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為了和平

肖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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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訊】區分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1]

要避免戰爭、爭取和平,需對戰爭本身抱理性態度。為和平而謀劃的思想家們並不一概反對戰爭,他們中不少人贊成在某些情況下進行戰爭並為之辯護。最重要的辯護是對戰爭作正義與非正義的性質區分。把戰爭作此區分,與對戰爭的譴責一樣源遠流長。不光眾多思想家作這樣的區分,一般民眾也自發地傾向於作這種區分。儘管在“何為正義何為非正義”的問題上分歧重重,但人類還是逐漸取得一些基本共識,如:侵略戰爭、征服戰爭、出自壓迫和掠奪目的的戰爭是非正義的;基於自衛,為保衛和平和家園、為了自由和尊嚴而進行的戰爭是正義的。

傑出思想家們就戰爭問題在一些原則問題上所作的是非辨析推動了基本共識的形成。 從西元前六世紀中期開始達百年之久的希波戰爭,對希臘人來說,不僅是反抗侵略,而且是一場為著扞衛自己的城邦制而與強大的專制帝國進行的殊死鬥爭。鬥爭的勝利使希臘的獨立城邦幸存下來,並創造了對全人類影響深遠的文化和政治制度。基於這雙重的正義性,希臘哲學家、詩人們,包括深刻揭露了戰爭殘酷性的三大悲劇詩人無不引以自豪並為之辯護。即使反戰立場最鮮明,以一系列喜劇鞭撻諷刺愚弄人民、鼓吹城邦之間內戰的政客的詩人阿裏斯托芬也對希波戰爭中抗擊波斯入侵者的勇士大加讚揚。世界各大宗教創立者都反對戰爭,但也認肯了自衛的權利,尤其基督教一些著名神學家,如聖奧古斯丁、托馬斯.阿奎那,他們都對這類權利作過有力論證。阿奎那不僅從戰爭理由、目的等方面梳理了使一場戰爭具有正義性的條件,還通過指出暴君在臣民中製造傾軋和紛爭是犯了嚴重的叛亂罪,為推翻暴政的行動作了辯護。在十七世紀思想家洛克眼裏,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和毀滅的狀態,這種看法表明了對戰爭的反感,但他同時堅決反對為了和平讓無辜者乖乖地任人施暴。在他看來,這種由強暴和掠奪構成的和平無異於要民眾充當馴順的羔羊,不加抵抗地聽任豺狼咬斷自己的喉嚨。人道主義者雨果主張以博愛促進和平,向往不再有持劍的士兵、不再有國界,整個宇宙為一家的和平前景。但他堅定表示,決不要低頭屈膝的和平、專制下的和平、王朝下的和平。1869年的洛桑和平大會上,雨果提出和平的首要條件是解放,並認為為此“也許還需要最後一次戰爭”。二十世紀初,法國社會黨領袖饒勒斯就日益逼近的戰爭對社會黨人提出了雙重任務:當戰火還只是遙遠的威脅時,應該防止戰爭,但危急時刻就應該發動扞衛民族獨立的戰爭。至於投入正義戰爭的必要性,愛因斯坦以反納粹的戰爭為例作了透徹的表達。他說,“我反對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武力”,“除非碰到以消滅生命為目的的敵人”,“他無條件地一心消滅我和我的民族……這就是我為什麽認為在對付納粹德國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是必要的和合理的。”[2]

雖然對正義戰爭進行辯護的角度各異,但在重要之處存在共性,這就是:基於現實主義的理性態度,注意到某些情勢下戰爭與和平的悖論,看到非正義基礎上的和平是不可靠的和虛假的。戰爭與和平的悖論主要存在於這樣一種情況:當和平的呼求全然無效,正義的警告根本沒用,這種情況下,拿起武器可能就成了和平的唯一機會。對此,就連反戰立場近乎極端、視非正義的和平強於一場正義戰爭的西塞羅也不反對,他表示,享有不受侵擾的和平生活是“可以參戰的唯一理由”。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期,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使戰爭的性質轉化為“為了和平的戰爭”、“結束戰爭的戰爭”,這個設想作為一種基於現實主義的理想主義,無疑是看到了極端情況下和平局面也是需要以戰鬥來爭取的,否則,為了避免參戰而聽任航行在公海的商船被一意孤行且無視國際準則的敵人擊沈、平民無端喪身,既是對本國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不負責,也助長了對方的戰爭氣焰。而和平建立於什麽樣的基礎上,直接關係到和平以及與和平相聯繫的那些價值的命運。當和平局面是以屈從於非正義為代價換來的,尤其當非正義是系統化了的,那麽,無論就國與國之間還是一國之內而言,這種所謂和平都屬於洛克、雨果堅決加以拒絕的“暴政下的和平”,它意味著隱型戰爭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民的生命以及生命的尊嚴之無保障,不亞於公開和顯性的戰爭狀態。然而,和平之所以珍貴,不就在於它是人們生活和尊嚴的前提嗎?當面對這種情況,和平的機會或者說生存的機會就存在於重建正義的鬥爭之中。

