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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养9旬公公 长媳一毛不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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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胡守得╱台北报导〕宜兰县一名九十一岁的陈姓老翁,数十年来与长子同住,长子过世,陈姓老翁被长媳赶出家门,家属召开“亲属会议”,决议长媳应拨付继承资产两百万元供公公做生活费,长媳不服,诉请士林地方法院撤销该决议,士院审结,以该会议组成的成员不合法,判决决议无效。

法界分析,本案陈姓亲属会议的组成成员,确实遭长媳察觉不合规定的部分,但经法院审理后,陈姓家属成员也因而了解问题所在,故就算本案败诉确定,但陈家只要依判决内容指出错误之处,加以修正,再重新召开家属会议后,陈姓老翁仍可获得应有权益。

本案长媳主张,丈夫去世后,陈姓家属在去年9月召开亲属会议,决议将她丈夫遗产拨付两百万元给她长年奉养的公公;但公公高龄已九十一岁,来日无多,且平日深居简出,她认为亲属会议所酌给的财产过多,一旦公公过世,将平白便宜公公的其他子女。

长媳指称,亲属会议会员依法有其顺序,该次会议明显规避其他人等出席,显与法规定不合,诉请士院撤销该会议决议。

被告的亲属会议会员指称,陈姓老翁生前与长子相依为命,并在七十六年间,将居住的苏澳镇房地单独赠与长子;不料长子过世,长媳竟然以公公对她性骚扰为由逐出家门,陈姓老翁不得不暂住其他子女住所。

他们说,陈姓老翁长子遗留房地市价约一千五百万元,加计其他动产,总计遗产达两千万元以上,从中拨付两百万元实不为过;至于未通知该优先列席的亲属,是因这名亲属有病无法成行。

判决表示,亲属会议会员按亲等远近定有优先出席顺序,经查本案亲属会议函件,并未通知最优先的原告丈夫的阿姨出席,组成已有不合;另五名出席成员,其中一人辈份、亲等明显与现存的其他亲属年轻资浅,更是不适合。

全案审结,法官认为被告等人召开的亲属会议,组成亲属会员既于法不合,判决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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