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識】郵購商品「七天試用期」的由來

臺灣執業律師 陳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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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訊】近年來隨著消費者保護意識漸漸抬頭,現在一般人多半都會知道,對於從電視購物頻道或購物網站上買來的商品有至少七天的「試用期」,也就是說如果對商品有任何不滿意的話,可以在貨到後七天內不附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商品有任何瑕疵)向商家要求退貨。

但是若要問起這七天的期間到底是怎麼來的?知道的人可能就不多了。如果大家仔細地想一想,商家所宣稱的七天試用期也不是以往早就有的,商家對消費者這般好的優惠,其實也不過是近十年來才有事。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才造這樣的轉變呢?

真要追究起來,那也真要回歸保護消費者的這股潮流,【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是源自歐美,這樣的運動和其中所興起的消費者保護觀念,最後促成許多國家有消費者保護法的制定。

台灣在西元1994年也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就規定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這正是目前在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購物時,商家所謂「七天試用期」的由來。

那為何【消保法】會有這七天的期間規定?在類似電視購物或網路購物的消費型態中(也就是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消費者其實只是透過看電視上或網頁內的解說來想像商品是什麼樣子,然後就下訂單了,正是由於消費者無法實際對商品進行檢視,立法者於是在消保法內要求商家,給消費者七天的時間好好地再考慮要不要買。

話說回來,這樣的規定真的是消費保護意識抬頭才促成的,消費者真得要好好感謝曾經為此付出努力過的前人,不然遙想當年,雖然那時不流行電視購物或網路購物之類的,但許多人好歹也總有看郵購目錄劃撥買東西的經驗,看型錄買東西,同樣也沒辦法接觸到實際物品,但是如果是當年的話,收到東西後後悔也來不及了。

有人或許又會問,難道商家就一定要遵守這個規定嗎?商家可不可以利用一些契約條款來免除這個規定的要求?【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註:指這七天的期間要求)所為之約定無效。」,因此消保法施行後,縱使商家再怎麼不願意,也得要給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至少七天的時間,換言之,這七天是一定要給消費者的啦!@(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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