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檢察官沈良慶面臨驅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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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訊】編者楊天水按語:

合肥檢察院正在策劃強行拆掉沈良慶先生的住房。

沈良慶先生, 42 歲,有一副傲骨,不媚權貴,不慕榮華,有深厚的人文科學的學養,有強烈的正義感,1984 年畢業於安徽大學中文系,至1992 年一直在安徽省檢察院系統工作,同時也一直研究、思考、追求人權民權、自由平等。1984 年沈良慶就參與創辦民間刊物《調頻》《大學生與社會》訊報等,發表了許多關於民主改革和人權的文章。

自 86 學潮起,一直是安徽省民權運動的主將之一。1989 年:”6 .4″ 事件後,在合肥地區組織地下民主運動,組織” 安徽省民主自治聯合會” ,創辦民刊《民主論壇》。他曾經 被以反革命宣傳罪逮捕1993 年9 月8 日被取保候審,1996 年12 月沈良慶 被以反革命宣傳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零5 個月。

1997 年7 月6 日,沈良慶與目前再次遭到政治迫害的自由作家張林一起起草呼吁書,根據中國人權的有關文章,”在最近連續獲知魏京生、王丹、劉念春獄中的凶險處境後,七月六日致函中國司法部長肖揚(原信見附件),緊急呼吁在香港回歸普天同慶的日子裡,中國政府要尊重法律和國際人權,保障魏京生、王丹、劉念春和全部羈押獄中的政治犯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基本權利。沈良慶和張林在信中要求釋放魏京生王丹劉念春等全部在押政治犯,廢除勞動教養。並提出至少先要做到:杜絕監獄警察和牢頭獄霸毆打政治犯,對犯人分類關押改善生活衛生等條件,允許國際非政府組織探訪調查監獄勞教隊,對王丹、劉念春依法就近關押並允許與外界通信,對魏京生、王丹、劉念春等人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治療和依據需要允許保外就醫,依法允許劉念春請假探親回北京等等。 “

九七年 9 月1 日到10 月16 日,合肥警方為了防止他到北京請願,非法拘禁他一個半月。

哪個時期,為獄中受迫害的異議人士呼吁,中國政府通常施加嚴酷的刑罰。” 浙江省的陳龍德、王東海和傅國湧,就是魏京生再次被判刑的時候,為魏京生打抱不平說了一些看法和要求,導致先後被關入勞改隊,陳龍德在勞改中慘遭非人凌虐甚至被迫自殺抗議。 “

後來他繼續為人權呼吁, 97 年年底,起草致江澤民主席的公開信,呼吁中共與中共國家機器要尊重人權,實施政治改革,遂遭到警方報復,1998 年2 月26 日:再次刑拘,後被勞動教養2 年。

勞教結束後,生存仍然向過去一樣,受到警方干擾,過著不親眼見到就無法想象的貧寒生活。他的文章溫和、理性而深刻,學養與激情在他那裡得到了很好的調和。

楊天水於南京東山 2005 年12 月18 日清晨

以下沈良慶先生提供的文稿—

各位朋友:

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也是向你和一切能夠給我提供道義支持的人請求援助,我有可能面臨強迫驅逐、流離失所問題。現在中國各級官員搶地皮已經到了肆無忌憚、毫無廉恥的瘋狂地步。我原工作單位省檢察院的官員利令智昏,竟然要將包括我的住房在內4 棟建成交付使用尚不到20年的樓房拆毀改建高層建築。由於我無錢參加舊房改造,除非對方能夠在不損害我的權益的條件下,從宿捨區另外兩棟不在拆遷范圍內的新建樓房中騰出一套進行就地置換,我不可能接受舊房改造。如果找借口強迫拆遷,我將失去棲身之所,連生存權都無法保證。我不希望出現這種局面,一旦真的出現,我只能不擇手段進行維權。

中國有特殊國情,司法解決成本太高,經濟成本、時間成本我都承擔不起;我也不相信作為極權國家附庸的司法會是公正的;只能選擇在中國被認為非法的游行示威等手段,甚至迫不得已采取極端手段,捍衛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與朋友們交往多年,你們知道我這個人比較溫和、理性,甚至很少就自己受到警方的迫害和騷擾說什麼,倒是經常幫很多朋友和素不相識的同胞打抱不平,關於強迫征地和拆遷問題就寫過不少文章。不是迫不得已,我不會做出非理性選擇。如果在此期間出了什麼”意外”,不是政治謀殺就是謀財害命。我在困難時刻需要朋友們的理解和幫助。

順頌大安!

