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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補助 亟待修法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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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專題報導

該如何修改職災勞工保護法來照顧職災勞工?勞工團體認為,政府應該打破「非死即殘」的補助限制,不少勞工發生職災後,經歷1年至3年治療期,還無法確認殘廢等級,在勞工最需要救助的階段,政府卻無法給予照顧,難怪符合請領職災勞工保護法的勞工救助領取人數1年僅約1千件。

勞工團體表示,對於未加保的勞工,政府應開放申請傷病給付,並廢除申請殘廢給付的等級限制,目前職保法規定未參加勞保者發生職災後,一定要死亡或第1級至第10級殘廢,才能申請最低投保薪資之補助,對勞工而言,不甚合理。

勞工團體也表示,勞保條例規定發生傷病後,經治療1年以上或治療終止後,才能申請殘廢給付,其實,不論勞工殘廢程度嚴重與否,治療期間往往是勞工最需要獲照顧及急需用錢的時候,政府不該要求無奈又無助的職災勞工等一等。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協會理事長江綺雯表示,職保法過於限制職災勞工的殘廢等級,導致照顧機會相對縮減,若修法開放等級,雇主可能會發現成本不敷、聲譽受損、失去優秀員工等風險,反而可增加預防職災效果。

工作傷害人協會指出,根據近來接獲的勞工陳情案,他們發現職業病及職災很難以年齡、年資區分,有些高科技產業生產線引進各種化學品,不到30歲的勞工工作半年或1年就陸續發病,發生皮膚病變及呼吸道問題。

工作傷害人協會秘書長黃小菱認為,職保法修法時,不妨賦予勞工說「不」的權利,若勞工對其工作現場發現造成工安意外或職災等疑慮,勞工可拒絕工作,要求進行檢查,並照常給薪。

江綺雯強調,政府立法趨向不宜朝形同懲罰職災勞工方向發展,同樣是勞工生病請假,在台灣的勞工不能領工資,有些勞工找不到代班人不敢請假,只好帶病工作,從此現象分析,似乎勞資雙方都吃虧。

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理事長戴基福指出,雖然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明文訂定,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職業災害研究、職業病防治、職業病醫師培訓等事項,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但此類規定的執行情況與政府預防職災措施的整體策略未完全配合,工作傷害人協會認為政府應加強職業與疾病關聯性的勞動調查。

工作傷害人協會說,經多起案例分析,他們建議政府廢除職業疾病或職業病書面審查,改讓勞工個案與判定委員共同開會審查,以免職業病判定有失公平,通常參與判定會議的醫師多不了解勞動現場,官員也不懂醫學原理,可見書面審查制度難以判定勞動及疾病間的因果關係。

勞工團體建議,職業病不能單從疾病角度看問題,職業病從通報、防治、調查、鑑定到追蹤等制度都應開放工會或勞團參與,不該侷限於醫學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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