世界主義和世界政府理想

為了和平與正義而建立一個超越地域、文化、宗教界限的世界政府,這在西方是一個古老的夢。它基於各個地區或國家之間戰事頻仍的現實,依託於世界主義思想。而在對和平之路的探索中,世界主義和世界政府,無論從精神維度還是可操作性看,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一個頗有意思的事實是,探索和平之路的人們都是世界主義者,甘地可能是其中屈指可數的例外,我想這是因為他和他的民族正面臨著爭取國家獨立的迫切任務。世界主義基於公理和人類的立場,把人性看得高於民族性,把人類共同利益看得高於任何特定民族或國家的利益。所以,世界主義者把對人類的忠誠置於一切責任之上,認為自己首先是人類的一員,然後才是特定民族特定國家的一員;這種立場和胸懷必然伴隨著精神上的寬容,尊重差異和多樣性,致力於從差異中發現共性,從多樣性中看到統一性。世界主義早在古希臘就有萌芽和生長,儘管城邦之間具有強烈的排外性,但存在於整個希臘世界的幾大聖地和共同節慶對狹隘地方觀念提出了挑戰,傳輸了一種“類世界主義”的精神。這種精神特別為視野廣闊、思想突破了城邦界限的哲學家和詩人們所青睞。經過羅馬這一頗具世界帝國之風的時代、又經具普世性的基督教會以及創建於中世紀時期的大學的催化,世界主義在思想界成為一種很具影響的精神傾向。

但它真正成為遏止戰爭的重要精神資源應該是文藝復興以來歐洲民族國家逐漸形成之時和之後。在這一過程,戰爭越來越頻繁,規模越來越大,越來越充滿血腥。世界主義者們相信,一個世界性的國家是人類共同的家園和普世和平的保障。他們為著和平以各自的方式對世界施加了影響。例如,16世紀,北文藝復興代表伊拉斯謨撰文揭露黨派精神的狹隘,呼籲理性、寬容、公正解決爭端和人類和睦相處;而他的歐洲統一夢作為一筆寶貴精神遺産深刻影響了日後的歐洲知識界。18世紀,萊辛已經明確提出超越民族偏見和不屈從於宗教偏見,通過劇本《智者納旦》表達了世界一體、人類一家以及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三大宗教同出一源的思想,倡導宗教寬容和人類和諧。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陷入民族主義迷狂的歐洲不僅變成各國混戰的戰場,而且交戰國之間的仇恨成了一種氣氛、一種習慣。要在這種情況下表現超越國界的公正立場無異於把各方仇恨引向自身,羅曼.羅蘭卻超乎混戰之上,以《超越混戰》等一系列文章向仇恨公開宣戰,並把“祖國還是公正?”“良心,即永?痧u理還是祖國?”的尖銳問題推到人們面前。在歐洲,世界主義者有一個很長的精神譜系,僅從這裏提到的便可看到,他們的正義呼聲給了飽受戰禍之苦的世界以慰藉;他們同失去理智的世界對話的努力給迷茫中的人們提示了回歸理性的道路。

