

為此,中央對症下藥。繼2003年底中央關於“對國土資源實行省級以下垂直管理體制的決定”之後,日前,建設部、發改委等國家四部委又聯合發出通知,緊急叫停城市大廣場、寬馬路的建設。此舉被媒體稱為“一箭雙雕”:既堵住了官員集團的政績浮誇風,又堵住了假“城鎮建設”之名行土地亂批亂佔之實的新一輪土地尋租行為。

“這意味著中央政府對集土地規劃、土地審批、土地出讓金收取等權力於一身的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益分配主導資格緊急叫停。自行其事,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而常常置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的政令於不顧的地方政府從此不可能再從土地上獲取最大利益”,《瞭望東方周刊》如此評價該政策。 該刊認為,“複雜的利益集團間的博弈”為的就是覬覦已久的“土地流轉增值收入”這塊肥肉。

資料顯示,2002年,全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收入,平均為每畝12.97萬元,其中使用權轉讓、流轉的收入平均為每畝23.47萬元,後者是前者的近一倍。《瞭望東方周刊》文章分析,近幾年來,由於絕大部分土地有償出讓是以協定形式出讓為主,土地的高價值屬性往往體現於土地流轉,但流轉的增值部分並沒有裝入政府財政,而是“大多數被除政府之外的利益集團拿走了”。

因此,業內人士認為,這次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事實上是1987年以來土地權力和土地利益的最大一次調整。外間則認為,這是中央對地方政府因手握土地大權而滋生腐敗這一頑垢所下的一劑猛藥。

對於在“市場經濟利益多元化”的環境,如何協調處理“改革轉型當中利益集團之間關係”是政府推進改革的關鍵,必須慎防“既得利益體團阻礙改革的道路”。

對此,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近日接受《華商晨報》採訪指出幾點:“第一是我們要非常清醒地認識到,市場經濟就是利益多元化,各種利益擺在明處,然後他們之間來協調;第二,作為一個執政黨或者政府,它要協調利益之間的關係,從根本來說,從長遠來說,利益是一時的,但是從局部來說、從短期來說利益是有衝突的,那麼就要從全局來考慮;第三,一定要防止這種既得利益阻礙改革的進行,因為局部利益往往會妨礙某些改革,特別是如果在暗中運作。”

另外,深圳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黃衛平教授也有類似看法。“土地改革的最大阻力實質上來自於在以往土地受讓中獲得最大收益的既得利益者,這其中也包括某些地方政府,” 黃衛平教授對《瞭望東方周刊》說。

就土地管理制度中至關重要的征地問題,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3月8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憲法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說,中國擬在憲法中完善土地徵用制度。王兆國說,憲法第十條第三款關於土地徵用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王兆國還說,以及依據這一規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沒有區分上述兩種不同情形,統稱“徵用”。從實際內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收;又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用。為了理順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徵收、徵用而發生的不同的財產關係,區分徵收和徵用兩種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有關專家認為,由於徵地問題關係到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是此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在“兩會”及“兩會”之後將是人們一路關注的問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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