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樺:中國為什麼需要公民社會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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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訊】近年來,公民社會已日益成為中國學者與民間的一個熱門話題,有關公民社會的文章與書籍目不暇接。不久前崔衛平教授主譯的波蘭人米奇尼克的著作,書名就叫做《通往公民社會》。不過,我不知道有多少人認真思考過:中國為什麼需要公民社會?

中國歷史上有皇權社會、臣民社會、宗法社會、士紳社會、遊民社會,有黑社會、灰社會,還有《紅樓夢》裏描寫的上流社會、《水滸傳》裏表現的暴民社會。據有人考證,陶淵明在《桃花源記》中描述的“土地平曠,屋舍儼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屬。阡陌交通,雞犬相聞。其中往來種作,”人人自給自足,怡然自樂的世外桃源社會也真實存在過。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國從來沒有過公民社會。在皇權專制主義的長期統治下,中國的黎民百姓只有繳糧納賦服役的臣民義務,而從來不知“公民權利”為何物。專制統治者嘴上講“天聽自我民聽”、“天視自我民視”、“為民作主”、施“仁政”,實際上視人民為牛羊、為魚肉、為草芥,從來都是肆意欺壓與宰割。所謂的“以民為本”、“愛民如子”的“明君”與“清官”,不過是“史官文化”的遺產和某些無恥的御用文人為了粉飾太平、愚弄民眾炮製出來的騙人把戲。

公民社會同社會主義一樣,是從西方引進中國的。顧准先生在《希臘的城邦制度》中專門有一節是介紹公民社會的起源的。在古希臘的一些城邦國家如雅典,公民社會的範圍與城邦政治的範圍是重疊在一起的,從字源上說,“公民“(Polites)的原意為屬於城邦的人。雅典公民不可能在城邦之外發展自己的公民性格,因為離開對城邦政治的參與,也就意味著自我放逐於社會之外,也就不再是社會的成員了。故而亞里斯多德說:城邦的一般涵義,就是為了要維持自給生活而具有足夠人數的一個公民社會。不過,在古希臘,公民社會的範圍比較狹窄,婦女、奴隸、農奴、邊區居民和外邦人都不是公民。在伯羅奔尼薩斯戰爭中“三十僭主之治”的時期,僭主規定雅典公民只能有五千人。“三十僭主之治”被希臘人看做政權被僭奪的時期,當時五千人連名單也未公佈,所以只能稱變態,不能算是常態。總之,在古希臘由於受制於城邦和經濟規模以及戰爭等要素的局限,公民社會範疇的內涵遠不如今天豐富。

經過長達兩千多年的進化,時至今日,公民社會的輪廓與特質已相當清晰。舉其要者:

伸張個人權利。主張公民個人是社會生活的主體,公民社會是為了保護和增進個人的權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維護與發展人權是公民社會的首要原則。

宣導多元化。要求個人生活方式的多樣化,組織形式的多樣性,思想的多元化;與之相配合的是提倡寬容和妥協的文化。

公開化和開放性。主張政務活動的公開化和公共領域的開放性。

參與性。公民有權通過投票、選舉和參加中間組織等各種方式,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和制約國家權力,公民的參與受到憲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

法治。公民社會強調要從法律上保障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反對國家隨意干預公民社會的內部事務,從而保證公民社會成為一個真正自主的領域,把國家的作用嚴格限制在憲法和法制規定的範圍之內。
自治。公民社會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它相對於國家的獨立性和自主權。只有保持這種獨立性和自主權,公民社會的自身特性才能得以維持。因此,公民社會主張在社會領域實行廣泛的自治,諸如社區自治、社團自治、學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志願者結成社團。志願者社團不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聯繫的基礎上,成員的加入或退出是自願的,並且不以贏利為目的。它是社團成員基於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願結成的團體,是一種非政府的、非贏利性的社團組織。志願性社團為公民提供了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手段,提高了他們的參與能力和水準。志願者社團愈發達,公民的自組織水準就愈高,就愈有利於社會的良性互動與繁榮發展。