而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各國擁有自行其是的主權往往成為在國與國之間實現和平的最大障礙。對於和平之路的探尋者來說,尋求一種可以遏制戰爭、實現公正和平的超國家機構,乃是順理成章的。最早明確表達世界政府理想的是尚處中世紀和文藝復興之交的詩人但丁的著作《論世界帝國》。對這一理想作出熱烈反應的伊拉斯謨的《呼籲和平》、法國聖皮埃爾的《永久和平方案》和盧梭的《聖皮埃爾〈永久和平方案〉摘要》等,都是有關世界政府設想的重要文獻。但作了最系統探討和論證的是康得。在《永久和平論》和其他一系列相關著作中,他提出,通過建立全球政府和平解決爭端,歷史將克服戰爭這種國際關係形式而趨向永久和平。他相信,通過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會,進而通過建立各個國家的聯合體而實現世界大同,這是人類由野蠻走向文明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過程。他借關於永久和平的三大正式條款對此作了集中表述:第一,每個國家的公民體制都應是共和制;第二,國際權利以自由國家的聯盟制度為基礎;第三,世界公民權利將限於以普遍的友好為條件。康得的設想及其所依託的理念受到黑格爾的奚落[3],更被許多“現實主義者”譏為烏托邦,但其生命力和可操作性一步步被後來的歷史發展所證明。

談及世界主義和世界政府,國家主權問題是無法回避的。世界主義精神意味著一種高於愛國主義的更高更廣的忠誠;世界政府機構要有效或者說要有存在意義,則意味各個國家必須讓渡出部分主權。一個各國擁有絕對主權的世界,只能是戰爭之劍高懸的禍患無窮的世界。大概正因為如此,探尋和平之路的思想家對國家主權往往持保留態度,當主權在一些地方成為抵拒公理的掩體從而阻礙建立正義與和平的努力,對主權觀的檢討也就勢所必然。無論如何,寬容、尊重公理、世界主義等,為人們以理性的和平方式來消除社會災難,解決人類問題提供了基本的精神構架。

和平主義運動

和平主義是一種反對用暴力解決衝突,以消滅戰爭和爭取實現各民族間持久和平為目標的努力和主張,它既是思潮也是社會運動。作為思潮,和平主義可以追溯到古代,作為一種運動,在歐洲也有上千年歷史了。最早具規模的和平運動出現於暴力盛行的10、11世紀。這就是始於法國、傳遍歐洲大部分地區的上帝和平運動。這一運動的實質是在戰爭頻繁發生的情況下採取措施減少戰事並在戰爭狀態下遏制和減緩野蠻行為;其方式是通過多次宗教會議發出上帝和平令和上帝休戰令。上帝和平令要求基督徒集體發誓支援和平,主要精神是嚴禁私鬥和在戰時保護非戰鬥人員,禁止在任何情況下侵犯僧侶、朝聖者、商人、婦孺、農民及其財産。通過上帝休戰令則逐漸禁止在某些日子(如每周的某幾天、某些宗教節日和大齋節期間)進行一切戰爭。就第一次和平運動把戰事限制在一定時間和保護非戰鬥人員這兩大內容看,如果向上追溯,其實是對希臘城邦時期一些從宗教節日中産生的慣例的回歸,諸如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希臘全境必須休戰,前往運動會的旅客不論來自何處、途經哪里個城邦,都不得受幹擾和侵犯。這在西方是一個悠久的傳統。

以其教徒拒絕參加戰爭而聞名的貴格會值得一提,它是和平主義傳統的重要一環。貴格會興起於17世紀中葉的英格蘭和北美殖民地。其教義的精神特徵是和平主義,認為暴力導致分裂,而所有具高度道德價值的行為都是一種深刻而潛在的人類統一的表現,因而它反對任何戰爭。貴格會教徒因其信仰拒絕參加戰爭,卻並不能避免戰爭發生。正因為如此,教徒們有一種特別的義務感去致力於治癒戰爭創傷,自興起到現在的三百多年間,教徒們在西方每次戰爭中都盡可能為交戰雙方提供援助,並致力於通過教育渠道消除既作為戰爭原因也是戰爭後果的仇恨和誤解。[4]

無論在歷史上和現實中,和平主義都有絕對的和有條件的兩種。絕對和平主義無條件地反對武力和戰爭。然而這種主義雖寬容卻不明智。和平主義所依託的價值理念是尊重生命,這使得無條件反對一切戰爭的絕對和平主義無論在實踐上和邏輯上都面臨不可克服的困難。當面對愛因斯坦所說的那種敵人時,反對進行戰爭無異於聽任無辜者的生命被消滅。二戰時期,當侵華日軍在我們國土上燒殺搶掠,當納粹軍隊的鐵蹄踐踏著法國土地、納粹的空軍在倫敦上空日夜轟炸,拒絕拿起武器無異於把祖國拱手送給侵略者,無異於聽任生命和文明一起毀滅。何況,在這類情況下,當戰爭已經發生而拒絕上戰場,實際上正如一些論者所指出的,是把應該共同分擔的危險推給了別人,這就産生了道義上的問題。