沈良慶再拜頓首

2005/12/15 夜

關於未經住戶同意就進行舊房改造的聲明

2005 年12 月14 日,安徽省檢察院以”東陳崗干警宿捨大院舊房改造工程組”名義向1-4 號樓住戶發出通知稱:”經與上海格瑞特置業有限公司多次協商,我們已就東陳崗1-4 號樓舊房改造項目與該公司達成初步協議。”要求老干部住戶、在職干警住戶和外單位住戶分別參加定於次日召開的征求意見座談會。

我不能參加這樣的座談會,理由很簡單:未經事先與1-4號樓全體住戶協商達成一致同意,即住戶一致同意進行舊房改造的前提並不存在的條件下,就越俎代庖、單方面決定與開發商達成舊房改造的初步協議,這種做法已經違反了私法自治原則,侵犯了住戶的權利。在此之前,如果僅就”是否同意舊房改造”召開座談會,我會樂意參加。在單方面決定進行舊房改造之後,就”如何進行舊房改造”召開座談會,我拒絕為這種侵權行為背書。因為拒絕參加座談會,我無須對這種內外有別的座談方式作誅心之論,認為其中可能有差別待遇、各個擊破、利用本單位住戶綁架外單位住戶的嫌疑。

第一次聽說省檢察院要對1-4 號樓進行舊房改造,大約是在今年10 月份。當時保安送來兩份征求意見表,該表並非僅就”是否同意”征求意見,而是包含大量”如何改造”內容,我只能將相關欄目槓掉,在備注欄明確表示不同意,理由有兩個:

1.1-4 號樓建成使用年限均不滿20 年(1 、2 號樓和3 、4 號樓分別於1987 年、1989 年建成使用),將好端端的樓房拆毀改建高層建築,是對稀缺資源的巨大浪費。檢察院和開發商要合作解決其他職工住房問題、通過建房賺錢,或者現有住戶因經濟富裕希望改善住房條件,可以另外購地建房。2.本人因為從事人權民主活動長期受到政治迫害、被政府剝奪了工作權利,目前靠領取警方協調辦理的低保和賺取微薄且有政治風險的稿費勉強維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根本無力參加舊房改造,希望作為原工作單位和國家法律監督機構的檢察院能夠尊重並切實保障我的私人財產權、居住權和生存權。其實,不同意舊房改造無須任何理由。

這並不意味著我一定反對舊房改造。只要不侵犯個人權益,完全可能根據私法自治和平等交易原則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解決問題。我不清楚究竟有多少住戶要求或者同意舊房改造。即便多數住戶、甚至除本戶以外所有住戶都要求或者同意,也不能侵犯少數住戶、哪怕是我一戶的權利。這裡不適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只能適用私法自治和平等交易原則。經過房改和市場交易,現在房屋產權基本上屬於個人、部分屬於檢察院,只要大家一致同 意,哪怕將房屋拆了改建草地、池塘、停車場、垃圾場,或者拋荒,我都沒意見。

在此期間,我曾在大院裡碰到行政處陸廣德。他問我:”是否可以協商解決。”我說:”沒問題。”當我問到為何要將好端端的樓房拆毀重建時,被告知:”這是危房。”我順便提醒了一句:”做事要瞻前顧後。一鼓作氣蓋出4棟危房,當年怎能驗收通過並分配、出售給職工?建設方、施工方和質檢站相關人員恐怕也不願意擔此責任。”這只不過是搞舊房改造的借口;如果協商不成,還會成為強制拆遷的借口。我相信在這個腐敗透頂的國家,不管是讓好房變成危房,還是讓危房變成好房,拆了建、建了拆,都沒有問題。盡管並未看到危房證明,但我相信有需要就會有證明。其實無須借口。只要與個人權益無涉,我不關心這種借口是否有問題,就像不關心舊房改造背後的真實動機一樣。

遺憾的是到此為止,省檢察院並未派人與我正式協商並達成協議,倒是先跟開發商達成初步協議。如果我的財產權、居住權和生存權受到侵犯,哪怕對方有形式上”合法”的借口,我將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合法的或者非法的)進行正當防衛。在英語中,”權利”和”正當”是同一個詞。無權者有權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進行正當防衛。

省檢察院宿捨3 棟106 室戶主:沈良慶

2005 年12 月15 日

附件:

關於召開對省院東陳崗干警宿捨1-4 號樓舊房改造征求住戶意見座談會的通知
東陳崗1-4 號樓各位住戶:

經與上海格瑞特置業有限公司多次協商,我們已就東陳崗1-4 號樓舊房改造項目與該公司達成初步協議。為廣泛征求意見,現定於:

