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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績法修正草案:連續二年丙等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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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永昌台北三十日電)台灣考試院今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增列優等等次,規定各機關考績甲等以上人數以受考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為限,其中優等不超過百分之五,甲等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丙等以百分之二為原則,連續二年考列丙等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考試院秘書長吳英璋指出,這項修正草案增列年終考績優等等次,主要是要激勵工作績效特別優秀人員的工作士氣,全案近日內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吳英璋表示,這次修正期能落實考績制度,充分發揮人力運用,提高整體行政效能。對考績等次、人數比例限制、獎懲規定、平時考核項目、平時考核用語等都有所增列或修正,另外,對因公受傷請公假等事由者辦理考績規定、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政務人員再任公務人員辦理考績相關事宜、特考特用人員轉調的考績計算等都有增修。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要點包括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政務人員離職當日再任公務人員,當年得併計再任前後年資,辦理年終考績;增列公營事業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務人員轉任或再任當年合併計算的年資,得比照辦理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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