當代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曾批評道:在任何條件下都拒絕參與所有的戰爭是一種天真的必然具有偏狹色彩的觀點。[5] 我認為,天真在於不瞭解特定情況下戰爭與和平的悖論;由此也導致否認任何正義戰爭可能性的偏狹。正因為如此,在具和平主義思想的傑出人物中幾乎沒有誰絕對反對武力。即使和平運動無可爭議的代表和精神象徵甘地和馬丁路德金,他們也支援某些情況下使用武力。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甘地反對趁英國之危提出自治要求,而支援印軍開赴歐洲戰場“參加保衛帝國”,號召在英國的印度人在戰爭中作些工作,號召願意參加的人登記為志願隊;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支援武裝抵抗日本侵印邊界。領導了美國黑人非暴力運動的馬丁路德金相信,以暴力手段反抗不公正,將造成的問題比它能解決的更多。然而如果面臨與人的自由和尊嚴為敵的極權主義體制的威脅,人們不得不在向它屈膝投降和用戰爭來反對這個體制之間作出選擇,他甚至寧願選擇戰爭,他認為,在阻止極權主義罪惡蔓延上,戰爭倒不失為一種消極的善。可以說,堅信有些東西比和平更珍貴這一點是所有偉大的和平主義者的共通之處。

應該指出,具絕對和平主義傾向的貴格會有其獨特之處。當戰爭發生,承擔起治癒戰爭創傷的責任;在國內政治上試圖在戰爭與屈從之外找出既不戰爭也不屈從的第三條道路:保持內心自由和對良心的忠誠,當政府要求人行不義時,聽從自己的良心而進行抵制。前一種實踐同由瑞士慈善家J.H.杜南首創於19世紀中葉、後來發展為國際性組織的紅十字會的使命相近,1864年的日內瓦公約責成簽字國政府救護所有戰爭傷員,不論盟友和敵人。杜南創建紅十字會時是否受了貴格會啓發,這不重要,重要的是貴格會的實踐的確開闢了一條超越敵友界限為戰亂地區提供人道主義救助的路子。貴格會對政府不義要求作良心抵制的主張則對後來的美國國家理想和憲法産生了深刻影響,對美國的非暴力反抗和公民不服從運動無疑也有影響。

西方的和平主義運動不論其實效如何,也不管其反戰是有條件還是無條件,至少是一種督促人們對戰爭進行反省的力量,而且一定程度上對抑制戰爭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尤其當戰爭已經發生時所致力的療治或減輕戰爭創傷的行動,使人道主義這一最偉大傳統即使在戰爭這種極端情況下也得到伸張。相比之下,我國幾千年戰亂不斷,承受了太多戰爭苦難的人民深知和平的珍貴,對戰爭的憎恨和持久和平的願望決不亞於任何地方,但兩千多年的專制皇權體制把言論和政治活動空間收縮得幾近於無,縱然不乏反戰思想,例如偉大詩人杜甫就在詩中對戰爭帶給人民的苦難進行了深刻揭露,但整個社會既缺少遏制戰爭的系統設想也不具備可以公開表達的條件,當這種思想與當局的既定之策不符時尤其如此;至於實踐上,無論是對戰爭的公開抗議還是作為戰爭抉擇壓力的反戰輿論更無存在空間。倒是刺激戰爭的暴力思想常常頗為風光,可以放肆地毒害民眾。

國際法

如果說和平運動代表來自民間的制止戰爭的努力,那麽國際法便産生自在國與國之間建立規範從而限制戰爭並把正義原則運用於戰爭的努力。如上所示,國際法的産生是有很深宗教背景的。尤其基督教會,它作為一種超國家存在實體,使其在推動和創制國際法上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儘管歷史上教會同戰爭與和平的關係非常複雜,一如在其他方面,它罪孽深重但又行了許多善事,它製造了黑暗和野蠻,但又鑄造了新文明的形式;曾經在若干世紀中貫穿教會歷史的不寬容和野心使它挑起了許多戰爭,但教會又對控制戰爭,特別是對國際法的形成作出了遠比任何世俗政權多而且卓有成效的努力。事實上,大約從11世紀開始世俗政權的皇帝和國王們頒佈的許多更具法律強制性的和平條令大多源自早期上帝和平運動,條令要求貴族們發誓維護和平,嚴禁血親復仇、決鬥等暴力行為,並對種種破壞和平的暴力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置辦法。上述慣例、法令事實上是包括戰爭法在內的國際法的前身。其中,構成戰爭法來源的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即在全歐洲受到各國騎士普遍遵奉的騎士準則。以榮譽原則為核心的騎士準則要求扶弱濟困、要求敵手之間公平競爭,這成了規範戰爭行為的習慣法。