12 月15 日上午召開1-4 號樓老干部住戶座談會。
12 月15 日下午3 :00 在17 樓會議室召開1-4 號樓住戶在職干警座談會。
12 月15 日晚上8 :00 在省電大305 教室(宿捨北側)召開外單位住戶座談會。

請各位住戶相互通知,准時參加會議。

東陳崗干警宿捨大院舊房改造工程組

2005 年12 月14 日

維權報告之一
——先維護言論自由權利

沈良慶

安徽省檢察院在尚未征得東陳崗宿捨區相關住戶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就越俎代庖、單方面與開發商達成對位於合肥市桐城南路369 號宿捨區1-4 號住宅樓進行”舊房改造”的初步協議。我在前天拒絕參加”征求意見座談會”後,起草了《關於未經住戶同意就進行舊房改造的聲明》。昨天上午,我將《聲明》打印了十幾份,對應張貼在檢察院張貼舊房改造”通知”的宿捨區布告欄、1-4 號樓各樓梯口防盜門上,同時打電話告知公安局國保支隊。如果遭到強迫拆遷,我的維權行動最終可能會導致警方干預,此舉乃是為了讓警方了解情況、爭取理解和支持。國保支隊答應馬上派人過來。

張貼時,保安跑過來要將它撕掉。如果阻止他撕,肯定會發生沖突。盡管我對這種超越職責范圍的侵權行為很不滿,但不想同他發生沖突。一是覺得沒有必要,二是不想讓他自找麻煩。這些保安都是農民子弟,為了每月幾百元的微薄工資跑到城市來打工,難免要看雇主臉色行事,甚至替雇主干很多不該干的事,也不容易。我心平氣和地告訴他:”這是我和檢察院之間的事,與你無關,你沒有必要卷入沖突。如果要撕,就打電話向檢察院請示,他們命令你撕,我不會讓你為難。”並交給他 1 份寫有”轉呈柯漢民檢察長”字樣的《聲明》。不一會,他按對講門鈴告訴我:”上邊要撕掉,叫你有什麼意見可以到檢察院去談。”我說:”檢察院就不必去了,是他們多事要拆我的房子,不是我求他們搞什麼舊房改造。他們要你撕,你就撕吧。”11 時許,國保支隊劉副大隊長來了。我送了1 份《聲明》給他,說:”貼在院內的已被檢察院撕掉,既然他們不讓在院內張貼,明天我就貼到街上去。如果檢察院或者警方認為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做法違法,可以控告我、送我進看守所。”他勸我不要激動,有事好商量,必要的話也可以請警方領導出面幫忙協調一下。我說:”謝謝。其實應該是檢察院找我商量,而不是我找檢察院。”

氣得一夜沒睡著。早晨 6時許起床,在陽台上找到一副破門扇 ,擦去污垢,將《聲明》貼在左上方,用毛筆從右到左寫上”強烈抗議省檢察院侵犯人權 / 非法剝奪言論自由/ 強迫進行舊房改造”標語。8 時許,我一手提著標語牌、一手拎把椅子來到宿捨區大門口,先問保安:”昨天是誰命令你撕的?”他說:”是保安隊長譚政。”我告訴他:作為拆遷利害關系人,我和檢察院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有權對此發表意見;宿捨區布告欄等地方本來就是供人們張貼通告、廣告之類信息的地方,你昨天撕去我貼的東西,已經侵犯了我的言論自由這項憲法權利;可能你還沒有意識到言論自由的重要,但對我來講它是最重要的權利,在解決言論自由問題以前,我不會同檢察院談”舊房改造”問題;可以原諒你的錯誤,卻不能不計較檢察院的非法行為。我警告他:不要再卷入我和檢察院之間的糾紛,檢察院干部都不出面,你一個小保安管得了這種事嗎?就算我有違法行為,也不是你能管得了的事,把大門看好就行了;今天這個破舊不堪的標語牌可是我的私人財產,你要是敢碰它一下,我肯定要正當防衛,一切後果由你承擔。
然後,我將標語牌靠在大門外牆上,坐在刺骨的寒風中守護它。

10時許,行政處陸廣德跑來大談舊房改造的好處、工作的難處和對我的關心,要我把標語牌拿回去。我說:”現在不談房子問題。標語牌可以拿走,一是我自己拿回去,一是你們派警察將我抓走。”他說:”怎麼會抓你呢!”我說:”是你們把我逼出來的。要我回去有兩個條件:誰下令撕的誰到我家賠禮道歉;容許我在布告欄貼 3天《聲明》。否則免談。”

沈良慶
2005年 1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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