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司法受理審判中共在西藏滅絕罪

江澤民等前中共高官將面臨司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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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訊】(大紀元駐西班牙記者伊林報導)自西班牙憲法法庭接受了危地馬拉種族滅絕罪一案後﹐西班牙憲法法院再次做出了一個歷史性決定﹐那就是決定接受並調查中國共產黨對西藏的種族滅絕罪一案。

根據西班牙國家法院刑事法庭于2006年1月11日發佈的司法法律﹐西班牙有權調查包括中共前總書記江澤民在內的幾名前中共高官在10年前對西藏民族犯下的種族滅絕罪﹐並命令西班牙國家法院2號庭法官(之前該法庭曾因西班牙法律沒有制裁外國種族滅絕犯的權利而將此案擱置)調查這些罪行和西藏組織遞交的訴狀。

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在一個自由和民主的國家實行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發生在西藏的罪行的調查。

中共前總書記及國家主席江澤民及另外多名中共高層領導被以種族滅絕罪和反人類罪行(如直接參與對西藏的迫害﹑非法佔領西藏的土地而造成的數以千計的無辜者被害)而受到起訴。

被呈交到西班牙國家法院的訴狀是由援助西藏協會和西藏之家聯合遞交的﹐其中有曾經親身遭受過迫害和酷刑的擁有西班牙國籍的西藏佛教喇嘛Thubten Wangcheng Serpa﹐他們向法庭提交了有關中共軍隊非法佔領西藏土地﹐導致其精神領袖達賴喇嘛的流亡及西藏民眾遭到血腥鎮壓等等已被聯合國及許多國家國會承認的罪行。

在危地馬拉馬亞族的種族滅絕案中﹐西班牙憲法法院率先做出了一個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決議﹐那就是西班牙有責任並且有權力調查西班牙以外的獨立國家內發生的對非西班牙國籍者的種族滅絕罪行﹐棄除了西班牙最高法院原先在沒有西班牙籍受害者或與西班牙沒有直接關聯的情況下不接受此類案件的標準。如此﹐西班牙決定開始以國際性的司法程序審理這些在案件發生國國內不可能審理的或國際社會不予審理的種族滅絕罪案例。

西班牙是世界上第一個使用國際性司法程序來保護在反人類罪行下受到迫害的人們和制裁犯下種族滅絕和其它反人類等罪行的而又逍遙法外的人。

這項西班牙國家法院的司法決議不僅將用于制裁對西藏人民犯下種族滅絕的中共前首腦﹐同樣也將會被用于法辦自1999年已持續六年的對一億法輪功修煉者實施殘酷迫害的中共罪人以及發生在任何一個獨裁專制國家對民眾實施群體滅絕的責任人。

西班牙國家法院受理西藏案件並聽取了中共如何迫害這個無辜民族的案情陳述﹐最後認定在被中共控制的中國司法界無力審理此類案件並對此無動于衷的情況下﹐西班牙司法有權﹑也有責任必須介入到這些嚴重的罪行調查當中。同時西班牙國家法院強調﹕等待海牙國際法庭審理這些可怕的種族滅絕罪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他們只能審理自1998年7月17日發佈的“羅馬法規”後發生的種族滅絕罪﹐而中國並不是該法律的簽署國之一﹐並不承認該法律的可行性。

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受害者的基本人權和施暴者必須受到懲罰﹐西班牙國家法院運用了國際性司法程序﹐法院強調不要忘記“根據種族滅絕法律協議第一條﹕種族滅絕罪是一個國際社會有權力管轄的罪行” ﹐並且根據西班牙司法權力法第23.4條﹐承認西班牙的萬國管轄權﹐有權調查這類罪行和防止犯罪責任人逍遙法外。

歷史上最近的一次對西藏民族的鎮壓發生在1959年, 迫使達賴喇嘛十四世逃離他的故土﹐流亡印度至今。在西藏境內﹐中共禁止一切有關他的言論和消息。西藏是一個和平的民族﹐卻無辜遭到中共獨裁政權如此殘暴的迫害和鎮壓。

在這之後的1987年和1993年也曾經發生過抗議中共迫害的示威活動﹐但是都被中共以暴力和恐怖的方式鎮壓下去。此後﹐中共在西藏實行更加嚴厲和絕對的控制﹐尤其是對宗教活動的控制和鎮壓﹐並派駐大量的中共軍隊長期駐紮在西藏﹐全面控制了西藏地區和西藏人民。

七名種族滅絕罪被告是﹕原中共總書記﹑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同時被中國的法輪功團體起訴種族滅絕罪)﹑原中國總理李鵬﹑1971年至1980年曾任中共駐西藏秘書的任榮(音譯Ren Rong)﹑1980年至1985年任中共駐西藏秘書的陰法唐(音譯Yin Fatang)﹑1992年至2001年任西藏自治區中共秘書的陳奎元(音譯Chen Kuiyan)﹑原中國安全局負責人和原中共海軍在80年代末鎮壓期間負責人喬石﹑90年代計劃生育部部長彭珮云(音譯Peng Peiyun)。

目前﹐該訴狀已經被西班牙國家法院刑事法庭接受並開始審理調查﹐並已經開始申請對幾名中共被告的國際通緝令和相關引渡法令﹐任何一名被告人如離開中國訪問與西班牙有引渡條約的任何一個國家都將被逮捕並送至西班牙進行司法審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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