但在規範戰爭行為上真正具國際性的法律是隨著由獨立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的出現而出現的,[6] 就是說,是在文藝復興以後民族國家逐漸形成過程中應運而生的。最集中體現了這一成果的是17世紀格勞修斯的《戰爭與和平法》。這部著作不僅從理論上論證了劃分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的必要性及其劃分標準,更重要的是強調了一種對文明準則的強烈信念:這些準則,即使在戰時也應得到各國政府遵守。正是對文明準則的信念約束了交戰各方的戰爭行為,使之不至走向那種“相互確保摧毀”的無限制的戰爭。

戰爭法在後來有過多次發展,但一些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是一以貫之的,如:根據正義原則確定侵略戰爭是嚴重的國際不法行為,確定了一個國家何時有介入戰爭的正當理由;確立了一些在戰爭中必須遵守的文明原則,其中,最重要的是區分戰鬥人員與非戰鬥人員;也確立了一些控制國家在戰爭中所使用手段的原則,即使一場正義戰爭,某些暴力形式也被嚴格禁止。這後兩種限制,我認為基於手段必須與目的相一致的道德理念,在追求正義目的時所採取手段在性質上不能與目的相背離。而且就實現正義與和平的可能性而言,正如羅爾斯指出的:既然戰爭的目標是正義的和平,那麽所用手段不應破壞和平的可能性,更不容許鼓勵對人類生命的輕蔑。[7]

戰爭法以及受諸如貴格會、紅十字會等民間組織的實踐推動而産生的國際公約,如1864年為保護戰時傷員訂立的第一個日內瓦公約,1949年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救助海難遇難者、戰地武裝部隊傷病員待遇、戰俘待遇以及戰時保護平民四大公約,等等,它們的基本精神在於把文明社會的準則和精神注入到已經發生的戰爭中,一方面對戰爭行為加以約束,另一方面用人道行為減輕戰爭的破壞,為戰後交戰國人民之間的和解及重建和平保存希望。可以說,包括戰爭法及其相應國際公約在內的國際法是人類經數千年摸索制定出來引導全人類走向和平的法律。

聯合國

如果說國聯是建立維護和平世界組織的雖然宏偉但卻半流産的嘗試,那麽二戰結束後建立的聯合國無論就其代表的廣泛性還是遠遠高於國聯的實際功能,它都算得上人類成功朝向世界政府這一古老理想的決定性一步。它孕育於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邱吉爾在1941年8月14日簽署的《大西洋憲章》,該憲章提出了戰後建立一個“永久性的普遍安全體系”的目標,1945年,聯合國正是作為這樣一個體系而建立的。羅斯福、邱吉爾作為提出聯合國構想的關鍵人物,他們承襲了威爾遜遭到嘲弄的理想主義及其原則,但更多了些立足國際政治現狀的現實主義。這也許是戰後建立聯合國這種全球性組織的嘗試相對成功的一個因素。

在聯合國建立過程中,一個引人注目之處是兼顧決策的效率與民主,或者說兼顧大國的影響力和小國平等參與決策的權利。這首先體現在《聯合國憲章》在美英蘇中四大國代表擬訂建議的基礎上經首次與會的50個國家艱苦磋商而誕生,在磋商過程中,小國獲得充分機會對文件施加影響;也體現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這兩個最重要的聯合國機構的設置上。聯合國大會,所有承認聯合國憲章的國家都是有表決權的正式成員,它遵循“國家無論大小一國一票原則”。而安理會作為在《聯合國憲章》指導下制定和執行政策的常設機構則由15個成員國組成,包括5個常任理會國和10個大會選舉産生、任期兩年的非常任理事國。這種結構性安排從積極方面看,是要使大國在保留特權的同時也對世界事務承擔更大責任,小國則通過對種種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和表決的提案的投票權以及對各種聯合國機構的産生行使選舉權而獲得平等參與權,小國在世界舞臺上的這種地位在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從消極方面看,具有避免大國操縱和小國胡鬧這兩種經常性危險的作用。

