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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不賠 判定違憲…… 勞保死亡給付資格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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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天給勞工一個新春禮物,大幅放寬勞工死亡給付請領標準,過去依台灣勞委會規定,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後罹病死亡,若疾病是在投保前即罹患,即不予給付,但大法官認為此規定違反憲法保留原則,即日起不再適用,將來勞工只要是在投保期間死亡,不論何時罹病,其家屬均可領取死亡給付。

本案因勞工黃茂富於八十九年間因肺癌合併腦、骨及肝轉移死亡,其子黃中嶽遂向勞保局申請死亡給付一二一萬,但勞保局認為,黃茂富曾於八十年九月間退勞保,八十七年六月經醫院診斷為罹患肺癌,且病情持續惡化後,才於八十八年七月任職於欣珀公司,再加入勞保。

台灣勞保局認為,黃茂富是在投保前即患肺癌,雖是在投保期間死亡,但死因屬「停保期間發生之事故」,也違反「加保前須無患特定疾病」原則,依勞委會台七七勞保二字第六五三○及台七九勞保三字第四四五一號函規定不予給付,黃茂富之妻與子女,遂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但均遭敗訴,遂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審議認為,勞保條例中並未規定「勞工因病死亡,得病時間須在投保期間」,但勞委會卻以函令加以限制,屬增加勞保條例所無的限制,違反憲法保留原則,此二函令不再適用,黃茂富家人將可領取勞保給付,台灣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這屬對勞工有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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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勞委會表示,如果被保險人確有從事工作事實並依法參加勞保者,便可以申請保險給付,但如果經查證確無工作能力、事實而掛名加保者,則應取消投保資格,至於為因應大法官解釋,勞委會除將停止適用七十七年及七十九年函示外,也將請勞保局依法查核被保險人的投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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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團體指國民年金法不符需求

〔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台北報導〕老人福利聯盟等民間社福團體昨天共同召開記者會,抨擊行政院日前通過的「國民年金法草案」不符合實際需求,內容也錯誤百出,保障範圍僅含括兩百七十萬人,若貿然實施,恐將造成更多老年人與經濟弱勢民眾的沉重負擔。

社福團體呼籲,新的行政團隊不應實施漏洞百出、拖垮國家財政的「國民年金」版本,並應擴大現有勞保範圍,將勞工眷屬納入,至於身心障礙者津貼,則應回歸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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