一個多世紀以來,中國社會轉型的主題就是要實現現代化,融入世界文明的主流。無數志士仁人為了中國走向文明前赴後繼,寫下了大量可歌可泣的詩篇。在經歷了許多曲折反復,付出了極為慘重的代價之後,今天人們已經看得很清楚了,中國現代化的主要目標是三個:一、建立較為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二、建立憲政民主政體;三、建立現代公民社會。因為現代化是社會的整體性變遷,經濟、政治、社會、文化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它們之間的關係是互相關聯、互相影響與互動的關係,而不是像服裝設計一樣可以依著靈感隨意剪裁的。歸結起來一句話,中國要想現代化,既不能沒有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也不能沒有公民社會。離開了公民社會,現代化與政治文明就會成為沒有根基的夢幻。中國的轉型之所以特別艱難、特別痛苦,也是與公民社會的薄弱有極大的關係。正象米奇尼克在《通公民社會:展望波蘭民主》中說的:作為公民,我們並不想被看作孩子或者奴隸。反封建運動的基本原則在於人權,是這種理念——每個人和那些君主擁有同樣的權利。這種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民主的本質是自由, 這個自由屬於擁有良心的公民。”

中國之所以需要公民社會,首先是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公民社會的支撐。我國的市場經濟正處在成長發展的過程中,不規範、不健全之處很多。因此,非常需要公民以各種形式進行積極參與和提供建設性幫助。比如:這些年來各地公民從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健全就起到很大的作用。由廣大公民興辦的各類私有與民營企業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的主體。由公民依照法律程式組建的各類志願者團體和中間組織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再者,市場經濟不是萬能的,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有許多市場難以解決的問題(如公平與效率的矛盾、經濟週期與失業、壟斷與競爭、地區間發展不平衡、資訊不對稱等等)。顯然,解決這類“市場失靈”的問題,光靠國家干預是不夠的、甚至是有害的。而通過培育公民社會,如發展私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發揮社會中間組織的作用、建立社會協商對話的管道、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社會保障、社會保險體系則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政府治理方式的進步同樣需要公民社會的支援。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是由人(公務員)組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帶有人的各種弱點,比如逐利、謀私等。其表現形式就是尋租、權錢交易、貪污腐敗、官僚主義、不講效率、“不作為”與“政府失靈”。要克服這種種弊端,一方面要進行制度建設與制度創新;另一方面就要靠公民社會的監督、批評、建議與制約。比如新聞與社會輿論的監督就必不可少;代表不同社會利益群體的社會團體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此外,政府改革與政府管理不斷進步的外部動力也來自公民社會。公民依據《憲法》享有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與建議的權利以及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同時,公民作為納稅人有權知曉政府的運作、有權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要求、有權對政府作為的負面效果或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

再次,民主政治的建設更是有賴於公民社會的推動。柏拉圖在《理想國》中說過,“政治制度是從城邦公民的習慣裏產生出來的”。基層民主自治如村民自治、社區自治本身就是公民社會的一部分。政治改革與政治文明建設亦有賴於公民的積極參與。法治建設與公民的參與如公民的立法建議、律師的努力工作、中間組織的介入等密不可分。憲政民主的逐步實現也要依靠公民社會的推動(如行憲、護憲、修憲以及落實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基本自由)。憲法學者范亞峰指出,憲政建設的核心就是公民權利與國家公共權力的恰當安排。憲政建設的三個基本觀念:人道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都需要公民社會的支援。

總之,一個健全的社會應該是一種市場、社會、國家各守其位,各負其責,三者之間保持協調、均衡、互補關係的狀態。因此,梁治平先生特別指出:“用一種長時期的眼光看,中國文化與中華文明在其生死攸關的現代轉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個自主的、能夠自我建設與自我協調並能有效地監督和影響國家決策的健全的社會”。這個“健全的社會”就是指的公民社會。

中國是一個“後發外生型現代化”的國家,受制於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水準和體制的屏障,公民社會尚處在一個發育不夠充分的階段;而在外國尤其是歐美一些國家,公民社會已相當成熟,他們在這方面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比如NGO的成長、民間環保、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公民維權、基層民主自治、社區自主管理、民辦教育、行業自律等等,我們應當以一種虛心和開放的心態認真地學習與引進。我很欣賞一位印度律師的話:“高貴的思想,從四面八方來吧!”——印度憲法的制訂者正是懷著這種吠陀祈禱者的精神,尋求世界各國憲法的指導。(索利.J.索拉布吉)只有充分吸收各國的成功經驗,中國的公民社會才能得以健康成長。

2004年12月20日

--轉載自《觀察》網站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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