作為一個普遍安全體系,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聯合國在這方面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儘管聯合國的權威和功能曾經因冷戰期間大國的對峙而受嚴重影響並遭到極大削弱,儘管局部戰爭幾乎從未間斷過,但畢竟有半個多世紀沒有發生全球性戰爭。人類享有這麽長時間相對和平的局面,聯合國的作用是關鍵性的。聯合國又不僅僅是一個安全體系。它也是一個維護正義的國際機構。其實,聯合國的理念就同時包含和平與正義這兩大相互依存的目標。《世界人權宣言》在聯合國成立之初就提上議事日程,並很快以壓倒多數通過,這一事實意義非凡。《世界人權宣言》的誕生確立了全球普遍接受的國際正義標準,這使各成員國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時不可回避要遭遇這一標準的評判。隨之制定的一系列對簽署國有約束力的人權公約,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對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關於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等,它們有的側重國際關係正義,有的側重對各成員國國內正義的關注而把成員國內公民的人權納入國際保護範圍,或者兼具兩方面。

在維護國際正義上,聯合國在以下方面取得很大成效:繼續了由威爾遜倡導、一戰後開始但被納粹德國所破壞了的民主外交原則;通過關於人民與民族自決權的決議對一戰後就開始了的非殖民化進程給以了巨大推動,催生了一大批新國家在非殖民化浪潮中誕生,隨著這一進程,聯合國也由於不斷增加新成員而真正具有了作為國際性組織的代表資格;成立了追究戰爭罪犯和反人類罪犯個人罪責的國際戰犯法庭和國際刑事法庭,以國際司法活動支援和配合國際公約;推動建立公平的世界經濟格局、致力於消除貧困這一往往導致動亂和戰爭的原因…..。在各成員國國內正義方面,聯合國的介入越來越多,越來越有力。其中各國人權記錄在一年一度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亮相,對各國政府尤其那些在人權問題上行為不端的政府是一種無形壓力,如果遭到制裁,就不僅是無形壓力了;為推動尚未走上民主之路的國家和地區的政治民主化,派觀察員或維和人員對選舉的公正性進行監督……這些做法對17世紀以來盛行的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是一種突破,但鑒於和平與正義的依存關係,哪里怕僅就和平目標而言,聯合國在維護國際關係正義的同時也把成員國國內正義的維護納入視野,是很必要的。事實上,當今世界,各國唇齒相依,任何國家聲稱自己是國內政策和行為的唯一裁判,尤其在最可能觸發戰爭的那些問題——諸如人權、核實驗——上,世界安全是不可想像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國聯的毫無制裁力的軟弱狀態,聯合國安理會有權採取行動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如,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爭端、可能危害國際安全的情況,促請各成員國執行經濟等制裁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採取軍事行動以反對侵略者。不僅如此,聯合國還擁有一支由各國志願者組成的維和部隊,這是有史以來第一隻以維護和平為使命的武裝部隊,它置身於雖然停戰但仍然激烈衝突的雙方之間而發揮緩衝作用,同時大量參與對戰亂地區或其他種種突發災難地區的國際人道主義救援行動。

無論實效是否理想,聯合國是在努力遵循《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致力於把人類數千年來對和平與正義的追求以及經文藝復興、啓蒙運動而形成的那些理想和原則付諸實踐。而且,雖然各種制約使聯合國努力的實效大可存疑,但在實效之外聯合國具有一種也許比人們看得到的成敗更有價值之處,這就是愛因斯坦所指出的聯合國具有的心理教育效果:聯合國“使國際問題被放到光天化日之下進行討論這一事實,就提供了和平解決衝突的可能性。僅僅這種超國家論壇的存在,就會有助於使全世界人民習慣這樣一種思潮:要保護國家利益,必須通過談判,而不是訴諸武力。”[8]

