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讓人跌破眼鏡法官不通情理?

葉代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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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法、理、情」是最高標竿。不過,如果是基於善意的犯行動機,社會也會期待司法體系衡量判決的合情合理性,而非固守僵化的法令。像是,高等法院日前宣判,下雨天,熱心幫助「玻璃娃娃」下樓的陳同學,因地板溼滑不小心跌倒,導致天生骨頭發育不完全的「玻璃娃娃」同學死亡,要判賠家屬新台幣300多萬元。判決一公布,社會一片嘩然,「好心沒好報」的批評聲不斷。一個社會高度不接受的判決,到底是因為台灣的訴訟制度太僵化了?還是法官的社會性不夠?

法官重判善意過失社會高度反彈
5年前,就讀高中的陳同學,好心幫忙坐輪椅的同學下樓,卻因為下雨、樓梯溼滑不小心跌倒,導致被抱著的「玻璃娃娃」同學顱內出血死亡。陳同學雖然輕忽骨頭發育不全病患,可能因為輕微的碰撞就容易骨折受傷,而有過失,但他的善行還是受到社會肯定。

也因此,當高等法院一反民事一審敗訴,而判決學校和陳同學負起連帶賠償300多萬元的責任時,社會掀起喧然大波,接下來的寒蟬效應,讓許多想幫助弱勢團體的民眾怯步。媒體報導甚至傳出,有學校要求肢體障礙的學生在入學前簽下切結書,如果在校內發生意外,家長不能追究責任!

判決不能服眾,法界意見分歧
事實上,諸如此類「法令絕對凌駕情理」的判決,就連司法界也議論紛紛。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吳鴻奎律師認為,出於善意的犯行,有過失雖然要負責,但不應該和其他像是酒醉駕車肇事者適用同一法條。因為善意殺人和惡意殺人,罪罰間不應等同,沒有衡量犯行動機的差別,是法律的缺陷,亟需修改!吳鴻奎說:『有沒有可能是「好意施惠」的行為我們是不是要特地把它區分出來,去減輕他的責任,因為只要認定有過失他就是要賠,那重點就在於是說有沒有人願意做好事?』

法、理、情還是情、理、法,雖然讓擔任上帝工作的法官難以拿捏,但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徐立信律師認為,靠考試考上的台灣法官,缺乏社會歷練,再加上沒有像英美法系所具有的陪審團制度,讓法官一直待在象牙塔裡,不能貼近民情,常常做出讓人跌破眼鏡的判決。徐立信說:『像玻璃娃判決社會的反彈很大,像之前也有講說法官認為強吻是國際禮儀,很多社會上的民眾都沒有辦法接受!』

案件堆積如山,審理品質讓人憂
把社會反彈的判決單單歸咎於法官的不通情理,似乎也不盡合理,法官審理的案件堆積如山,審理品質當然也會打折扣。台北大學法學系助理教授劉宏恩指出,像是在「玻璃娃娃」案的判決書中,法官對於陳同學構成過失賠償成立的要件交代不清,才會造成社會大眾「好心沒好報」的負面解讀。

劉宏恩說:『我覺得也是要體諒法官的確他的案件負荷非常大,他承辦的案子一個月能夠達到7、80件上百件,這個並不是太罕見的,尤其是在一些都會區的法院。如果他今天要承辦的案件都這麼多,那當然每一個判決文都寫得非常精緻、推論都非常嚴謹,大概也是會有他的困難!』

在美國,法官都配備有助理,除了協助判決資料的蒐集外,也可以幫忙草擬判決書,法學院出身的高材生都以當聯邦法官的助理為榮。反觀台灣,司法院卻行文要求法官不得讓助理草擬判決書,法官在被厚厚的審理案件壓的喘不過去的同時,卻還得事必躬親。而且台灣的法官助理,大多是還沒考上司法考試的法律系學生暫時的落腳處,在工作心態和專業態度上,與其說是助理,不如說是工讀生。

法學教育:主戰不主和
台灣訴訟制度另一個更大的問題在於只重判決、不重和解。其實審理當中的和解,不但具有和判決一樣的效力,法官也不用寫長篇判決書,都給了法官很大的誘因,去促成當事人和解。但問題在於,民眾普遍認為,一旦主動要求和解,不僅是示弱,也有可能是心虛、理虧。而且在台灣的法學教育中,也不重視和解、談判的技巧。劉宏恩說:『以美國來講,在訴訟前所達成的合解,是佔絕大多數。美國的法學院在訓練學生的時候,其實就滿強調,除了訴訟以外去幫助當事人尋求到賠償的方法,訴訟外紛爭解決的方式,包括教導學生怎麼樣去談判。律師也會給當事人一個觀念,不一定要進法院最好!因為訴訟很花時間。』

事實上,這和台灣律師包審制的收費方式也有很大的關聯。在美國,律師對損害賠償的案件是抽成收費,不論是打官司或是和解,所得到的報酬都是一樣的,所以美國的律師也會希望能用最快的速度幫助當事人尋求賠償。但台灣卻是一審一審打完才能收費,基於報酬動機,甚至有律師變相鼓勵當事人上訴直到最高法院以收取更高的報酬。類似「玻璃娃娃」的不合理判決,暴露出來的不僅是法學教育和台灣訴訟制度的僵化,也反應出民眾對打官司的認知不足。
轉載自Taiwn News 財經文化周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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