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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金融機構合併 金管會再提租稅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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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電)為鼓勵金融機構合併,解決金融市場過度競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陸續提供租稅及規費優惠等誘因。金管會銀行局表示,關於金融機構合併前後虧損原以換股比例從盈餘扣除,將從寬處理為可全部扣抵盈餘,不過這項修正案還須等行政院核定。

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表示,為鼓勵金融機構整併,提供金融機構合併誘因已包括金管會委員會通過的商譽攤銷採回歸稅法,讓金融機構可分15年攤銷商譽。另外,對價方面,也與企業併購法同步,採取不限現金方式。

原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六項規定,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損失,得於15年內認列損失。合併金融機構的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前 5年各期虧損,採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股權比例計算金額,從當年度盈餘扣除。

金管會將從寬處理,不依換股比例,而採取全部可抵除當年度盈餘,如此一來,合併後的金融機構可藉此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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