然而一些根本性問題困擾著聯合國。它雖有廣泛的代表性,但其使命卻有賴於國家主權的部分轉移,而這方面的巨大阻力使它在履行職責時經常面臨困境、遭受挫折。而且由於各國在聯合國的席位由政府佔有,聯合國實際上只是國際性政府組織這一事實也決定了它的局限性,即使就代表性看,局限也是顯著的,它使得作為一個世界講壇的聯合國上並沒有直接來自人民的聲音,這一根本缺陷因以下事實而加深:聯合國成員國並未如康得所設想的都是普遍法治的公民社會,雖然聯合國推動了世界的民主化進程,但成員國中仍有相當數量的專制政體,這種政體利益訴求的自私性、狹隘性不會不利用聯合國提供的舞臺來表現,它對其國民的代表性就更成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二戰後國際政治的一個新趨勢就顯得分外寶貴了。這就是戰後迅速崛起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對國際事務越來越廣越來越深的介入。它們在維護正義與世界和平上發揮了國際性政府組織所無法替代的作用,特別是因為這些組織産生自民間並由民間人士構成,而不同於沒有各國直接民主代表的聯合國,這使它們為國際政治注入了真正民主的因素。幾十年間,大量非政府組織活躍在國際政治每一領域,任何關涉人類命運的問題都有這些組織的積極努力。它們在裁軍、防止核擴散、保護生態、向貧困開戰等重大問題上對聯合國施加了極大影響;特別在人權領域,非政府組織以其不妥協的立場和務實精神對於推動人權保護作了巨大貢獻,發生於任何國家和地區的違反人權現象都逃不過來自非政府組織的揭露和譴責。如今,已經很少有哪里個國家還可以堂而皇之公開聲稱人權是國家內部事務而拒絕人權的普遍標準,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有了非政府組織不屈不撓的努力。如果說理想向現實妥協——譬如說,基於現實政治考慮而縱容強權政治,或是對某些國家的人權狀況睜只眼閉只眼——這在作為政府組織的聯合國來說是經常性的,那麽非政府組織則是人類理想更堅定的執守者。正如1974年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肖恩.麥克布賴德在演說中指出的,這些組織是唯一的機構,它們“具有必要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來恢復我們這個世界的某些信念和理想主義。”

結語

人類在制止戰爭爭取和平上已經取得很大進展。然而世界正面臨更嚴峻的局面。誠然,核武器的出現使人類擁有了將自我毀滅本性發揮到極致從而可以終結人類歷史的手段,但最嚴峻之處還不在此,還有比這武器更危險的精神狀態和危險人群——恐怖主義者。他們在思想上極端蔑視生命的價值,行動上徹底毀棄人類長期艱苦摸索中形成的一切有利於共存的原則和規範,特別是已經規範了人類行為兩千多年的不論是否戰爭狀態都不能傷及平民,被棄置如敝履,這些沒有榮譽心的怯懦“英雄”躲在陰暗角落對世界和平不宣而戰,隨時找手無寸鐵的平民作攻擊目標。他們無視一切規則的“超限戰”不僅已經對世界構成最大的戰爭危險,而且正在把世界推入社會的自由、開放與和平、生命不可兼得的殘酷的兩難困境。而他們大肆襲擊、屠殺無辜平民的行動往往打著維護本民族利益的愛國旗號,這又導致了一種不可解的惡性循環:在平民受襲擊的國家或民族刺激起報復天性——人是很難超越這種天性的,要求普遍超越報復天性也是不現實的——,這些“愛國英雄”實際上是在以濫殺無辜給自己的國家和民族招致打擊,而打擊則製造仇恨和釀成新的暴力行動……

但是世界還是有希望的。對於維護和平來說,國際組織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態度和信念。當新的暴力、仇恨、報復使人類治癒戰爭這一不治之症的努力面臨前所未見的困局時,仍然有人在致力於突破惡性循環,有人在實施報復乃無可指責的情況下選擇寬恕;人們仍沒有放棄努力,而寄望於通過教育等渠道把對異質文化作同情理解的寬容精神、通過對話解決衝突的信念普遍植入人心,特別是植入青年心中。

注釋:

[1] 本文節選自作者的同名長篇論文,全文將發表在《東方》。
[2][8]《愛因斯坦文集》第三卷,商務版312頁;300頁。
[3]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等多處提出,通過戰爭可以保持民族的倫理健康,並不指名的指責康得設想的永久和平會使民族墮落。
[4]常見:威利斯頓.沃爾克《基督教會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弗吉利亞斯.弗姆主編《道德百科全書》“傳統貴格會教義道德”辭條。
[5][7]參見《正義論》370-371頁;367-368頁。
[6]參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卷9,368-369頁”戰爭法”辭條。

──轉自《學而思》(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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