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識】(圖)如何看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三)

臺灣執業律師 陳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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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住宅鐵窗林立,不知道是否有人相信,在台灣曾有社區住戶因為裝設鐵窗,而遭法院判決拆除的事情存在。在台北縣曾有一豪宅社區在房屋買賣時就訂立管理規約,要求住戶不得私自裝設鐵窗影響大樓外觀,可是卻有七名住戶裝設鐵窗,後來社區的管理委員會一狀告上法院,法官最後判決這七名住戶必須拆除鐵窗回復原狀。

在有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後,這樣的判決其實是見怪不怪的,若是社區大樓住戶們對於大樓裝設鐵窗有特別的要求和限制,又把這些要求訂入公寓大廈的規約裏,的確就可以拘束今後所有的大樓住戶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因此若大樓規約既然已經明確要求住戶不得裝設鐵窗,住戶就只能乖乖遵守。若是住戶因為擔心安全等原因,而實在有裝設鐵窗的必要,那麼可以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放寬住戶規約,而不是逕自裝設無視社區規約存在。

當然囉,若是有住戶違反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因應之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要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該制止這種情形,若是住戶經制止而仍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的話,可以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否則若任由住戶各自為政,任憑己意改裝或變更公共領域外觀,那豈不無從達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升居住品質的立法意旨美意了。

住戶若是枉顧社區大樓規約擅自裝設鐵窗會被法院判命拆除,那若是反過來,若有頂樓住戶拒絕在大樓頂裝設無線電台基地台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是決議裝設的話,那頂樓住戶要平白成為多數決之下的犠牲品嗎?

其實不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若是在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也就是說這些設置物所預定設置的樓層所有權人有「否決權」,即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未經這些樓層者或頂樓者的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還是沒有效力的。

因此電信業者要在大樓架設基地台其實不是那麼容易的,公寓大廈的住戶們,尤其是頂樓住戶,其實不必擔心會在不知不覺間就舉頭三尺有基地台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通過施行後對公寓大廈的住戶們真的可以說是提供了不小的保障,除了前面提到的幾個例子,另外像是可否強制惡鄰搬家啦?住戶共同壁內的管線破裂要誰來負責?等等的,其實都是有法可循,讀者有興趣的話,不妨可以把這部法律拿出來看看喔。@(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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