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件簿〉 愛太深 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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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訊】〈法律事件簿〉自由時報 文/謝震武

 螢光幕裡的三角戀情愛得難分難捨,現實生活中可絕對不是那麼一回事 。

  記得有一次,有一個朋友來找我,一個非常俊俏的男孩子,是個空少。他跟女朋友交往很久,兩人甚至還到了論及婚嫁的階段。本來應該是令人欽羨的一對,可是不知為了什麼原因,後來那位女孩的心另有所屬,也就漸漸地疏遠了這個男孩子。其實這樣的發展,在許多的愛情過程中經常出現,但是這位男孩子沒辦法接受這樣的結果。所以,他去找了女孩很多次。說巧不巧,有一次他剛好碰到另一個男孩子去接她。

 看到這個畫面,男主角的腦海裡大概也浮現了許多電視電影的鏡頭,於是他就衝過去抓住那位女孩的手臂。而且一直緊緊抓著不讓她走。當然,那女孩還是掙脫了手臂,而就在要坐上另一位男孩的車,準備開走的時候,這時,我們男主角就擋在車子前面,不讓他們走。要求女孩子下車來,跟他講清楚,並且要求她不要跟那位男孩子走。當然,最後那男孩子還是開車把女孩子載走了。而我們的男主角也就失魂落寞的獨自飲著失戀的苦酒!但是事情落幕了嗎?沒有。

 大概隔了一個月左右,他收到了一封信函。但那不是情書,甚至也不是絕交信,他收到的是地檢署寄來的傳票,仔細一看,他被控告傷害跟妨礙自由。想當然爾地,他接到傳票的時候,心裡十分的狐疑,充滿了許多問號。「怎麼女朋友跑了,反而被告了?」他來找我們後,我們就詢問了他整個過程。相信你我都推測得到,當我們把他人捏得很緊的時候,很可能會產生什麼?是的,會淤血。某種程度來說,是造成皮下組織出血。如果你開過驗傷單的話,在紙面上會有一個人形,而醫生就會在淤血上面做下標記,然後會寫下這個地方大約是幾乘幾公分……。不管結果如何,這個動作總是會造成像這樣的結果。講完後,他說:「啊?這叫傷害啊!」因為在他的角度,他覺得他是很深情的抓著她。但是就女孩子的角度來說,她覺得她被捏得很痛。

 至於妨礙自由呢?那就是別人要走你不讓他走,人家要開車離開你不讓他過,這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的強制罪。他聽完後,對於這件事的種種,不知道是該笑還是該哭?或是該為他的深情,感到難過還是高興?因為他不但沒有辦法挽回女朋友,反而還要吃上官司。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律師看事件
動不動動手
小心吃上傷害罪

 其實,傷害這個字眼,在我國現在的刑法上,除了重傷外,造成其他的輕傷情形都會構成傷害。所謂的重傷,是指永久破壞他人身體的視覺、聽覺、味覺、嗅覺、語言甚至生殖功能,以及包括斷人手腳及其他一切造成他人身體、心理上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的情形而言;而輕傷則是指重傷以外的其他普通傷害。在社會上一般人的觀念裡,很多的行為,大多數人都覺得不會構成傷害,可是像前述的案子卻是有可能構成普通傷害的。

 在實務上,常會有很多人因為爭風吃醋而發生互毆的情形。有很多人會說:「是他先打我的。」當然面對這樣的爭執,要能夠主張是正當防衛才能免去刑責或是減輕罰則,不過,正當防衛並不是這麼好主張的。

 因為即便是在互毆的情況下,並不是先動手的人才有罪,而是兩邊動手的人,如果造成了對方傷害,都會吃上傷害的官司,除非你能夠證明你一開始並沒有傷人的行為,完全是為了排除對方的攻擊而動手,只有這種情形才有可能因為正當防衛而免責,所以如果雙方都只是基於事後的報復而出手互相攻擊(我想大多數的情形都是這樣 ),那麼雙方還是免不了都要吃上傷害罪的官司的。

 傷害他人除了只是單純造成普通傷害結果的情形之外,在社會上也有不少的案例是被打傷的人因為個人體質的因素或是其他自然、外力的因素,最後死亡或造成重傷的,這時要負的就不只是普通傷害罪的責任,而是傷害致人於死或傷害致重傷的責任了。我想這樣的加重結果通常不是動手者的本意,但是事實既然已經發生,就算後悔莫及,都還是要面對輕則三年有期徒刑、重則無期徒刑的刑事責任了,甚至後面還有一大筆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一時的衝動卻造成這樣的後果,值得嗎?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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